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果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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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泰和八通仓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 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生产服从安全 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全 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管理

2、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 极开展管理工作,从安全角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单位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 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3、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 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交司法机关论 处。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九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逐级安全生 产责任制。第十条 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逐级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及各岗位职工在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的具体责任,并制订保证责任履行的具 体措施。第十一条 单位在明确职工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必须明确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以签订 责任书、协议书等形式下达给职工,同时要制定考核与奖罚规定,定期考核。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与其

4、他安全组织合并建 立)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每年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三)审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改造资金、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四)监督检查单位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落实;(五)研究决定涉及单位全局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六)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七

5、)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八)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一岗双责”工作;(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三)定期研究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 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门(兼)管理人员,领导单位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三)组织研究制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计 划与工作安排的落实与实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和各有关方面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人员、时间、措施、资金进行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五)监督检查落实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落实;(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七)组织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指导完善整改措施,向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相关报告。第十六

7、条 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 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中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主持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具体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具体组织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四)安排部署本部门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时提出要求;(五)掌握本部门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要求,检查督促“一岗双责”在本部门的落 实。第十七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 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召开班前、班

8、后会,根据工作任务、工作环境和人员思想状况,具体布置 安全工作,提示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落实具体安全措施;(三)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必要时终止作业,先行解决安 全问题,发现本班(组)范围之外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四)对班(组)职工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一岗双责”安 全责任制的具体落实;(五)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做好事故详细记录,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第十八条 职工的安全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安全生产;(二)对工作环境、设备安全状况和安全设施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

9、隐患;(三)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四)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确保生产 安全。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须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各类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 动,对有关人员分类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的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 相应岗位工作。第二十二条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按人员层次分级负责:(一)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股)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负责组织实 施,每年不少于 8 学时;(二)单位在岗职工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单位(厂)组织实施,每年 不少于 8 学时;(三)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

11、织实施,不少于 24 学时;(四)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 4 学时;(五)公司领导和机关各部室安全生产教育由(五)因各种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 实施,不少于 4 学时;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四)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五)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六)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的使用与保管;(七) 工伤事故案例;(八) 劳动纪律

12、;(九) 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与其所在 单位分别统一建档登记,并存档备查。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管理,及时发现 并整改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制度性检查。第二十六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和监督情况;(三)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四)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五)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线路运行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13、岗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年检情况;(七)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线路维修保养的工作计划、维修保养工作落实记录和档 案保存情况;(八)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测与使用;(九)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齐备;(十)出租场所(设施)安全管理情况。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时间:安全检查在时间上分为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一)定期检查:1、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国家与本市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月期间, “119”消防 安全日期间单位均要组织安全检查,并作记录存档备查。2、生产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有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要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 作记录存档备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结合本单位

14、工作实际,单位要认真开展不定期地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层次:建立公司、单位和班(股)三级检查层次。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班股检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各单位要情况确定自己的检查层次,通过上下结合,建立起 全系统、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检查网络。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认真细致,不走过场。除安全部门检查外,也应吸收专业技术 人员参加,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第三十条 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登记制度,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检查中发现 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三十二条 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整

15、改,要突出时效性,即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消除 事故隐患。隐患治理要坚持定时间、定责任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标准。治理工作结 束,要进行验收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完成整改。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一) 电工作业;(二)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 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五) 登高架设作业;(六) 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

16、业(含水质化验) ;(七) 制冷操作作业。第三十六条 单位确定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年龄、身体、文化条件, 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并成绩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各类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禁止任何 单位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 照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详细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种资料。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组织、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复 审。第六章 劳动保护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或明确 劳动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 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做好经费保 障。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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