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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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您不会遭受损失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催告期进行了重新约定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主险

2、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9.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10.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您与我您与我们订们订立的合同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 2.我我们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保险险金的申金的申请请 3.1 受益人

3、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保险费险费的收取的收取 4.1 保险费的收取 4.2 催告期5.现现金价金价值权值权益益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如如实实告知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合同效力终止的其它情况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释义 10.1 周岁 10.

4、2 有效身份证件10.3 医疗机构 10.4 重大疾病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机动车 10.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 10.11 遗传性疾病 10.12 专科医生 10.1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全丧失 10.1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16 永久不可逆附表:附表:保险费率表- 1 -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经嘉禾发2009338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5、“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主险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为准。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我们签发保险单或在保险单中批注的次日

6、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和 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 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以我们在保险单中批注的为准。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与主险合同相同。1.3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10.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7、。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 件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会将本附加险合同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会将本附加险合同 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8、(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2.2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也将作相应变更: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之和变更后,大于等于本附加险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之和变更后,小于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

9、险金额自动调整为变更后的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之和。2.32.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2.4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之内(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 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 10.4) ,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险合同 的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

10、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 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和额外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2.5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

11、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见 10.510.5) ;(4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见 10.6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见 10.710.7) ,或驾,或驾 驶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见 10.810.8)的)的机动车机动车(见(见 10.910.9) ;(5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见 10.1010.10)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见 10.1110.11)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合同终止,我们将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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