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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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财2015187 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银监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制定了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

2、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2015 年 12 月 25 日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已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方位的资助政策体系。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我省省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陕西省完善国家助

3、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借款学生(含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下同)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统称国家助学贷款,其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本宽限期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可申请继续贴息。即在每年 6 月 20 日-30 日,向经办机构(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

4、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贴息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报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各经办支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称经办银行)确认。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学校同意休学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机构向各自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二)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 20 年。从 2

5、015 年 7 月 13 日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在此之前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今后,每年 6 月 30 日前,借款学生毕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由借款学生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相应的经办银行确认。陕西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计划的确认方法:高校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集中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确认及毕业确认会议,指导毕业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通过系统正确、完整填写毕业信息并

6、提交毕业确认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该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加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后交借款学生留存。还款计划确认要作为借款学生毕业的必备环节常态化管理。非陕西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高校要督促学生按照学生生源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若要提前还款,仍按提前还款的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因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终止学业时,要求确认还款计划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由借款学生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相应经办银行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确认方法: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借款学生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信息及时

7、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信息变更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要求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三)还本宽限期从 2 年延长至 3 年整。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借款学生毕业时要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之日算起,最长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36 个月底。以前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本宽限期仍按已签署的合同执行。在还本宽限期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单位

8、)正式录取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仍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四)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此项措施只适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利用每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经济收入特别低、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还款救助。申请救助的借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借款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提出申请,出具死亡学生的身份证原件和

9、复印件,死亡证明等,经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后,方可申请还款救助。2. 借款学生因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以市及其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依据)、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后,个人支付 10 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无力偿还本息。此类学生申请救助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资料及上述相关材料,经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后方可申请救助。3. 借款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变故(交通事故、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此类学生在申请救助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

10、济特别困难的证明资料,经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后方可申请救助。救助的流程是:每年 11 月 10 日-30 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实行还款救助。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救助办法由各高校参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救助办法执行。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实用”的原则,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和贷款流程,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11、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高校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每年 11 月 25 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提供的当年省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

12、省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归集后,及时足额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督促各市财政将应承担的部分及时足额拨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 12 月 20 日前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指定的账户。(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 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同时积极探索创新风险补偿金使用方式,根据贷款风险出现的程度,有效弥补贷款违约损失。(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和征信宣传。各高校每年 5 月份集中对学生开展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活动,努力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效统一,使信用意识和诚信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中要利用学生办理贷款时机,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不断增强学生按时还款的诚信意识。省教育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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