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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原文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 2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 条第 3 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
2、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意见。2、 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 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你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应当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的征求意见(2006行他字第 2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16 条第三款关于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
3、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公民。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没有不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同意见。 二 OO 六年十
4、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 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 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 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九九条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