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人事工作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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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和干部个人的监督,落实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示是指人事部门在市局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拟提拔任职、评优表彰以及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人选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第三条 公示种类包括:(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三)表彰奖励公示;(四)考核结果公示;(五)其它需要公

2、示的事项。第四条 公示对象(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对象为提拔担任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职务的拟任职人选。(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对象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选。(三)表彰奖励公示对象为拟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其它先进个人的人选。(四)考核结果公示对象为年度考核结果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第五条 公示时机(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应在作出提拔任职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或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进行。(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前进行。(三)表彰奖励公示,应在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实施表彰奖励或报上级有关部门

3、审批前进行。(四)考核结果公示,应在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后、公布考核结果前进行。第六条 公示程序(一)发布公示公告;(二)受理群众意见;(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预定方案。第七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根据公示事项不同,相应增加下列公示内容:(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还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二)专家选拔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均应包括公示对象的业绩成果简介;(三)表彰奖励公示,还应包括公示

4、对象的先进事迹简介。第八条 公示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视情况也可在林业系统成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市局党组全面管理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在市局机关和干部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交流干部任前公示,由任免机关在本单位和交流干部原工作单位同时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任职前公示范围应与报名人员范围相同。第九条 公示一般采用发布公示公告的方式进行。在单位内部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公布等方式发布公告。面向林业系统或社会公示,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发介公告。第十条 公示期一般为 7 至 15 天。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在人事部门设立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意见及

5、时登记建档。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己经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对于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工作,由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纪检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第十四条 注意调查核实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公示对象,反对出于不正当

6、目的的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的扩散而对公示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分四种情况:(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实施公示事项;(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公示事项实施的,按预定方案实施,并通过谈话向公示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在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市局党组复议后不予实施公示事项,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组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实施公示事项。暂缓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市局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公示事项实施的,按预定方案实施。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公示事项实施问题的,解除其职务,取消其资格及待遇,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敢于开拓创新的干部和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和晋升。第十七条 本制度在市林业局及直属系统内执行。二 00 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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