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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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2、机关及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计、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五条 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六条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四)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

3、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七)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公用3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4、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标明房间号、服务台、视频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及旅馆方位图;(六)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的证明材料;(七)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旅馆的开办条件,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

5、料,以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第九条 旅馆变更经营地址,以及变更、改建、扩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完成后五日内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变更布局设施,应当于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十日内审核作出决定,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备案;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旅馆停业、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第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6、。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一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治安责任人,负责本旅馆的治安安全防范。旅馆经营中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安全检查、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法制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5旅馆应当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7、、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不能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于八小时内报送公安机关

8、。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对住宿人员的义务予以明示。第十五条 旅馆应当建立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制定专项保管制度。对住宿人员寄存的财物,应6当建立安全检查、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旅馆对住宿人员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除外。对在三个月内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的贵重物品,应当登记备案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

9、监控设备。第十八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室、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定时对旅馆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事项,旅馆应当立即协查并反馈结果。第二十条 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住宿登记管理以及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前台登记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一条 旅馆应当制定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第二十二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7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境外住宿人员身份

10、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三)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制止。第二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五)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

11、住宿服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8(二)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三)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入旅馆;(四)禁止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住宿。第二十五条 旅馆及

12、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旅馆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9施;(二)依法对旅馆进行治安、消防、网络安全、禁毒等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三)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旅馆的刑事、治安案件;(四)组织、指导旅馆开展治安安全和住宿

13、实名登记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检查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形式记录,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旅馆。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规范文明、公平公正,并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三十条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

14、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遵守治安管理规定。10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收缴其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予以撤销,追缴违法所得。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

15、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旅馆停止营业一年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注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五日前应当告知法定代表人,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安机关撤销、吊销、注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11特种行业许可证,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旅馆开业后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旅馆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

16、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旅馆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十五日至三十日。旅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住宿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不得12超过三十日;被撤销、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受理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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