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部分职工国家法定婚、产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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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2001 年 12月 29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 2003 年 1 月 16 日在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第一第一项项 关于婚假关于婚假规规定定一法定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职工按法定年龄(男不少于 22 周岁,女不少于 20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二晚婚婚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第 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职工男满 25

2、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 的为晚婚,可享受 10 天晚婚假(含 3 天法定婚假)。 三. 再婚婚假:职工再婚时可享受法定婚假 3 天,不再 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的,婚假不顺延。婚假期 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第二项项 关于关于产产假假规规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以下休假待遇:一、正常一胎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日。二、多胞胎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可增 加产假 15 日。三、延长产假的条件:3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3、60 日, 即可享受产假 150 日,且男职工可休护理假 15 日。 (女职工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 2.剖宫产产假顺延 15 日。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放置宫内节 育器),遵照医嘱产假顺延。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三第三项项 关于施行关于施行计计划生育手划生育手术术的休假的休假规规定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应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 3 日,7 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 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 2 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的,休

4、假 5 日;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休假 21 日,产假期间结扎的, 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术:休假 10 日;五.施行人工流产术:休假 14 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 的,休假 30 日。六.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休假 21 日。4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四第四项项 关于关于办办理生育指理生育指标标凡我院已婚未育职工,在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拟生育子女时,必须在怀孕后携带妊娠证明、结婚证和户口 簿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手续。我院大连校区和艺术学院校区的教职工需在本校区负责 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办理职工个人婚育证明后,到学院工 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指标等

5、相关手续。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子 女并且符合现行再生育政策的职工要求再生育时,应由本人 提出申请,并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个子女。第五第五项项 关于生育关于生育调节调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只 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 26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夫妻,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怀孕生育第 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需要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已 经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父母单位要出证 明,且出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5二、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三、身患残疾 夫妻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

6、疾程度为二 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 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 再生育的;四、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 养一个子女的五、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 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六、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第六第六项项 关于关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 自愿一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必须及时办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 二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一奖励:(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

7、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 元(父母各 5 元), 职工退休后,工资每月增加 10 元;(二)职工晚育并领取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 增加 60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男职工年龄 满 25 周岁,女职工年龄满 23 周岁后怀孕并生育子女的为晚 育)二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到学院计划生育办 公室领取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女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年龄不得超过 49 周岁。 )七七七关于生育及施行关于生育及施行计计划生育手划生育手术术医医 保保 结结 算算 方方 式式目前我院职工按编制情况参加两种医疗保险。

8、一是辽宁 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是我院正式 在岗在编的职工;另一个是沈阳市医疗保险。参加沈阳市医疗 保险的是我院人事代理人员。辽宁省医保规定:根据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院 地处沈阳市,尽管参加的是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也必须在沈阳 市内省直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外所发生的 关于正常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需要自理,省医保 管理局不予报销。按照辽劳社发2007110 号、111 号、112 号文件规定,正 常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医疗项目的结算方式如下:一.生育费用的医保结算方式:女教职工生育必须持医保卡、医疗手册到沈阳市内的省 直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院

9、将直接与省医保局结算医药费和 医疗费,医保局不再另为产妇报销费用。二.产前检查费用报销规定:7(一)报销时间要求:子女出生 5 个月之内报销,逾期不报;(二)报销标准:参保女职工怀孕后从立卡到分娩前的常 规检查项目,按人次定额报销 500 元(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时所需材料: 1.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志复印件(需到医院病案室去复印并加盖公章)、 费用收据、收据对应的检验报告单。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标准:职工必须持医保卡及医疗手册到沈阳市内的省直医保定 点医院就诊。 (一)门诊取环术、置环术:门诊取环术、置环术每人每次 按实际发生额最高

10、报销 300 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 担。 (二)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每人每 次按实际发生额最高报销 1000 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 承担。 (三)妊娠中晚期住院引产:妊娠 5 个月以上需住院进行 中晚期引产,将执行生育住院的相关规定。保胎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要求:在定点医院施行门诊取环术、置环术及门诊人工流产术 的职工必须将就诊病志及复印件(要求复印医疗手册封面、手 册内的病志)、手术记录、费用收据、收据所对应的检验报告单8一并交与院卫生所老师,由院卫生所老师送到省医保管理局 报销。我院人事代理职工(含亨通公司部分职

11、工、艺术学院自聘 人员)参加的是沈阳市医疗保险,应依照沈阳市的医保规定就 诊。如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先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开证 明,并携带医保卡及医保手册就医;正常生育时,需提前与学 院人事处联系。第八第八项项 关于生育保关于生育保险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享受产假。二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不再从事有事有报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时,及,及时给时给予定期的予定期的现现金金补补助助。 三享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指

12、由医院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9沈阳市医疗保险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在一起。我们学院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参加的是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时享受正常的产假和正常的医疗服务。医疗报销额度和市医保的报销额度相仿,唯一的区别是,职工是带薪休产假,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参加省医保和市医保职工生育待遇比较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时享受 90 日产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 150 日产假职工生育时享受 90 日产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 150 日产假生育后可从保险公司领取10000 元左右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与不休假时一样享受医疗服务,为职工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享受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享受医疗服务,为职工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享受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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