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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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大专题专题 (明报资料) 同居1年可分身家? 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 枫卡到期不换失身分? 只能带1万元现金入境? 遗产不用缴税? 12岁以下不得独自在家? 急症室不能随便去? 非居民不用报海外收入? 老年金申请十年底线 海外居住算不算? 13岁以上子女不得与父母同睡? 1.同居1年可分身家? 迷思: 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 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 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糊。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 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 利;有的则干脆鼓励

2、不要承认同居关系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 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同居的定义: 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 关系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系, 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他说,在此前提下,双方才享有配偶权利,分手后经济能力弱的 一方才可申请另一方的配偶赡养费(Spouse

3、Support)。但他同时也指出,配偶赡养费比较像是一种特定的补偿,它其实 与分割财产没有必然联系。12个月同居后分手,依然可上诉法庭要 求分财产,但要满足一些条件和要求,所享有的权利起点也很不 一样。他解释所谓的起点是,一般结婚的情侣,不论维持婚姻多久,分 开后法律上就会假定(presume)双方可均分家庭财产,大家的起点 都是50%,一方需要坚持均分是合理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均分太 多,是不合理的。对于未结婚只是同居关系,不论维持关系的时间多久,要求分财产 一方的起点都是0%,一般还要从三个方面证明有权利 (entitlement)分财产。第一,她或他需要证明,对方的富有是不公正的,是借助

4、她或他的 付出和贡献(unjustly enriched by her or his action and contribution)。第二,她或他是被剥削的(be deprived),对方的富有与此有对应 的联系(corresponding deprivation)。第三,她或他将会因为分开而变得贫困,对方没有足够的理由(no good reason)不分割财产。解说: 针对于Z先生的案例,马少永强调,双方同居只有12个月,都不享受 配偶权利,而Y女士更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配偶赡养费。在分 割财产方面,Y女士需要给出以上3个方面的证明,需要告诉法庭她 为整个家庭生活做出了哪些贡献,有哪些损失,

5、与Z先生所付出的 相比,她是否是整个同居的最大受益人等。同居前签订协议有助日后左证 从Z先生提供的数据来看,Y女士的整体贡献值很小,从0%的起点 往上升的空间很有限,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则不可能达到均分财 产的目的,甚至无法分得属于Z先生的任何财产。马少永还说,如果双方在同居前选择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可成为日 后法庭上的左证,法官可以将此作为主要的考察数据。对于经济能 力强的一方,协议可能起到负面效果,因为对方可以抗议协议不公 平,要求对此审查评估。马少永强调,每一个案例都需要具体分析,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 判决结果一般取决于可以被证明的依据,很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 不能得到证明,则无法有效获

6、得法律支持。 他呼吁民众,遇到类似 纠纷时要注意查阅相关法律或咨询执业律师等,不要道听途说,更 不能凭个人情感或道德观念来衡量判决是否公平。个案: 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 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 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 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她表示已经咨 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 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 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

7、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女方对所住房屋虎视眈眈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 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准婚姻关系, 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 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准。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 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准婚 姻关系,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 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

8、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 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2.境外打工可免坐移民监? 迷思: 要从移民入籍为公民者,如果被一个加国雇主聘请至外国工作,其 在海外工作的日数亦等同留在加国境内,因此如果付钱找间假公 司将自己派回中国,就可以不用留在加国都能坐满移民监。解说: 首先,为加国雇主在海外工作的日数,并不可用来满足申请公民 身分的居住要求,仅可用来满足维持永久居民身分的居住要求。 而且,即使是后者的情况,在外国工作的移民都容易受到移民部的 刁难,有时就算没有造假都可能丧失永久居民身分。移民顾问任立三表示,依据公民法

9、(Citizenship Act)规定,如果要从 永久居民转成公民,就一定要在4年内(1460 日)在加国住满3 年 (1095 日);而且居住日数计算方式相当严格, 是以实际居住 (physical presence)的日数为准,也就是本人一定要在加国境内,任 何因工作或旅行而待在外国的日数,都不可算作实际在加国日数, 除非出国者在启程 当日内就返回加国。若在申请公民身分时,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日数未够1095 日,申 请人就只能请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作出裁定。公民法官在考 虑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工作性质和欠缺日数的多寡后,有可能在日 数未满1095 日的情况下,都判定申

10、请人满足转公民的居住要求;但任立三表示这种可能性很低,一般来说日数不足的入籍申请多数都 会被回绝,而且一但牵涉到公民法官,入籍过程就一定会拖长,比 一般申请案例消耗更多时间。为加国雇主在海外工作,只能维持永久居民身分。根据移民与难民 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一名移民5 年内 需在加国住满730日,才能维持其永久居民身分。在这点上,日数的 计算方式较宽松,一名移民如被加国政府或一个在加国注册的雇主 全职(full time)雇用在外国工作,则他在外国工作的日数亦可算 在此730 日之内。不过移民律师王仁铎称,目前移民法中对此状况的定

11、义并非完善, 因此一名移民尽管被加国雇主合法雇用在外国工作,都容易受到移 民局的刁难,他说:这里面最大问题是工作人员在外国必须全职工 作,但被派至海外的人员经常是负责讲生意或看货等,工作时间并 不固定的职务,不一定像上班打卡的员工一样每周上班固定时数。 他指出,目前移民法中并未对全职工作作出准确定义,而移民部为 防止有人钻此漏洞,经常都采用最严格的标准去定义全职,使在 外国工作的移民容易因此丧失永久居民资格。王仁铎并表示,声称在外国工作的移民中确实含有若干造假分子, 但亦有许多案例是因为移民局过度刁难而冤枉好人,将真实的东西 看作不真实。个案: 一名来自中国山西的赵先生,日前刚以投资移民身分登

12、陆,接下来 就跟所有移民一样,需在4年内在加国住满3年的移民监,但英文不 好的赵生不适应本地生活,觉得还是在中国住得较习惯。一心找假公司聘用派回中国 赵先生在中国时曾听说上述传言,以为这种假公司在华裔众多的温哥华应十分好找,可编个理由将他派回中国,他甚至打听出本地假 公司提供海外工作证明的行情价是在每年5至6万加元之间。赵先生在山西是个煤矿老板,家境十分富裕,每年5至6万元对他来 说并不足惜,他还为自己想好一个煤矿市场调查员的身分,可让 假公司将他直接派回老家山西, 考察当地煤矿产业。如果找 不到能源相关产业的假公司,赵生亦愿意和贸易类的公司合作造假, 这样应可将他派去北京或上海。赵先生满腹筹

13、谋,盘算一个完美的入籍计划。不料在与移民律师谈 及此事后,律师告诉他完全没有这回事,3年的移民监一定要在加 国住满,才可以入籍为公民。海外打工保不住永久居民身分的案例 移民律师陈非比则称,移民部曾因以下几种原因而将海外工作的移 民,判定为不合格案例:1.当事人以独立合约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身分被雇用,和 全职员工(full time employee)的条件不符。2.当事人被美国公司雇用,该公司虽在加国设有子公司,但当事人 的工作契约却是与美国母公司签署,所以不算被加国雇主雇用。3.当事人是被非工商单位(unincorporated entity)雇用,并且其

14、单位 的组织结构并未依从加国或卑诗省的法律。4.当事人的薪资是根据业绩表现发放,并且已有很长时间未领到薪 水。5.当事人任职公司缺乏能够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据,譬如会计帐目出 现严重错误。6.当事人任职公司无法证明它在加国有固定的商业活动,譬如无法提供销售纪录或客户名单。7.当事人声称被雇用,却无法提供薪水单、工作契约或税务文件。8.当事人任职公司为空壳公司(shell company),没有营运中的办公 室也没有其它员工或客户,并且公司的收入总和还不够支付一名全 职员工的薪水。陈非比表示,上述案例有些看来十分像是造假,有些则是因为技术 性问题而被移民部回绝;而在移民部承认的案例中,当事人都能为

15、任职公司的销售额、资产、员工和客户提出证明,并且当事人本身 亦证实对其工作有深入的知识。3.枫卡到期不换失身分? 迷思: 华裔移民圈子航天员特别多,他们往往满足不了加国居住时间而 为保存枫叶卡费煞思量,其中最常见的谬误包括枫叶卡过期没有更 新的话,永久居民身分就自动消失了。还有不少人感到疑惑的是, 如果不更换枫叶卡是否违法?常见迷思一:枫叶卡过期了,没有申请更新,代表持卡人已丧失其 永久居民身分。事实:枫叶卡确实是永久居民身分的最好证明,不过,就算枫叶卡 过期,也不代表丧失永久居民身分。移民部发言人谢德(Karen Shadd)答复指出,就算枫叶卡过期,持卡 人也不会因此丧失永久居民身分。但要

16、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所有 永久居民在搭乘商业客机或是邮轮抵达加拿大时,均必须出示枫叶 卡来证明身分。不管是从航空、陆路或海路进入,加拿大边境服务 局(CBSA)官员均会要求提出足够身分证明,而有效枫叶卡则是最 好证明。谢德说,不只是CBSA,其它政府机构也经常需要确认永久居民身分,才能决定该居民是否符合申请某些服务的资格。常见迷思二:枫叶卡过期前,一直未提出换新卡申请,是否为违法?事实:不会违法。移民部发言人谢德指出,枫叶卡过期未申请更换,并不会违法,甚 至也可以选择不再换发新卡。不过,如果永久居民有出国、再返回 加拿大的计划,则移民部建议最好办法仍是申请枫叶卡,随时证明 自己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律师辛湉王(Steven Meurrens)指出,移民法规(regulations)第 59条指,持卡人即使在枫叶卡过期后,仍可以提出申请领卡的权利。常见迷思三:枫叶卡过期后,且又未申请新卡,你将不能离开或进 入加拿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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