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房管局责任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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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区房管局责任清单表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房产管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牵头并监管全区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实施全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按管理权限承担旧城改造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四)依法承担房屋租赁、房产中介服务等房产行业监管职责。(五)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六)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监管全区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管理权限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按管

2、理权限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七)依法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九)负责我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管工作。(十)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十一)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35866782X-A-00100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房屋结构装修安全审批实施依据1、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列 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3、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 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 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 为。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装修、改造 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 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

4、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 计方案进行施工。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 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房产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 或者悬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房产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结构安全加强监督 检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 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 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5、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结 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改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区房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指南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6、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事后监督责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 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7、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 四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

8、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

9、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

10、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 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12、行政强制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6115182表2-2序号2(35866782X-A-00200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实施依据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7第 164 号) 2、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 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5115 号)一、 “下放 事项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行政部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天府 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以下统称各区(

13、市)县房管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区房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该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该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

14、07第 164 号)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管部门申请资质: ( 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 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行核实

15、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 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3-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7第 164 号)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 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 3-2、

16、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 (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5115 号)二、 (四) “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 照“受理、审核、审批”三审制原则,完成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符合 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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