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中心医院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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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津区中心医院房屋租赁江津区中心医院房屋租赁合合 同同 书书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就房屋租赁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提供自有的,座落于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津西路兰叶小区 2 楼,原区中心医院第三门诊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 1300 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用途:乙方只能经营除医疗及危险品之外的业务;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前须提交装

2、修方案及施工图,经甲方书面认可和消防等相关部门准许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向相关部门的报检、验收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须按消防要求自行承担租赁房的消防器材配备,服从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达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5 年,从 2013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月 日。租赁期限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五条 租金支付方式: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房租。从第二个月起,在每一个

3、月的 5号之前缴纳下月的房租费。第六条 租赁合同保证金:乙方在投标时的 100 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退房时,如无违约,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 租赁房屋修缮约定:双方约定:房屋出租时以现状交接,乙方到现场已查看了出租房屋,确认了出租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拟出租房屋现状及出租要求,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一、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

4、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必须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二、乙方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准许。租赁期满或合同自行终止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一)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二)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实际所需的费用。在甲方没有做出选择决定前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装饰装修。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规范用电用火,安全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公共通道生火煮饭;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部分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不得在房屋

5、内或公共部分超负荷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部分乱搭乱盖。因乙方使用房屋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在租赁期间,若该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 D 级危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五、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未出租给乙方的其他房屋,因由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乙方确认甲方除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注意事项外,并口头告知合理使用房屋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项,甲方

6、已完成安全使用房屋的全部告知义务。第九条 房屋其他费用约定: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燃气、闭路电视、电话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在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一)不能及时提供房屋或提供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二)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的。(三)出租房屋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的。二、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二)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三)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

7、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四)没按合同要求按时缴纳房租的;(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六)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未事先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三、租赁期满,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在甲方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续签

8、租赁合同手续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搬出房屋,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地交还给甲方。乙方拒不搬出,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月租金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一、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二、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甲方建设需要、国家需要等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并自愿放弃拆征收补偿。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

9、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经重庆市江津公证处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经办人: 经办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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