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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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是YuL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榆林职院。学院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 1 号。 第三条第三条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

2、部备案,榆林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隶属榆林市人民政府管理,教学业务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推进综合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综合办学实力,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科技应用与开发的基地。 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学校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

3、以学生为本,人才培养以能力为本,促进规模、效益、改革、创新、质量、特色有序协调地发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生产(企业)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高职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多方面的需要。 学院立足榆林、面向陕西、辐射毗邻省区,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职业技术培训,适度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为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 10000 人。 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

4、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的校训是“励志、躬行、崇德、尚能” 。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为榆林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 (三)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四)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

5、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

6、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确定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八)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

7、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主管

8、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第一节 学院党委学院党委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抓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和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

10、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学院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按照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1、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证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第二节 院院 长长 第第二十条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标准; (二)提请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

12、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组织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八)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拟定学院

13、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副院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研究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的有关决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民主集中、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

14、员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第二十五条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下列

15、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第

16、二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四节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力。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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