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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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 ,银监会有关负 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市场化进程中 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答: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 世纪 60 年代至 80 年代中期,是以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第二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 中期至 90 年代末,以并购杠杆交易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第三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末至今,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银团贷款市场证券化趋势日渐明显

2、, 机构投资者成为银团贷款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 向发展。尽管银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 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 1986 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组 131.4 亿法郎及 4.29 亿英镑,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 12 家信用社于 1986 年为 江麓机械厂提供 438 万元人民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 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一定发展,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但银团贷款在全国 每年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尚处于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化进

3、程中 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银团贷款是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国家最主要的融资方 式之一,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方式,相对于 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来说,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参与和认可程度不高, 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离预期目标尚有差距。二是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一方面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银企信息不对称,造成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加大了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 银行仍存在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通过银团方 式分散和规避风险。三是市场规则尚不完善。 指引发布

4、前,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主要法规是 1997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发199741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它对国内银团贷款业务作了原则性规范,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培育 企业集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 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使得按照市场原则修订和丰富暂行办法十分必要。问:指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指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从银团贷款成员职责、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 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管理和银团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主要 内容包括:一是角色定位。 指引专设“银团贷款成员”一

5、章,对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 参加行和担保代理行的职责以及银团贷款成员角色的确立方式进行了规定。二是明晰流程。 指引明确了银团贷款发起、筹组、分销、审批、投放、管理、回收、 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事项,并规定了各个环节中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是约定规则。 指引对银团贷款协议的要素、银团贷款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 前还款约定、违约事件处理、银团贷款转让、费用条款以及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应严格 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 指引还对银团贷款项下派生的授信转让、收费、专家评审等业务环节作出了 明确界定。问:银监会制定指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为进一步推动银团贷款

6、市场化进程,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稳健持续发展,维护金融 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海内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半, 数易其稿,最终颁布了该指引 。 指引较好地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国际接轨。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适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同时由于其收益 具有中间业务收入的特点,也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 为有利于中外银行共同执行, 指引未局限于我国的传统做法,未排斥银团贷款收费、银 团贷款转让等市场经营行为,而是吸收借鉴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成熟规则,体现了一定前 瞻性。二是规范行为。 指引立足于规范银团贷款行为、银团成员行为、业务操作行为和风 险管理行为等

7、,既遵循经营者自负和市场化原则,保护并约束银团成员的个体行为,也遵 循互惠互利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保护并约束银团的“团制”行为,以规范银团贷款市场, 维护竞争秩序。三是鼓励合作。1997 年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银团贷款业务虽有发展但市场化 程度不高,现在修订该办法,主旨是在市场化原则下鼓励银行积极践行银团贷款方式。 指 引在动员银行参与、企业接受、积极充当牵头行、代理行等方面体现支持、鼓励的指导 思想,从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四是易于推广。银团贷款是面向银行、企业等社会各参与主体的推广性融资方式, 指 引就必须简明易懂,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此, 指引在文字表述、行业用语、条款 安排

8、、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大众化、通俗化和惯例化要求,以确保指引便于操作,易 于全面推广。问: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银团贷款有何优势?指引在促进银行业发展与完善 银团贷款业务方面,将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答: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业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 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与传统的双边 贷款相比,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则有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信贷资产的流动和风险分散、 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 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和改善信用环境,有利于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 式,

9、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在国际市场竞争力。银监会发布该指引 ,将着力在以下方面促进银行业实现自改革与发展,即“四改”:一是改善金融服务。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具有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 多、融资难度小等明显优势。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有利于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 发展、经济联合的金融服务,解决过去经常出现的“款子工程” 、 “钓鱼项目”和后续贷款 难以跟进的问题。二是改革信贷模式。现行银行信贷习惯于与借款人之间的双边贷款模式,未按照风险 收益匹配原则组合信贷资产,信贷评审也拘泥于内部客户评级和内部审贷。银团贷款方式 则要求银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并引入外部评估师、律师团、监

10、理师等参与项目评审和 贷款管理,这种内嵌在贷款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合作机制,将有效地促进银行从“竞 争”走向“竞合” ,提高银行配置信贷资源的效率。三是改进风险管理。银团贷款强调贷款银行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风险偏好政策, 反对垒大户和信贷集中,同时要求通过“同伴监督” ,形成信贷风险管理团队,减少信息不 对称引发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分散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而且有利于银行从 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四是改变银企关系。数例案件显示,银行贷款屡屡被客户套取、挪用,造成巨额信贷 损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客户利用银行各自为阵、以邻为壑

11、的经营缺陷,多头开户、 多头贷款、多头转移、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 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企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 的可能性,形成和谐竞争、银企共盈的新局面。问:与暂行办法相比, 指引主要有哪些突破?答:与暂行办法相比, 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 、 “两项规范” 、 “两 项调整”和“两项完善”:两项放宽包括:一是银团贷款的定义。 指引将银团贷款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 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以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二是银团贷款的对象。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

12、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 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 ,或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 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 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 15%”等条 件。两项规范包括: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 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 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以维护借款人利益。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 销份额。即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 20%,分销给其他银 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两项调整包括:一是收费制。 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

13、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 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 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二是担保方式。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银团贷 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两项完善包括: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 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 银团成员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二是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 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 意见。问:指引为什么要专章明确银团贷款收费问题,制定收费原则的主要依据及相关 考虑是什么?答:对银团贷款进行收费是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主要有安排费、承

14、诺费和 代理费等,单项费率一般在 0.125%-0.5%之间。允许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团贷款业务 收取适当的费用,有利于国内银行熟悉国际惯例,掌握银团贷款业务的国际规则,提高定 价能力,也有利于建立银团贷款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为此, 指引专章规定了收费的种类、收费方式及收费原则。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于 2003 年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此 类收费属市场调节范围,不属于政府指导的范围。为此, 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要体现 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即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 中间业务费用,规定银团收费要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在银团贷

15、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 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为此, 指引规定收 费的种类和金额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 平,既确保了银行的有偿服务,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 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 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 作量按年支付。问:指引在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方面,是如何把握制度 约束与市场引导之间的关系?答:银监会积极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十分注重合理引

16、导银行业金融 机构在银团贷款业务实践中把握好两项原则,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市场原则与规制导向。银团贷款是银行业加强同业合作的市场化行为。在指引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对于能够通过银行自行协商解决,或由银行在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和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银团贷款协议解决的,都立足于鼓励和引导,不做硬性规定,确保 指引能够符合商业化原则。同时,引入法律法规的一些指标性要求来体现规制导向, 如单户贷款比例、集团授信比例等,以引导银行理性选择银团贷款方式。二是经营者自负与合作共赢。经营者自负是银团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是指银行“自 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行为。 指引在规定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独 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的同时,强调对牵头行的贷前 尽职调查责任、代理行的贷后管理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调在银团贷 款存续管理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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