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稀缺资源,路过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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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

2、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本公 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与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 室。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 辽宁省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

3、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 述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

4、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 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1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5、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 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如果变更指定媒体,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配股说明书和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备查文

7、件、公司 治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披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 省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以确保重大信 息的披露工作顺利进行。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如下: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8、司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各自职责,及 时将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规划管理部信息报告职责: (1)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事前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未达到披露要求,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送; (2)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的; (3)公司组织结构变化、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处罚等; (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5)每季度应向公司董事会报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6)每月报送资产及其权属证明情况变动报告; (7)根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定期报

9、告所需资料,内容包括:2报告期工作总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方案,新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期 内产业政策的变动及风险,经营计划变动情况,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主要 供应商、客户采购及销售金额等,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运营分析资料,总 结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主业构成、经营成果及与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重大变 化的原因,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2、人力资源管理部信息报告职责: 按时报送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公司薪酬制度、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变化情况,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

10、 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公司员工数量、教育程度构成、专业结构 和薪酬分段统计等。 3、法律部信息报告职责: (1)每月末提供一份公司及子公司当月诉讼变动表,附起诉书或判决书、仲 裁书;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当日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2)按时报送定期报告所需资料:报告期未决诉讼情况,重大资产损失及对 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4、审计部信息报告职责: 内审计划书、内审报告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一名信息员,作为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沟通的信息联络人,具体从事本部门或本公司产生信息的收集和 传递工作。当本部门

11、或本公司产生的信息达到重大信息警戒线时,信息员应在2个 小时内向其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汇报,负责人经审核无误,在信息传递单上签字,信 息员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一般以4个小时为限),将此信息传递至董事会办公室。 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负责人无法履行签字手续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先认可,保证信 息的正常传递,事后负责人应履行补签手续。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员传递来的信息,经初步审核达到对外公告 标准的,立即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拟定信息披露公

12、告,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根据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将公告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 真或其他方式发送至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其它媒体。公司以传真等有形方式 传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加盖公司公章。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 整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向中国证监 会辽宁省监管局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积极配 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

13、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3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划分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14、,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

15、条第二十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

16、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第五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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