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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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办理指南办理指南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初审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初审许可依据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80 号;4、进口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 2002 年第 25 号令);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 年第 36 号;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 年第 111 号;7、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135 令)8、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2、法(质检总局 2011 年第 136 令)9、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由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公布)。申请条件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资格备案:直属局初审,报国家局审定资格。 1)备案申请材料(1)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7)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

3、常管理制度;(9)近 3 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10)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2、检疫许可证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受理部门和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1403 室联系电话:3219124程序和时限程序和时限1.申请:登陆 网站,点击“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电子密钥进入申请主界面,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成功提交。2.受理:食品处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签发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说明未获批准的理由。4、发证:申请单位登陆 ,查询或获取许可信息,到食品处领取检疫许可证和其他许可决定书面单证。证书有效期限证书有效期限6 个月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检疫许可证不收费。许可结果许可结果许可证申报系统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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