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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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内容欢迎莅临天马行空官方博克:http:/ 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 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案情原告:广州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被告:开平市均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2001 年 8 月 16 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 ,约定:均明公司提供货物 给友联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 65 元;均明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 40%的 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 5 天内付清。其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分别

2、签订 了九份运输合同 ,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 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468 包,重量 1101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 运费 7156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4 月 25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133 包,重量 1599.75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 运费 103983.7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5 月 17 日;发船前先付

3、 50000 元。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446 包,重量 1084.50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 运费 70492.5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5 月 28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132 包,重量 1599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 10393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6 日;发船前先付 65000 元。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

4、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 1488 包,重量 1116 吨;运费单价每吨 65 元,总运费 7254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13 日;发船前先付 40000 元。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 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733 包,重量 1299.75 吨;运费单价每吨 60 元,总运 费 7798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7 月 28 日;发船前先付 50000 元。第七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宝鑫城”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

5、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168 包,重量 1626 吨;运费单价每吨 60 元,总运费 9756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8 月 18 日;发船前先付 50000 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 “按每吨运费 55 元,按此合同执行” 。第八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中福泉”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2200 包,重量 1650 吨;运费单价每吨 60 元,总运费 99000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9 月 27 日;发船前先付 70000 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 “按每吨运费 55 元,按此合同执行” 。|第九

6、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凯达”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 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 1743 包,重量 1307.25 吨;运费单价每吨 60 元,总 运费 78435 元;发货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7 日;发船前先付 35000 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 批注:“按每吨运费 55 元,按此合同执行” 。以上九份运输记载,均明公司的联系人为梁均明和戚建成。九份合同约定的运费总额为 775496.25 元。友联公司提供的 16 份运单,运单号分别为: 0063111、0063125、0063126、0063129、0063135、0063142、0063151

7、、0063154、0063158 、0063160、0063161、0063165、0063167、0063181、0063179、3578203。运单上记载的发 货人均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有限公司;收货人均为浙江绍兴长江化纤有限公司;起运港均为 三埠,到达港均为上虞;起运港承运人盖章一栏加盖公章是“三埠港务所海运公司合同专用 章”;货物名称均为“切片”;货物件数和重量不等;运单号为 0063181、0063179, 3578203 的 3 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为每吨 90 元,其余 13 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均为每吨 105 元。 0063111 号、0063125 号、0063129 号、006

8、3142 号 4 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创城”; 0063126 号、0063135 号、0063158 号、0063165 号 4 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春源”; 0063151 号、0063160 号、0063161 号 3 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安源”;0063154 号、 0063167 号 2 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泰源”;0063181 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鑫城”; 0063179 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凯达”;3578203 号记载的船名为“新宝城” 。运单的签发 日期在 2001 年 10 月 18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 日之间。运单上均没有友联公司、均明公司或

9、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三份货运记录 ,系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编制时间分别为 2001 年 12 月 22 日和 2002 年 1 月 2 日、22 日。2002 年 1 月 2 目的货运记录没有记载托运人名称,另外两 份货运记录记载托运人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 ,收货人均为“绍兴长江化纤 有限公司” 。2001 年 12 月 22 日的货运记录记载“宝创城”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 章栏盖有“泉州顺通轮船有限公司宝创城”字样的印章。2002 年 1 月 2 日、22 日的货 运记录记录“盛安达 1”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章栏盖有“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盛 安达壹”字样的印章。三份货运记录

10、均没有友联公司或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的签 章。友联公司提交的船运聚酯切片在卸货港三方验收报告单记载, “盛安达 1”船装运的1200.5 吨开平聚酯切片,于 1 月 2 日在上虞港码头卸货,开平驻绍兴办事处代表、承运方 代表(或委托船方公司代表)、绍兴长江公司代表三方在码兴现场卸货交接,卸货 1200.228 吨,地脚料 0.272 吨。该报告单上盖有“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货物交接章” ,但没有上列三 方代表签章。落款时间为 2002 年 1 月 2 日。友联公司提供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查询信息记载了 2001 年 9 月 1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 日之间, “新集源” 、 “宝创城

11、” 、 “盛安达 1” 、 “新泰源” 、 “新春源” 、 “新安源” 、 “泉丰” 、 “宝鑫城” 、 “中福泉” 、 “新凯达” 、 “新宝城”等船舶在江门三埠海事处办理出港签证时登 记的签证日期、出港货物名称、停泊码头以及目的港等信息。|均明公司戚建成于 2002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运费清单记载:9 月 10 日至 2002 年 1 月 19 日, “新集源” 、 “宝创城” 、 “盛安达”等船 6 个航次的运费总额为 506043.75 元,已支付 269356.25 元,余额 236687.5 元,赔偿货损共 8022.45 元,2002 年 1 月 21 日支付 60000

12、 元。 经计算尚欠 168665.05 元 (已扣除货损赔偿金额)。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代表郭辉跃出具的声明记载:“新凯达” 、 “宝鑫城” 、 “中福泉”等船是由该办事处代理的船舶,其在航次运输合同上关于“按每吨运费 55 元, 按此合同执行”的批注,是根据该办事处于 2001 年 8 月 15 日与友联公司所签运输协议 做出的,与均明公司无关。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与友联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 运输协议约定:友联公司每月向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提交 5000-6000 吨切片的货运业 务,每月 28 日预报下月度货物受载日期和数量;运费暂按每吨 58 元计。开

13、平涤纶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委托均明公司运输切片,向均明公司支付了部分运 费。均明公司赔偿了开平涤纶公司的货损损失。友联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广州市经管内贸航线船 舶、货物运输代理及广州市至香港、澳门航线的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办组织 货源业务 (持有效许可证经管)。船务及相关管理技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 项目除外)” 。友联公司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均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中介服 务。一审友联公司起诉称,2001 年 8 月 16 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 ,约定 由友联公司提供船舶承运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 (聚酯切

14、片)由广东开平运往浙江上虞码头, 该协议约定运费按人民币 65 元/吨计,均明公司在船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 40%运费, 余款在该航次船舶卸货后五天内付清。上述运输协议签订后,友联公司分 21 航次承运 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并按船舶航次分别签订了运输合同及水路运输货物运单 ,明 确约定了每一航次承运的货物数量、发货、到货时间以及运费数额等条款。友联公司依约 履行了合同,承运了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共计 29514.7 吨,运费共计 1780874 元。但均明 公司、开平涤纶公司只支付 1370000 元后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余款合计 398877 元至今 未付。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拖欠运费拒

15、不支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友联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 398877 元及其 至实际付款之目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开平涤纶公司辩称,开平涤纶公司从来没有就货物运输与友联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双方之 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友联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表明:运输合同关系是友联公司与均明 公司之间订立的;均明公司已支付运费 1370000 元给友联公司。自均明公司成立以来,开平 涤纶公司的货物均由均明公司承运,开平涤纶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运费给均明公司。至于均 明公司是否另委托其他公司运输,开平涤纶公司不得而知。如果均明公

16、司另委托其他公司 运输,那是均明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开平涤纶公司无关。友联公司的起 诉无理,应予驳回。|被告均明公司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官判词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属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国家对特殊行 业从业资格的要求,是订立运输合同主体适格与否的先决条件,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 不能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友联公司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其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因此,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所签订的 运输协议及 9 份运输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友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为均 明公司运输了货物,均明公司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应予返还。均明公司获得的财产利益表 现为双方约定的运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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