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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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关键词: 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FRCs)/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新机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内容提要: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六明确规定:“儿童为了

2、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父母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监护,是已经分居的或准备离婚的夫妻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联合国 1959 年的儿童权利宣言 、1979 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1989 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作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在当今世界, “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之一。1 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制度的评介,借鉴其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处理离婚诉讼前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

3、纠纷之相关机制的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一、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及其功能随着 1995 年家庭法改革运动,1975 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的第七章于 1996 年被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中第 65L(2)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制定有关子女的特别命令时,必须把子女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2 148 这些变化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一) “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设立“家庭关系中心” (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s,以下简称 FRCs)是澳大利亚政府近年采取的又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澳大利亚著名家庭法专家 Patrick

4、 Parkinson 教授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在 2005 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提出,在未来 4 年内将拨款 3.97 亿美元用于支持家庭法改革项目。建立 FRCs 是澳大利亚自 1975 年家庭法引进无过错离婚原则以来,家事法的一次最根本的改革。这次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重点是在法庭外如何解决父母对子女照顾权的纠纷问题,包括改革法庭诉讼程序以减少夫妻间的敌对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纠纷的方式,以防止夫妻间关系进一步疏远。FRCs 设立的背景具体如下:第一,单亲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是澳大利亚家事法改革的基本动机。由于夫妻分居或离婚导致父亲从儿童的生活中消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5、。2001 年,澳大利亚一项全国性的有关分居夫妻的抽样调查表明,36的儿童已经一年没有见过其父亲,17的儿童一年内与父亲只有一天的接触。而 3/4 的未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则因其与子女接触的时间过少而表示愤愤不平。3第二,2003 年澳大利亚的国会咨询报告为 FRCs 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人们要求由上议院代表组成的家庭事务委员会论证,是否存在父母双方应与儿童相处时间相同的法律理由?如果该理由成立,那么此种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推翻?人们还要求该委员会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以及夫妻分居后是否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公式等问题。就“共同监护”问题,该委员会支

6、持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儿童的照顾权和承担责任。该委员会此项提案被澳大利亚政府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同时建议对澳大利亚家庭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澳大利亚政府在许多公众场合指出,政府将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这一法庭将审理夫妻之间需要判决解决的纠纷。按照该委员会的观点,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席该法庭,因此该法庭的诉讼案件与现有的家庭法院和联邦治安法庭所审理的父母对儿童的照顾权纠纷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该委员会还提出了建立“前站”式FRCs 的建议,这样夫妻在分居后就可以向该中心求助,尽量避免以法庭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第三,设立“家庭关系特别法庭”受挫是建立 FRCs 的直接因素。如前所述,澳大利亚

7、政府拟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但此种特别法庭存在某些弊端。例如,在审理对儿童实施暴力和虐待的案件时,当法庭需要对父母一方签发单方行使照顾权的责任令时,只能由按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三章规定成立的法院签发。所以,许多重大的疑难案件还得由其他各级法院审理,成立特别家庭法庭只能是对现有法院系统的补充。此外,当特别法庭与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严重分歧时,法庭是否应当中止审理、该委员会提出的特定法庭的特殊模式是怎样的、特别法庭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律师出庭的规定等因素也阻碍了“家庭关系特别法庭”的设立。虽然 FRCs 看似与特别法庭的理念有所不同,其实它与委员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异曲同工。它是对该委员会提出

8、的改革所欲达到的三项中心目标的回应,即“尽量帮助未与儿童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保持和孩子们有更多的接触时间;减少依赖律师来解决分居后的各种冲突;减少婚姻冲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二) “家庭关系中心”的主要功能1. 对分居的夫妻进行教育培训FRCs 将对处于分居期间的夫妻进行集体学习培训。其举办的讲座内容主要包括:人们如何处理分居时的情感问题;如何将夫妻之间的冲突和儿童的问题分别开来;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行使方案的价值如何;采取什么方式帮助未成年子女度过父母的分居期或离婚开始期;在不同时期应怎样考虑父母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更符合儿童的需求;如何选择夫妻分居后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方式;父

9、母对子女的照顾权如何共享等等。2. 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建议分居夫妻除了咨询外,还可以与专家进行个人访谈,从中获得处理因分居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基本建议和信息。FRCs 信息服务点为人们提供免费的小册子或者将人们经常询问的相关问题以“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公布在网站上,这是一种相对简捷方便而又实惠的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政府各福利服务机构的专家,也不要求他们是专业的顾问。因为访谈的目的是给人们提供最基本的有关服务的信息和建议,而不是有关家庭关系和分居问题的个人咨询。3. 帮助协商、制定父母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方案在通常情况下,分居的夫妻没有约定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享有与子女不受阻

10、碍的日常交往权,即便他们制定了父母对儿童照顾权的行使方案,也是在没有其他任何人的帮助下达成的。因此,这样的协议往往会因夫妻间的其他纠纷而难于履行。当夫妻就子女照顾权行使发生纠纷时,可以在 FRCs 接受 3 个小时的免费调解,使夫妻双方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短期方案,从而为制定长期方案打下基础。另一种方式是,当夫妻双方冲突已经相当激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样板方案,并建议他们数周或数月与儿童接触一次,同时继续协商制定长期方案。4. 协助父母解决对子女照顾权协议生效后产生的纠纷FRCs 还将处理在夫妻分居初期,对子女的照顾权行使协议生效后的各种纠纷。随着父母或子女情况的变

11、化,原来曾适用的协议也须相应变更。当事人有权在两年内的任何时间接受最长达 3 个小时的免费调解。但是如果该中心认为上述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将会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另外,FRCs 在解决一方指称另一方违约时作用显著。司法经验表明,有一些违约纠纷来自于双方协商同意的接触令,而这些接触令要么从一开始就不适用,要么随着情势的变更已不能适用。对此,FRCs 将这些案件进行分类并找出哪些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哪些允许夫妻双方在未提出违约申请之前通过协议解决。5. 帮助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在澳大利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利用 FRCs 解决自己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接触权等问

12、题,以维护他们之间幸福和谐的关系。正如澳大利亚政府的信息报告中指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儿童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家庭的破裂,这一切都被割断。按照澳大利亚 1975 年家庭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申请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居住令和接触令,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不通过起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照管。通过社区教育运动,国家将鼓励祖父母、外祖父母利用家庭关系中心、争端解决服务机构、新的全国建议热线等来获得信息和帮助。由于父母是儿童的主要照管人,若提起诉讼将会影响他们和儿童的父母的关系,所以,提起诉讼是大部分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不愿意采用的救济方式。二、对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

13、评析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FRCs 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FRCs 的设立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自 1959 年澳大利亚婚姻诉讼法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为监护权授予的主要原则以来,在子女的监护问题上,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遵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1959 年的婚姻诉讼法 、1958 年的婚姻法 、1965 年的抚养法以及 1975 年的家庭法都对这一原则作出了规定。在 1975 年的家庭法中,首先规定了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原则和共同监护原则。该法第 61 条(1)规定:“婚姻关系中父母任何一方都是未达 18 周岁的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对子女实行共同监护。 ”澳大利亚从 20 世纪

14、 70 年代开始更加重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1975 年家庭法 、1989 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的颁布实施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完善。4 1FRCs 依据“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来指导父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尽可能在离婚诉讼前妥善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二)FRCs 的设立有利于指导父母及时处理子女抚养纠纷FRCs 是一种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便利性、低成本性的新机制,其核心目标就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或其离婚诉讼之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简便快捷地满足夫妻获得有关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各种建议和帮助的需求。为了达到夫妻以 FRCs 作为第一寻求援助的对象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对 FRCs 数量的确定和地

15、点的选择都做了详细而周密的安排,强调这些中心应该具有高度“可视性” ,必须设立于所在地的主商业区。(三)FRCs 有利于减少讼累 FRCs 由政府出资建立,按政府制定的条例运行,但这些中心是由具有相关咨询和调解经验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其成员由资深的咨询员和调解员组成。澳大利亚过去的传统文化理念认为,只要发生纠纷,律师就是他们唯一求助的对象。目前澳大利亚正在实施一种文化策略以改变夫妻关系破裂时便将律师当成救星的传统观念,因为随处可见的 FRCs 可以在诉讼前为分居的或将离婚的夫妻提供免费调解,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协议,其作用十分显著。通过 FRCs 的“前站”式教育、培训

16、、咨询等服务,及时解决分居的或要求离婚的夫妻有关对子女照顾权发生的各种纠纷,这有利于减少因子女抚养纠纷而引起的各种诉讼,体现了便捷、高效的原则。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之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如前所述,FRCs 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夫妻分居后或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夫妻的请求,FRCs 会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建议和帮助,从而指导夫妻及时妥善地处理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在我国,有关离婚问题的咨询也一直是妇女热线和妇女专家热线的热点内容。我国有学者对 400 个个案调查发现,咨询涉及离婚内容的有 342 人次,涉及离婚前内容的 212 人次,涉及离婚中内容的 56 人次,涉及离婚后内容的 74 人次。5 51 家庭破裂通常是很痛苦的,父母、小孩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不处理一些实际的、法律的、情感的复杂问题;每个人不得不试着适应新的变化。然而,这 400 个个案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很多处于离婚前或离婚后的人往往十分需要各种法律或非法律服务。据我国学者研究指出,2005 年我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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