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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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稿)一、总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我院的科研力量,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着科学、规范、合理和高效的原则,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的模式,科研处代表学校组织项目的申报,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系(部)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结题等事项的初审,并协助科研处对项目的全过程实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执行、

2、经费使用及结题验证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第三条 强化科技创新意识,贯彻公平竞争、绩效优先原则,对在项目实施中信守科研信誉、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优异成果的科研工作者实施奖励。二、项目的来源二、项目的来源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有明确成果要求、有一定经费资助的各级各类项目,也包括少量立项不资助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我院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课题经费必须统一打入我院相应帐户。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等。2、省(部)级

3、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技部软科学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3、厅(局)级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以及其他厅局的计划项目。4、横向协作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与其协作进行的横向科研2项目。5、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等院级项目。6、其他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三、项目的申报三、项目的申报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和信息。第七条 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与年度项目申报有关的上级通知、申报指南、工作文件、申请表格等的基础上,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申报。第八

4、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认真研究相关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原有的科研基础确定选题。课题设计要求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可行性,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或较明显的应用前景;课题论证要求思路简洁清晰、阐述深刻充分、资料详实丰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打印成册,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提交项目申请书软盘和相关附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的份数,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第九条 科研处对国家级或省厅级项目进行预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阅、论证、修改,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第十条 选

5、定项目的原则1、认真贯彻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大力开展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难题、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2、充分发挥我院现有学科优势,形成自己的研究特色,鼓励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课题进行研究。3、积极鼓励组成结构合理的课题组,发挥团队力量,勇于承担大型重点课题。4、在安排研究课题时,对以往能按时完成科研计划并取得重要科研成3果的课题组或个人优先考虑,对中青年科研骨干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一条 项目选定应具备的条件1、对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2、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6、立论根据充分,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4、具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等方面工作条件。第十二条 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担的横向课题,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项目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必要时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监督实施。凡未经科研处管理的横向研究课题,在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方面将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全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请材料,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统一汇总,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给

7、各有关部门。四、项目的过程管理四、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下达部门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我院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即纳入我院科研计划,项目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并遵照执行,按期拿出研究成果。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系(所、部、室)协助科研处每年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2)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3)经费开支情况;(4)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5)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部分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各

8、级各类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表的填报。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动的,有关单位应4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上报,科研处审核后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涉及降低项目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等,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科研处可以建议予以更换或撤消,冻结或追回项目经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五、项目的结题五、项目的结题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 2-3 年(依据本人的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认真进行总结,

9、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结题报告,将结题报告书连同各种研究成果复印件和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并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结题材料审查汇总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第二十三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由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的时间内,项目组负责人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时,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的成果必须占所申报结题成果的 1/3 以上。第二十五条 应用开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必须写出所有的鉴定材料,由科研处审查后向有关部

10、门汇报并申请鉴定。第二十六条 凡是基金项目的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注明“x x x 基金资助”。第二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除给予课题组适当的奖励外,在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时优先考虑。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的项目的剩余经费将纳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1、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出国、进修逾期未归的。2、未按规定汇报年度进展报告的。53、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成果的。4、项目负责人申请终止的。5、违反其他有关科研管理规定的。 六、附则六、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应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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