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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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 (试试 行)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 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以下简称 办学基本标准 ) 。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 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 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

2、不适用于非完 全小学。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 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 ,进行督导 评估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 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 3 公里,初中不超过 5 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 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 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

3、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 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 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 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 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 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 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 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 的主干道。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

4、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 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 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 源的地段。 第七条 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 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 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 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 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 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

5、控设施,建成 以“校园 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 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规模学校规模 第八条 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 1230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 1836 个。 每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 4045 人,初中 4550 人。 集中办学的学校规模,小学以 4801350 人,初中以 540 1500 人为适宜规模。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人。第四章第四章 校园校舍校园校舍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根据学校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普 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2002102 号) 、 农村普通中 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2008159

6、 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 装备规范 (JY/1385-2006)中规定的相应的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 学、体育运动、生活、技能实践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 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 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 宜为南北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 绿化用地三部分。 农村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标准。 表表 1 1 农村普通

7、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学校类别学校规模(班) 生均用地面积()非完全小学4-625完全小学1229 1823 2420 1230 1829 初级中学2425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食堂用地面积。 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 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 12 个班不宜小于 6/生,1318 个班不 宜小于 5/生,1924 个班不宜小于 4/生;初级中学 1218 个班不宜小于 6/生,1924 个班不宜小于 5/生;全寄宿制 完全小学、初

8、级中学 1218 个班不宜小于 7/生,1924 个班 不宜小于 6/生。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 场地。农村非完全小学应设置 60m 或 l00m 直跑道;农村完全小 学 12 班、18 班、24 班均应设置 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农村初 级中学 12 班应设置 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18 班、24 班均应设 置 3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的球类、器械等运动 场地。 城市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地形、地貌,因地制宜, 充分利用空间。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当地城市 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

9、置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 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 具备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应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含准备 室、仪器室) 、生物园地、远程教育接收室、语音教室、音乐教室、美术室、体育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 图书室(含书库、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 教室) 、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 舍、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具备适宜规模的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除分别设 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规划住宿学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设置食 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第十三条 学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1、2-2 的规定。 表表 2

10、21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单位:基 本 指 标 学校类别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45 班 完全 小学生均面积 6.8 5.9 5.5 5.2 九年制 学校生均 面积 6.5 5.8 5.6 5.5 初级 中学生均 面积 7.9 7.1 6.7 6.4 表表 2-22-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单位:基本指标学校类别面积 ()46 班12 班18 班24 班非完全 小学生均 面积4.52 完全生均6.35 5.75 5.66 小学面积初级 中学生均 面积

11、7.80 7.01 6.66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食堂的建筑面积 (小学 5/生,初中 5.5/生)。第十四条 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学校。第五章 装备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装备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学习、 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 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配备时要充分考 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不具备规模 办学的农村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

12、配备各种装备。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达到 或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新教基201035 号) 。 理科实验室装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 理科实验装备规范 (jY/0385-2006)的要求。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教基二【2009】11 号) 。 第十七条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 20 册,初中不少于 30 册。 复本率不超过 12 本。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 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5。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

13、)室 建设和学生健康检查达到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 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教体艺【2008】5 号)的要求。教室、 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教室微小气候和学生宿舍、 学校集体食堂、生活饮用水、厕所以及卫生(保健)室设置、卫 生(保健)室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等均应达到 标准。第十九条 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9115 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 发展目标,配备学校信息化设备。 村级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一间;拥有不少于 70 平方米的多 功能教室一间,配

14、备有数字投影仪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教 室,每班级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 DVD 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 及远程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和接收软件。农村小学生机比不低于 25:1。 乡镇学校配备计算机教室一间;拥有不少于 90 平方米的多 功能教室,配备有数字投影仪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教室, 每班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 DVD 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及远程 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及接收软件。农村中学生机比不低于 20:1。 城镇学校根据在校生数量,配备有不少于 50 台计算机的计 算机教室一间以上;拥有不少于 120 平方米的多功能教室一间以 上,配备有数字投影仪和扩放音设备或其他显示设备;网络通达 教室

15、,每班配备大屏幕电视机和 DVD 播放机(或计算机)各一台 及远程直播课堂接收设备和接收软件。生机比初中达到 12:1, 小学达到 15:1。第六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合 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按中小学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以 及实验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教学辅助人员。 寄宿制学校或 600 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至少要配备 1 名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6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要配备 1 名保健师 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师由现任具有资格的教师担任。 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1-2 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6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

16、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每所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远程教育管理员 。 中小学按照劳务派遣为主、临时聘用为辅;逐步规范、分步 实施的原则配备保安人员,一般每所学校应按不少于 4 名的标准 配备。保安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和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和措 施,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的 意见 (新政办发2010211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长选拔聘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 件,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章 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 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落实。建立校舍维修改造 资金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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