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5621073 上传时间:2018-03-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冯晓青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教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这一精神并没有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使用、传播作品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上,仍然适用利

2、益平衡原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扩张要求限制著作权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47 条第 1 款、第 4 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

3、题律责任。但是,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此种权利规定任何限制性措施。在实践中,那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网络传输行为,如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内部网络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行为,以及提供基础技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传输数字化作品的行为,自然不能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对一些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样:“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技术使用方式的出现,改变了我们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这种平衡出现了问题。我们获取版权作品越来越受到合同的制约,这将影响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施,也将影响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版权体系传统的调节机制。”著作权人可能通过合同、加密或者其他技术来限制他人接近数字作

4、品,或者以他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来阻止他人接近与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用户合法使用作品的利益如何平衡,就值得探讨。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确实是信息社会中研究著作权法时值得重视的问题。就网络空间著作权法实现的利益平衡而言,总的原则是因权利扩张而增加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协调。在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方面,美国 DMCA 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03 年提交美国国会讨论的数字媒体消费者保护法增进作者利益且不限制进步或网络消费需求法即有这方面规定。其中,前者除了对技术措施的生产者或者发行者施加了对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

5、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费者的告知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外,扩大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将“为促进有关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以及“如果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并未导致侵犯作品著作权”纳入侵权的例外情形。后者则将合理使用的范围从传统的复制和录制,扩大到包括模拟和数字传输。又如,欧盟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指令为以教育和教学为目的的行为规定了一些例外与限制。仅以复制权而论,根据该指令第 5 条的规定,包括私人拷贝、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实施的复制行为,广播组织的临时录制等。这些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措施,就是为了重构网络空间中的

6、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我国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管理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的新权利,却没有相应地赋予网络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新的使用权利,著作权法就明显存在失衡现象。我国著作权法在进一步完善时需要重视对网络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因此,增加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等的限制是当务之急。这是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从模拟空间自然延伸到虚拟空间的必由之路。从公共信托角度认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

7、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学者迈约恩赖安从公共信托原理的角度,探讨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益平衡问题。公共信托原理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适用价值,是因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固有的社会化性质,它既是个人智力创造性劳动的产物,也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因而社会公众对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也具有实质性价值和利益。公共信托原理可以从古老的查士丁尼法典的主张“根据自然法,这些东西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财产:空气、流动的水、海洋等”找到渊源。从起源上看,它主张,一些资源如适于航行的水下土地是公众固有的公共财产,由于它对于接近航行的水以及未被独立开发的土地是如此重要,它应该作为特殊的考虑,置于公有物之中。公共信托原理在美国被认为是

8、作为涉及到公有资源所有权的现代法律概念的基础和框架。美国相关的一些判例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家有义务以便利公众使用的方式,使用这些资源。它也自然地隐现了关于信息资源中的公众权利和私人权利的讨论。根据公共信托原理,公众在信息资源中拥有一些私人财产利益的合法形式。信息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信托资源,将其适用到著作权法领域,对理解著作权法中保障公众接近作品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信息,其中一些方面纳入专有权利的保护,另一些方面则类似于自然的公有物,如空气,是任何人可以自由接近和利用的。迈约恩赖安即主张公共信托原理可以类推适用于著作权政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

9、: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赖安将公共信托原理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于认识数字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特别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根据他的观点,公共信托资源适用于数字世界的信息,在因特网环境中,公众自由使用通讯媒体的主张能够通过公共信托原理做出合理解释。在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中,公众也具有合法和正当的利益,因为数字环境的信息流动包含了思想、科学和历史信息。使用因特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网络环境中,对信息的接近和交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这一环境中,对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忽视公众

10、接近作品的需要。赖安主张,著作权政策应当从公众的权利到一致主张信息的私人所有权来发展和解释。数字化作品附载的信息是固有的公共财产,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他提出,信息是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的公共信托资源。在确定把一个特定的资源作为公共信托资源时,他主张,该资源应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由于资源的扩散性,它们的管理趋向于不完美的政治和行政方法;二是由于它们是社会构成的资源,因而从公有物的基线看,应更好地管理它们。信息,特别是新的数字环境下的信息,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此,应当在法律中作为公共信托资源。这样,公共信托原理将提供一个有必要复兴著作权法激励原理的机制,并且在著作权领域重新

11、建立一个适当平衡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机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精神权利限制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特殊形式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具有前所未有的特点。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也提出了严峻挑战。为在网络空间重构利益平衡,精神权利限制的问题被提出来。应当说,在模拟空间,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其精神权利的限制问题不大明显,对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影响也不大。这主要是因为精神权利涉及的人格利益本质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甚至表演者等邻接权人都

12、存在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确实使精神权利的限制具有必要性。英国著作权专家威廉R科尼斯提到,“与经济权利相反,精神权利每一步行使都会造成对他人信息传播的限制”。如何在网络空间重构精神权利,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已表示了高度关注。如美国 1995 年关于信息高速公路白皮书指出:“在数字化传输的世界里,应对精神权利行使范围和程度加以考虑。”欧盟关于信息社会的绿皮书指出:“作品种类、作品使用方式与使用合同内容相适应的具有较大灵活性的精神权利的行使具有必要性。”事实上,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权利限制的

13、规定看,权利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表演者、录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品制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两个条约都暗示了精神权利限制同样存在。有学者认为,网络时代的精神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予以限制:精神权利的放弃(放弃模式)、对精神权利的侵犯仅限于有损于作者声誉或声望的贬损行为(伯尔尼模式)和将某些改动作品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合理使用模式)。对此笔者认为,在精神权利尚缺乏全球范围内协调的情况下,精神权利放弃模式似乎难以统一实行。

14、伯尔尼模式则有其优点,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它有利于防止作者滥用精神权利,缓解了精神权利与作品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避免作者放弃精神权利时遇到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尴尬。同时,它也使精神权利保护的重心从作品本身的完整性转移到体现在作品中的作者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但这种规制模式也有缺点,因为它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现实考虑,笔者主张合理使用模式具有更加合理的基础。事实上,从国外著作权立法进程看,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精神权利保护在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中确立后,原来只存在于经济权利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也逐步延伸到了精神权利领域。这当然与精神权利范围的延伸有一定关系。例如,英国著作权法第 78 条和第 81 条

15、的规定,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以新闻报道为目的的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不受以批评、评论、研究或个人学习为目的的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使用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则基本上借用了关于经济权利合理使用原则而规定精神权利合理使用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也有对精神权利作出合理使用规定的。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820 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问题。可以看到,日本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限制,不仅限于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使用问题,还包括传统环境下的使用。之所以作出这种限制,是考虑到在特定的情况下便于对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对于作者的精神利益不会存在多大的损害,但对使用者来说却很有必要。出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 年第 7 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