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653506 上传时间:2018-03-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开展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 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实公司、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局(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5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的实施办法等规章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结构质量隐患,同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等有关标准,经研究决定,从 2016 年6 月 1 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

2、抽测工作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体监督抽测工程范围2016 年 6 月 1 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市质监站监督工程、市镇两级监督工程和镇街一级监督工程)以及 2016年 6 月 1 日前尚未完成主体分部验收的在建工程,在主体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 2 -下简称“混凝土结构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主体分部验收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全数进行抽测(附属设施如门卫值班室等除外),对于单体较小(建筑面积 500及以下)的别墅类建筑工程可按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开工的数量

3、取 30%比例进行抽测;对于市政工程,在建桥梁应进行抽测;对于轨道交通工程,在建车站和区间应进行抽测。二、监督抽测方法、数量及部位(一)抽测方法及数量1.混凝土强度抽测:重点对剪力墙、柱等竖向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测数量不应少于 1 组。2.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抽测悬挑构件不少于 5 个,非悬挑构件不少于 3 个。3.楼板厚度抽测:优先采用电磁检测仪器进行无损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抽测不少于 3 个楼板的构件,构件应尽量覆盖不同的楼板厚度要求,每个构件的检测点

4、不少于 3 个。(二)抽测部位主体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明确混凝土结构抽测部位及数量,经建设- 3 -(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三、混凝土结构监督抽测实施主体及委托方式首次混凝土结构监督抽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已在市住建局登记备案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测申报由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http:/:8080/dgjdwz/qtpage/)“企业沟通平台”进行登录并申报完成,项目监督机构人员在 3 个工作日内校对审核,最后由市质监站在 2 个工作日内打印检测通知单并发至检测单位和建设单位。检测

5、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存入工程资料,一份由监督机构存档(其中市质监站监督工程、两级监督工程由市质监站存原件,镇街一级监督工程由镇街质监组存原件)。四、监督抽测不合格处理混凝土结构抽测发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开会讨论下一步处理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复检及进一步扩大检测的,由施工单位凭会议纪要报项目联络(监督)员审核并在系统上申报,复检或扩大检测完成后再进行设计复核或加固补强等处理。复检测或扩大检测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监督机构应核对监理单位的实体质量平行检验资料,发现抽测结果与监理平行检验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对监理

6、单位给予不良行为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五、其他(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提前做好混凝土结构监督抽测的申报,及时联系检测机构完成现场检测,以免影响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竣工验收。每个项目的抽测可一次性申报,也可以分开多次进行申报。若建设(监理)单位不及时申报或者具备检测条件但未及时通知检测机构进场而造成工程验收滞后或其他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向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所必须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同时应对抽测全过程进行见证。(三)检测单位应在现场检测前提前一天通知市质监站项目联络员和镇街监督员,监督工作人员在抽测过程应做好现场监督,填写相关监督抽查记录,切实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若发现工程相关单位和检测单位人员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5月13日(联系人:叶国安,联系电话:0769-21668331,传真:0769-2240104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