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心得盘点合同中的“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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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心得:盘点合同中的“一字之差”仇少明律师曾看过电影闪闪的红星 ,其中“一字之差,两万斤大米全完了”的台词至今记忆犹新,并时常将其作为生活中的一句笑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却屡屡发生。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1、两者的定义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与使用劳动力资源的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权利义务方面所形成的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在提供劳务服务时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两者的当事人主体特性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为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

2、系双方当事人主体具有非特定性,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行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则受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发生劳务纠纷时,则依据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包修期与保修期。所谓“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所谓“三包” ,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购产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是经营者对所售产品非因使用保管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

3、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 ”广义的“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经过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 。在这个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三、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终止,合同法有专门的一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

4、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也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不是中间停止下来,也没有恢复的可能性。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关于中止,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

5、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显而易见,这里的“中止”是中途停止的意思。四、不能与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8 号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

6、立的合同的本意推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以明显看出, “不能履行”所体现的是一般保证的主要特点,而“不履行”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特点。两种保证的主要差异在于,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 ,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五、还(huan)与还(hai) 。张某和孙某是好友,孙因生意上需要,找张某借了 10 万元钱,并

7、写下借条。后孙经济好转,还给张某 7 万元,而且,只是在原借条上接着写了“还(huan)欠款 7 万元” 。后双方关系恶化,张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诉称孙某还(hai)欠款 7 万元,要求归还。由于借条系孙某亲笔缩写,而孙某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意思,法院判决孙某败诉。六、订金与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

8、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两者的区别还在于: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定金适用定金法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七、借条和欠条。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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