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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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导员队伍建设篇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16广东白云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发200512 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第 24 号令)和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粤教工委思200916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辅导员是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 具有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是专任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配备选聘、培训培养、职务评聘和管理考核等工作,让辅导员“工作有平台、 发展有空间” ,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贡献。第四条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必须

3、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符合我校实际的“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为我校的改革与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创造良好条件。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第五条辅导员的选聘原则。选聘辅导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与全面发展,公平、 公正与公开,竞争与择优,数量合理与结构优化的原则。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总体上按照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师生比不低于 1:200的比例要求逐年配齐。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人事处、学生工作

4、部(处) 、用人院(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选聘工作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辅导员队伍建设篇117领导小组,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选聘辅导员。选聘程序包括提出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试用、审批录用等。具体程序为:(一)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院(系)根据下一学年度在校生数等实际情况提出配备计划,与人事处商定后报校领导审批。(二)人事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通知来校面试。(三)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来校面试。(四)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系)组织人员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面试。(五)面试合格进入试用阶段。试用期为三个月,实

5、行按月考核,期满总评,总评合格的聘为正式辅导员;不合格的,不予以聘用。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第八条辅导员工作岗位特殊,新任辅导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道德品质好,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关心学生,为人师表。(三)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服从组织安排,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开拓创新。(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原则上应为党员,如为应届毕业生必须是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及以上学位;如社会工作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

6、职称者,可放宽到本科学历。(六)所学专业应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一级学科所属专业、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或者与我校所设置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七)身心健康,具有开展学生工作的基本素质与能力。第九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与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开展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篇学生管理规章制

7、度汇编118生活情况,及时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网络等新工作媒体,努力拓展工作信息途径,增强教育管理与服务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时效性。第十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为基础、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做好“学生谈心”制度和主题班会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二)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热点、难点问题,教育引导并重,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三)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风建设,创建优良学风班级。(四)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

8、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团建工作促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 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五)落实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助学政策,组织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和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六)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 并且及时上报学生心理动态, 防止心理危机发生或恶化。(七)开展学生职业发展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培养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优

9、质高效的服务。(八)组织、策划、实施“大学生通用能力开发与素质教育”平台活动,提高学生课外活动质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九)做好班级建设工作。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做好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专项工作,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班集体。(十)做好宿舍管理工作。坚持宿舍巡查和值班入住学生宿舍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指导学生开展安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落实广东白云学院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十一)因学校教学需要,同时又符合任课资格的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 、 形势与政策 、 心理健康教育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 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辅导员队伍建设篇119党(团)等课程的教学工作,辅导员兼课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4 课时。(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训与培养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训与培养第十一条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新任辅导员须统一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实行辅导员业务学习与轮训制度,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每两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与交流例会,各学院(系)每两周组织一次本学院辅导员业务学习与工作例会,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每

11、四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骨干培训或高级研修。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与参观考察等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专家化发展创造条件。第十二条辅导员培训、培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系统规划、区分层次、按需设置、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与高级研修相结合,全面提高辅导队伍的综合素质。第十三条学校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 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建立辅导员校内激励晋升机制, 推荐

12、选拔优秀辅导员到校内职能部门任职。第十四条积极开展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 辅导员职称评审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中级(含中级)以下职称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第五章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第五章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二级院 (系)双重管理的领导体制。 学生工作部 (处) 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全校辅导员队伍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各院(系)对所属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由学工部门、学院

13、(系) 和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辅导员学年工作考核及每年一次的校级 “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各院(系)根据考核和评优办法制定本院(系)的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对辅导员进行考核。校团委参加对兼任共青团工作的辅导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称号者,由学校统一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辅导员队伍建设篇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20荐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评选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学校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应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外出考察、培养和学术科研等工作。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从特殊岗位津贴、通讯费等方面给予辅导员补助,确保辅导员的实际经济收入不低于同职级专职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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