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执法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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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执法依据(讨论件)社会保险执法依据(讨论件)一、法律渊源(效力来源)一、法律渊源(效力来源)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2010 年 7 月 1日起施行)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1999 年 1 月 22日发布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0 月 20 日国务院令 586 号)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79 号公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

2、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83 号公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201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82 号公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80 号公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1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常委会第 81 号公告)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2003 年 3 月 27 日劳社部令第 16 号)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3、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2011 年 6月 29 日人社部令第 13 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5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 年 1月 10 日省政府令第 236 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 年 1月 10 日省政府令第 235 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法(2012 年 5 月 29 日省政

4、府令第 239 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 年 5 月29 日省政府令第 240 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 年 5 月29 日省政府令第 238 号)。6.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

5、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实施意见核定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11326 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88 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30

6、 号)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海南省历年全省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海南省历年全省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工资。二、法律法规授权(职权获得):二、法律法规授权(职权获得):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社会行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保险费稽核办法。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

7、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

8、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2.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

9、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个人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进行缴费申报适用本办法。由社会保

10、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适用本办法。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7.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履行如下职责:(二)负责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数额,确定缴费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数额信息; (五)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8.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条 社会

11、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9.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10.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11.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

12、事务。1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三、稽核的内容和标准:三、稽核的内容和标准: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1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

13、未保”问题。2稽核用人单位工资支出总额及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以核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3稽核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4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5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6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7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依据:社会保险法、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海南省历年全省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

14、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15、,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16、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3.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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