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J 11-90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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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SDFJ 11- 90 主编部门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批准部门:能源部规划设计管理局能源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实行日期:1990年年9月月1日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 规定SDGJ 11- 90的通知 (90) 电规技字第37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对愿火力发电厂除 灰设计技术规定SDGJ 11- 90为局行业标准,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 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LGJ 11- 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

2、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涵告我局及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的西北电力设计院。 1990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第1.0.1条条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 经 济政策。 设计方案必须安全可靠, 力求技术进步、 经济合理、 施工运行方便, 节 约用水, 节约能源。 并应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因地制宜地积极配合满足 灰 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第第1.0.2条条 除灰系统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 根据机组的建设进度分期 建 设。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亦可一次建成。 第第1.0.3条条 除灰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 因地 制

3、 宜、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第1.0.4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容量65t/h2008t/h锅炉的除灰设计, 65t/h以下锅炉的除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第1.0.5条条 除灰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 范和规程。 第二章 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2.1.1条条 除灰渣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 煤种的灰渣量计算,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用校核煤种时的灰渣量进行校核。 每台锅炉的灰渣量可按式(2.1.1- 1)计算: qqAQ qhzmy dwy100t / h=+()4 33913 100(2.1

4、.1- 1) 每台锅炉的除尘器灰量可按式(2.1.1- 2)计算: qqhhhzc t / h= (2.1.1- 2) 每台锅炉的渣量可按式(2.1.1- 3)计算: qqzhzz t / h= (2.1.1- 3) 每台锅炉的省煤器灰量可按式(2.1.1- 4)计算: qqshhzsh t / h= (2.1.1- 4) 每台锅炉的空气预热器灰量可按式(2.1.1- 5)计算: qqkhhzkh t / h= (2.1.1- 5) 上五式中: qm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计算燃煤消耗量,t/h; Ay燃煤应用基灰分,%; Qydw燃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kJ/kg; 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

5、,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h锅炉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z锅炉排出的渣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sh锅炉省煤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kh锅炉空气预热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c除尘器效率,%。 第第2.1.2条条 锅炉各部分排放的灰渣量应按锅炉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例进行设 计计算。在未取得锅炉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时,其数据可参照表2.1.2选取。 表2.1.2 不同类型锅炉的灰、渣分配表 注:当设有省煤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5%; 当设有空气预热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3%。 第第2.1.3条条 除尘器的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 在未能

6、取得制造厂提供 的 数据时,可参照表2.1.3选取。 表2.1.3 各 式 除 尘 器 的 效 率 注:电除尘器各电场灰量按制造厂资料确定。 第第2.1.4条条 除灰、渣泵房和风机房中,应设置值班控制室。在值班控制室内 应 有通信联络设施。 第第2.1.5条条 除灰、 渣泵房内和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 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 和 起吊设施,并应考虑工具和备件的存放场所。 起吊设施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需起吊的最重件选择。 起吊设施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的起吊高度确定。 第第2.1.6条条 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和值班控制室内, 应根据地区条件和控制设 备 的要求,考虑良好的采光、防噪音,以及采暖

7、通风或空气调节设施。 第第2.1.7条条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和排污设施。 第第2.1.8条条 灰渣密度应由试验取得。 在未取得实际数据时, 可参照表2.1.8选 取。 表2.1.8 灰 渣 密 度 (t/m3) 第二节 除灰渣系统 第第2.2.1条条 除灰渣系统,应根据灰渣的数量和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 器和排渣装置的型式,水质和水量, 电厂与贮灰渣场的距离和高差, 地质、地 形、 气象条件,以及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第第2.2.2条条 除灰渣系统分为: 一、水力除灰渣系统: 1.灰渣沟输送系统; 2.用排灰渣设备输送灰和渣的混

8、除系统; 3.用排灰渣设备分别输送灰和渣的分除系统。 二、气力除灰系统: 1.正压(低压气锁阀或仓泵)气力除灰系统; 2.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空气斜槽输送系统; 4.正、负压联合输送系统。 三、机械除灰渣系统。 四、水力、气力、机械混合除灰渣系统。 第第2.2.3条条 除灰系统的容量应按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设计。当灰渣综合利用 时,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输送系统外,尚应有能将全部灰渣输送至灰场的设 施。 第三章 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3.1.1条条 锅炉排渣运行方式应根据锅炉台数、 排渣装置型式、 灰渣量和灰 渣 特性确定。 对于装有捞渣机等机械排渣装置的锅炉,应采用连续

9、排渣方式。 对于装有排渣槽、水封式排渣斗的锅炉,应采用定期排渣方式。 当采用定期排渣方式时,每个冲渣周期内应有不小于1h的间歇时间。 水封式排渣斗的有效容积应能贮存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9h的排渣 量;若锅炉燃用的煤质差,灰分很大,锅炉排渣槽或水封式排渣斗布置有困难 时,其有效容积亦应能贮存不小于5h的排渣量。 排渣槽的充满系数可按0.8选取。 水封式排渣斗的最高渣位应低于水面0.3m。 第第3.1.2条条 锅炉排渣装置的排渣分为水力输送和机械输送两种方式, 设计时 应 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型式,电厂厂内外输送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第第3.1.3条条 干式除尘器的排灰方式应根据灰

10、量、除尘器型式确定。 当采用定期排灰时,每次冲灰周期应有不小于2h的间歇时间。 灰斗的充满系数应取0.8。 湿式除尘器应采用连续排灰方式。 第第3.1.4条条 当采用水力除灰方式时, 除尘器、 空气预热器及省煤器灰斗下部 应 装设水封式冲灰装置,冲灰装置的型式应按下列条件选取: 一、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及干式除尘器宜采用箱式冲灰器。 灰斗与冲灰器之间应装设插板门。当除灰为定期运行时,还应加装电动锁气 器。冲灰器结构应考虑吸收灰斗和落灰管的热膨胀。 二、湿式除尘器宜采用水封簸箕型冲灰器或水封冲灰器。冲灰器应考虑防腐 措施。 第第3.1.5条条 当采用干式除尘器而厂外采用高浓度或较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

11、 时, 厂内宜采用干灰集中后加水制成灰浆的水力除灰系统。 当采用湿式除尘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高浓度或低浓度灰浆的水力 除灰输送系统。 第第3.1.6条条 当采用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 应根据灰渣场位置和综合利用等 条 件,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灰渣分除系统或灰渣混除系统。 当选用炉渣磨细、 灰 渣混除系统时,磨渣系统宜采用先筛分脱水后磨细粗渣的方式。 第第3.1.7条条 水力输送灰(渣)浆的重量浓度不宜大于40%。 第第3.1.8条条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有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 设计时应根据厂 内 除灰渣设备、厂区和主厂房布置以及地下设施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当灰渣需排至高

12、位渣斗或脱水仓时,宜采用水力喷射器或灰渣泵直接排送。 第第3.1.9条条 除灰系统管道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水管道的流速,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离心水泵吸水管道:0.51.5m/s; 离心水泵出水管和其他压力水管道:23m/s; 无压排水管道:小于1m/s。 二、 灰渣管道的流速, 与灰渣浆浓度、 灰渣颗粒大小以及灰渣管管径等因素 有 关,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灰管不小于 1.0m/s; 灰渣管不小于 1.6m/s; 渣管不小于 1.8m/s; 液态渣管不小于 2.2m/s。 第第3.1.10条条 在灰(渣)浆池、沉灰(渣)池、浓缩机、脱水仓等易使人跌入池内 或 高空危险处,应设置栏杆。

13、 第第3.1.11条条 电厂化学排水、 主厂房内其他沟道排水或污水, 以及厂区雨水, 均 不宜排入灰渣沟内。 第二节 除灰渣供水系统 第第3.2.1条条 锅炉排渣槽(斗)的水封和熄火冷却用水,在喷嘴入口处的压力可为 100150kPa(约为11.5kgf/cm2)。水封及熄火冷却用水应保证连续供应,水量 应由锅炉厂提供。 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资料时, 可按式(3.2.1- 1) 计算: qqA ttszs1s23mh=+ 01813./ (3.2.1- 1) 式中: qz锅炉每小时排渣量,kg/h; A锅炉炉膛排渣口面积,m2; ts2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进水温度,; ts1水封式

14、排渣斗冷却水溢流水温度, 应由锅炉厂提供, 一般可取60 。 排渣槽的熄火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资料时,可按式(3.2.1- 2)计算: qnmd pxxmh=39810320 53./. (3.2.1- 2) 式中:x流量系数,可采用0.65; n淋水头的数目,个; m淋水头的开孔数,个; d淋水头上的开孔孔径,m; p熄火水水压,kPa。 第第3.2.2条条 锅炉排渣槽(斗)定期冲渣时,冲渣水压不应小于800kPa(约为8kgf/ cm2)。耗水量可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选取;亦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冲渣水喷嘴 直 径及个数由计算确定。 第第3.2.3条条 冲渣和激流喷嘴的耗水量可按式(3.2.

15、3)计算: qnmd pjjmh=398 10320 53./. (3.2.3) 式中: j流量系数,可按表3.2.3选取; d喷嘴的直径,m; p喷嘴入口处冲洗水压力,kPa。 表3.2.3 j值与喷嘴直径的关系 第第3.2.4条条 锅炉排渣装置冷却水的溢流水, 在水质符合要求时, 可考虑直接 利 用。 第第3.2.5条条 液态排渣炉的粒化用水,宜采用低温水源,并应保证连续供应。 其 水压应按锅炉厂资料设计,当无资料时,粒化水在粒化箱进口处的压力不应低 于200kPa(约为2kgf/cm2)。 粒化箱的溢流水温度不宜大于50,并应考虑回收利用。 第第3.2.6条条 粒化用水的单位耗水量,可按式(3.2.6- 1)计算: qc tt c ttlzz1z2s3mt=+ () ()/25121(3.2.6- 1) 式中:c渣的平均比热容,可按式(3.2.6- 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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