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国有资产租赁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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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宁县国有资产租赁协议(样本)甲方(出租人):广宁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为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宁办发200942 号)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宁财201079 号)等法律法规并报经广宁县财政局批准,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双方就租赁 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甲方举办的招租会,以最高价竞得 本协议甲方所属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物位于 。 房屋建筑面积约 。 上述

2、租赁物用于商业、办公、仓储,如乙方改变用途,必须书 面报经甲方同意。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5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交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租赁物现状交接。 2、签订广宁县国有资产租赁协议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交租时间 一、本租赁物的租金: 元/月,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第三年起租金逐年递增 5%。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月;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月。

3、 二、本租赁物的租金按季度收取,由乙方在每年的 1、4、7、10 月份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将季度租金存入甲方账户(账户名称:广宁县公 共资产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广宁支行,账号: 2017020619020215394) 。 甲方收到租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乙方。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或未经甲方同意延迟缴交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 5滞纳金。 三、双方按税务机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第五条 履约协议保证金 签订本协议前,乙方需按竞价保证金的金额标准 元 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协议保证金。 租赁期间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

4、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违约赔偿金首先从履约协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 另行补足。扣减保证金后一个月内须向甲方补足 元协议保证金, 以保证常态足额 元保证金。 协议期满后,乙方依约履行协议约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 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协议保证金给乙方。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享有对出租物安全使用的监督权。 (2)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包括身份证明 等资料,双方验看后可复印给对方作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 次租赁使用。 (3)甲方负责处理因房屋产权、租赁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 确保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

5、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合法经营。 (2)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租人是防火安 全第一责任人,做好所租区域的防火、防盗、防损害等安全保障工 作,并就以上安全保障工作不足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租金。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使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使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循协议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本协 议第十条第 4 点除外),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3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 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 5滞纳金。

6、3、乙方未按规定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转租、转借,甲方有 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八条 租赁标的维护 1、乙方在接收本租赁物时已确认,甲方出租的房屋未存在危及 承租人安全和健康问题,且水、电、门窗、地板、墙壁等均可正常 使用,符合出租房屋要求。 2、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装修或增扩设施,应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 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3、门、窗、水、电和厕所等设施在租赁期间需要维修的,由承 租人修理并负责修理费。 4、协议期满后,乙方装修形成的天花、地板、墙体、供水、供 电和门窗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甲方有权要求

7、乙方恢复原 状并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第九条 防火安全 、保险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本租 赁物毁损、灭失的,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但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租 赁物和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无论 何种原因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自理 损失责任。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财产和人身保险等保险, (包 括责任险) 。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赔偿 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之外,乙方有

8、下列 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租赁物: 1、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 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乙方欠交租金一个月,经甲方催告后 15 天内仍不支付租金。甲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乙方地址通知乙方之日起,解除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 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协议的书 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5 日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 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赔偿。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 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

9、提前解约: 、向甲方交回租赁物;、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 租金 3 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另外予 以赔偿) 。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 5 日内将乙方的租赁履约 协议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租赁物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并赔偿该协议租金 3 个月的租金给乙方,乙方 30 天内无条件将租赁 物交回给甲方, 二、本协议提前终止、有效期届满或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 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将属于乙方个人物品 (包括垃圾、杂物)迁离租赁物,搞好租赁物的清洁卫

10、生,锁好门 窗、关闭电源水源、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将完好租赁物返还甲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及违约赔偿 (支付双倍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 受违约赔偿,并有权强制性收回租赁物,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 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当地政府行为或 者其他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

11、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 30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 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 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 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双方互不赔偿。 3、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 任。第十二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 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 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协议第一页 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 均视为已经送达。 5第十

12、三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乙方在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 病、生命健康受损、物品损失损坏等)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 方无关。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双方联系人双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0758-8838268 联系电话: 甲方:广宁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到此页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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