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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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述国际经济法的概述一、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广义上理解,是 指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从狭义上理解,是指国家、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之间和政府与 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总称。(International Economic Business Law) (二)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呈多样化、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的法律规范, 归纳观点有三: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

2、国际法的一个分支。2、国 际经济法是维护发展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内和国际两部分。第一种观点将国际 经济法简单理解为经济国际法。第二种观点的调整范围比第一观点较广。3、国际经济法包 括管制规范、流转规范两部分实体规范,调整一切超越国家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法不等于国际法,也不等于经济国际法。第三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和基本出发点。1、国际经济关系:国与国之间,国家和国家组 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地区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2、 涉外经济关系:超越一国国界的 法人自在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

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1、 对象具有跨国性; 2 、调整事由的特殊性 (二)主体的多元性; (三)法律规范的广泛性; 涉及到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四)调整对象的综合性; (五)属于实体法规范 ; APPWCATION OF LAW 四、国际经济法和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一种。 1、国际公法的 主体还包括自然人、法人等。2、调整对象:国际公法调整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 (二) 与国际私法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国际私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 3000 年的历史,国 际私法是冲突法;国际经济法是实

4、体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原始社会没有国际经济法 原始社会无国家,所以无法律,只有习惯 二有国家就有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一) 萌芽(第 7 页) 1、罗马法 海商借贷 maritime loan 2、公元 3 世纪出现的万民法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和其他国的市民之间的财产纠纷等。 3、中世纪国际商事性法典 商业惯例包括内容广泛 (二)发展阶段 公元 17 世纪以后各国间的贸易频繁。二战以前,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 断资本主义。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大量出现。西欧制定民法典、商法典以及双边国际商务条 约开始出现: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6 年

5、泊尔尼公约 、1990 年布鲁塞尔 关于船舶碰撞 。该阶段的特点:1、生产水平提高,经济交往发展快,法律规范少;2、2国际交往主要在外贸领域;3、 “自由放任”政策,贸易上自由竞争,法律上自由契约; 4、国 际商事法规将国际条约形成一个综合体系。二战之后,国际性的公约、条约更专业化、具体化。 总的说来,该发展阶段的特点:1、国际经济方面的条约普遍增长。 2、新独立、发展起来的国 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3、跨国公司发展及管制是战后一个重要特点。二战后,正式提出国际 经济法并予以采用。 (三)展转更新阶段 (90 年代以后)WTO 使世界贸易规定逐步统一。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

6、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 )一、国内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 二、国际渊源:1、国际公约;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国际一般公约的习惯 和做法,有时称为统一惯例。 (2)国际惯例也可以发展强制性的,但绝大数是任意的,需国家间的 认可。 (3)作用:当事人若事前约定按某个惯例,并写成合同,则惯例具有约束力,该约束力不是 来自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当事人间的约定。若未约定惯例,而产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时, 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若惯例已被国内法律吸收,或者已写进条约、公约则此惯例有强制性。 (具体 6 个常用惯例)4、国际判例。判例在实践中分歧较大,树立了不同内容的规范,有利于

7、法官灵活判 案。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也为成文法国家采用。由于其本身的缺点,各国都力求使判例规范化。5、 重要国际组织决议。国际组织没有立法权,只有决议。 (第 14 页)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原则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原则一、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法认可的,一个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社 会制度等事务,不受任何国家控制和干涉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体现。1989 年美国路 易斯、汉金发表一系列演讲,重新审议传统观念,认为“主权”二字有滥用的情况,主张避免使用 “主权”一词,鼓吹“人权高于主权” 。美国社会大力提倡这种言论。杰克的主权论否定了汉金的

8、观 点。参见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一)各主权国家不论大小、贫富或强弱,都有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问题 的权利;(二)国家享有主权,国家都是主权者,主权者之间彼此平等,主权者之间无裁判权,国 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不能判决对一个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必须尊重主权国家的管辖权。 (三) 主权国家有主权依据。 (四)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切行为与不行为都要符合国家法律,不得违反国 家根本利益。 (三)1、作为国家领土、领海、领空都是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不得侵犯。2、土地等自 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外国法人不能擅自使用,买卖,处理。3、国家的各种税收都是国家行政法规 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

9、济交往中,不能擅自将国家税收进行减免。4、有关高科技方面的转让, 都必须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往来的基本原则,要求政治地位平等,经济上互利。1、主权国家不分大小, 贫富,地理位置的南北东西,政治制度,在经济交往中要求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2、国家之 间的交往,权利义务要平等,风险和利益要平衡,不能只利己不利人,只有在平等上才能互利。只 有在互利上达到平等。3、在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平等互利原则应切实体现在当事人之 间,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任何一放都不能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4、平等互利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 密不可分,后者是先者的先决

10、条件,没有主权就没有平等互利的交往,平等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 平等的基础。只有真正平等互利,才能保障国家主权原则。3三、国际经济合作以谋求共同发展的原则 该原则是一种创新原则,要求不同国家之间合作、谋求共同发展。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有 赖于各个国家的繁荣。特别强调南北合作,这是联合国宪章的主导思想。 1 全球经济合作目标:实现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新关系和国际新秩序,使 全球所有国家都能享有经济独立自主; 2 国际经济合作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合理基础上实现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 作,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合作; 3 国际经济合作通过重要途径实现:即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 4 国际经济合作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要尊重他国主权平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略)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一、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武器,是促进经济合作的重要工具。 二、对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积极的作用。无外贸法,就谈不上经济交流。必须加快发展 国际经济法,完善其体现。 1 可以从法律上保障有效利用外资; 2 从法律上保证引进先进技术; 3 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引进科学管理经验; 4 掌握和适用国际经济法,从法律上保障利用外汇更好赢的外汇收入; 5 促进经济交往,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6 可以为合理处理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 7 从法律上保障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经

12、济技术合作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ubject)一、主体 (一)什么是主体:法律规定能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并能行使自己权利的法律人格。 (二)法律人格:不管是人还是人格化的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都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义务和行使自己权利的资格,由于这些能力都是法律规定 的而赋予的人格,所以叫法律人格。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国际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国家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际法所承认的。 国家是主权者,有独立 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 4 项权

13、利。 第一、国家有权和其他国家、组织签定国际经济条 约和协议。第二、国家有权参加各国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有权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 主权利益。第三、国家对他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 组织权等。第四、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 与另一国的公民、自然人、法人等签定合同。2、国家及财产享有豁免权,些豁免权主要有 (1)管辖豁免权,未经一个国家的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2)执行豁免,未 经一个国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和执行,平等国家无管辖权。3、国家行为原则 (Act of state )什么叫行为原则?其主权国家在领域

14、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 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该原则和豁免权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 和尊严。但两个原则的含义又不相同:豁免原则表现为不服从其他国的管辖;而国家行为4原则是对其他国管辖显得积极抗辩,否认其他国在该国的审查权。国家行为原则,只限于 公法行为,商业行为除外。 (二)法人 1、依法成立,有组织机构与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由属人法规定; 2、国籍问题:(1)国籍问题是解决国际地位问题;(2)怎样确定 国籍 第一,以成立地为准。 3、以住所地为准;4、以支配控制地为准;5、符合标准即住 所地加成立地。A、世贸组织的权利:a 签定协议;b 拥

15、有动产、不动产;c 可以进行诉讼; d 以自己名义承担义务,享有权利。B 此外,一般企业、跨国公司也是法人。跨国公司在 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与其他经济组织相比,其特点有: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组成(联合国的定义)1、跨国,在许多国家经营业务。2、 战略全球性、管理集中性。3、公司内部相互联系紧密。跨国公司和国内法人地位没有什么 区别,其主要是跨国经营,经济实力强。 (三)自然人 必须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属人法确定,依出生取得或依申请国籍取 的,个人具有双重国籍,则出生地国籍优先。个人具有多种国籍,则依住所地确定。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依各国法律规定,

16、分有几种人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 神病人、有挥霍浪费行为法院裁定其不能进行外贸活动者、酒癖、酗酒者,不能签定合同, 在有的国家已婚妇女不能签定合同。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制度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国际货物买卖 (一) 。国际货物买卖:超越一国范围的贸易合同是国际的商品交易行为,要有经营和谋求 利润的行为应排除个人日常消费品、有价证券等的买卖,只有原材料工业设备,以及用于 销售的商品,才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1、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买卖行为; 2、是建立在买卖合 同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3、是建立在平等、公平、公正和双务等价有偿的诺 成合同基础之上的,是转移货物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4、受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双 边条约、国际协定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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