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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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须知无效当事人须知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费用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请求人汇款时

2、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3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 款、 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 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5委托委托 51 委托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 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的委托书) 。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52 委托手续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

5、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

6、 节的规定办理。 6形式审查通知书形式审查通知书 61 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2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

7、件。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8、(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1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63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

9、存在同样缺陷;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64 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

10、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

11、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65 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7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

12、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8举证期限举证期限 81 请求人举证期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

13、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82 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 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

14、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83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9当事人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 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

15、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 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10回避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16、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1口头审理口头审理 111 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 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11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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