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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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合同同法法的的宗宗旨旨与与目目标标陈加满 【学科分类 】法律经济学【写作年份 】2002 年【正文 】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一种经济学上的视野 深圳市司法局 陈加满 北大法律网http:/ 抑或是弥补当事人意思缺陷?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有的从商品经济与合同 一般关系作了说明;有的则从纯经济学角度或法学的角度作出回答。如有学者认为: “合同法的目标就是鼓励交易”;也有学者认为: “契约法的基本功能(至少 自霍布斯时代起就这么认为)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the optimal timing of ecnomic activity),并

2、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美满。”还有的学者通 俗地理解为: “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达成交易,”“合同法的作用在于总结人们的 交易习惯,规定统一的交易规范和术语,以免当事人每次签定合同都不得不就每个 细节问题订立烦琐的合同条款,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便于当事人达成合意,促进交 易。 ”或者认为 “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够实现其私人目的。”我国 合同法 第一条规定的合同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里包含保证合同的实施,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三

3、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拟从完备合同的假定入手,来探讨一下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一、完备合同的假定 合同法总是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凸显其重要,因为,此时合同法必须扮演 一种角色,以便对争议作出裁定。假如存在一种合同,它根本就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那么,合同法是不是就是多余的呢?的确,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合同,它不仅没有在 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也没有在任何第三人之间或社会上存有异议,此时,法 律就没有干预的必要。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完备合同。具体来说,什么样的合 同是完备的合同呢?所谓完备合同“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 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定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

4、产生争议时, 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或者 “把完备合同定义为假如可强制履 行,那就能理想地适应实现立约人和受约人目标的一种承诺。”以上对完备合 同的看法,除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经济学的考虑以外,还存在合同只局限于签定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有些合同,尽管从双方当 事人角度来看是能够满足双方的目的及能够实现双方预期的目标,看来是可以强制 执行的,但由于该类合同可能会侵犯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仍然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所以完备合同应该是一种理想的合同,它不仅能完全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而且 与社会、他人无不当影响,从而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若从经济学的角度,完备合

5、 同理想签订的状态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当事人自主地签订任何无外部负效应的合同。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一)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缔结完备合同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当代福利经济学最基本的结论之一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会达到生产的和分配的 效率。由此可以推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缔结的合同在生产上和分配上都是有效 率的。 ”什么样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呢?其条件是:(1)市场上有许多 企业,每个企业都出售无差别的产品;(2)市场上有许多买者;(3)对任何 企业进入或退出某一特定行业不存在任何限制,即存在进入或退出自由;(4) 某一特定行业中原来的企业并不比新加入

6、者有任何优势。(5)企业和买者对某一行业每个企业产品的价格具有完全的信息。处在这样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 合同的签约人可以自由地,不承担任何风险地行动。 (二)完备的合同。上述业已说过,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签订的合同,才可能是完备的合同。但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不是完备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作为一份完备 的合同,除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外,还应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 完全的理性,它要求行为人以最大化和公认的伦理观念为出发点而形成合理的预期; (2)无外部负效应。亦即合同只在签约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应,而没有不利的第三方; (3)零交易成本。无论是合同的谈判、签订,还是合同的监督与履行,是没有任何

7、交易费用的;也就是说,无论事先的与事后的合同行为,都不会产生额外的负担。 那么,一份完备的合同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主体因素:完全的理性; (2)环境因素:包括完全竞争市场、无外部负效应和零交易成本。换句话说,不能 满足以上条件的合同,就是不完备的合同。也有学者与此看法不尽相同。如有学者 认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一个契约有时因为语句是 模棱两可或不清晰而可能造成契约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第二、由于契约方的疏忽 未就有关事宜订立契约,而使一个契约是不完全的;第三、因为契约一方订立一条 款以解决一特定的事宜的成本超出其收益造成一个契约是不完全的;第四、一个契 约可能由于

8、不对称信息而是不完全的;第五、只要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且存 在足够数量的偏好合作类型,则契约是不完全的。11 还有学者认为, “完备 合同模式含有三个关于个人理性的假设条件稳定的偏好,受约束的选择和最 大化 以及四个关于合同环境的假设条件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合同伙伴和零交易成本。”12 从逻辑角度,笔者倾向于本 文所述的四个条件;而信息是影响理性的因素,可归结于人的非完全理性,众多可 选择的合同伙伴实际上是市场竞争的问题。所以,当这四个条件具备的时候,合同 法的强制力和保护力就显得并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了。因为完备的合同是有效率 的,并符合正义的,应该按其条款严格

9、履行。但我们后面分析将会发现,这样完备 的合同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由此,可以分析得出,合同法的产生及其目标与 合同的完备性有着密切的关联。 二、 不现实的假定 上面假定了完备的合同的几个条件,但稍微一分析,这几个假定却是不现实的。 下面依次分述之。 (一)关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作为完全竞争市场所要求的条件一般来说是太苛刻 了。市场上要求有众多可自由交易的伙伴,要求有充份公开的价格和无差异的产品, 这样的要求并不总是能实现的。(1)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不能使每个企业都能生 产出完全同质的产品;产品质量上的差异是必定存在的;(2)市场上尽管能有 众多的买者和众多的卖者,但并不是每个卖者和买者都能平

10、等地、自由地进入交易。 很多时候,会出现一时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市场主体的稀缺(如我国目前市场不发达情形下的市场中主体的缺位)可能使交易往往变成迫不得已的事情。同时, 由于垄断的出现,也使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3)根据威廉姆 逊“资产专有性 ”的行为假定,即使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上满足大数目条件,但随交 易的进行,竞争胜利者的投入增加、专用性资产增多、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使初 始的胜利者在后续交易中处于一种近似垄断的地位,大数目条件转化为转化为小数 目条件。所以,往往是某一行业的原来的企业要比新加入者具有优势。 13(4)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往往是自发性,关于价格的确定住处并不是绝对

11、和充分 的。( 5)市场由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使签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准确、完全地预见价格及有关风险变动情况是不可能的;特别是瞬时交易越来越少, 远期交易大量增多。这样,签订合同时,风险的合理分配便是首要问题。所以,我 们可以看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际中常见的是有限的竞争市场或垄断的竞争市场。 (二)关于完全的理性。对于什么叫理性?哲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回答各有侧重。 哲学着重认识论角度;而政治学和社会学侧重理性的伦理意义。那么,经济学意义 上的理性的内涵又如何界定的呢?有的经济学家则注重计算性理性。所谓计算性理 性亦是康德所称的 “知性 ”,是种主观理性,这是

12、“工具的、主观的意识来理解 的理性 ”,它 “很少关心目的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与之对应的为客观理性, 这是 “一个包括人和他的目的在内的所相互存在的综合系统或等级观念,这时,关 键的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客观理性是一种价值理性”。14 但是,准确的来 说,经济学理性应该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工具性与价值性、抽 象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15 但是这种统一却不是绝对的、完全的。不同的人、在 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环境,人们的理性是有差异的。比如从理性的有限性与无限性 来看,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理性既不是完全的无所作为,也不是全能的先知先觉。从 理性的工具性来看,完全的理性,是指行为人具备

13、关于其所处环境的各方面的知识, 而且这些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备的,至少也是相当丰富,相当透彻的;同时,他还 具备一个很有序的,稳定的偏好的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技能,他靠这些技能能 计算出,在他和备选方案中,哪个方案能在其偏好惊讶上的最高点。概言之,要同 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决策者具有稳定的偏好;(2)他们有追求偏好时学到合理的约束;( 3)他们在约束许可的范围内实现他们的目的。16 但我们稍微 分析便发现,这三个条件是靠不住的。从理性的价值性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 觉地做到按照公认的伦理观念去从事经济活动,会有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无论从 理性的工具性,还是价值性来考量,完全理性的假定是

14、不现实的,人的理性应该是 相对的和有限的。 (三)关于无外部负效应。所谓外部负效应是指签订的合同在成立以后,其实际 后果对第三人产生了负的效应。按照帕累托最优规则的要求,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应 该不会使第三个境况有任何变坏的可能,因为只有处在不使一个人变坏,就不会使 另一个变好的情形下,才可能是帕累托最优。因此,如果一外部负效应,合同的签 订人的行为只可能对双方当事人有影响,不可能对第三方有任何不利效用,那么法 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便无需干涉。而事实上是,有时候合约结果产生了这样 的外部负效应。例如,一个水泥厂与建筑工地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协商结果 是水泥产量多多益善,这对双方都有利;但由

15、于水泥厂昼夜施工,释放的尘埃和产 生的噪音使附近居民苦不堪言。结果,水泥厂被迫减产。这样,建筑工地认为水泥 厂违约。此时,法律便介入进行干预,因为产生了外部负效应。其结果是保护水泥 厂,允许其延期履行,还是认为水泥厂违约呢?法律如何选择呢?由此可以看出,无外部负效应的合同并不是总能实现的,有时,合同会产生外部负效应。 (四)零交易成本。古典经济学中往往把交易成本假定为零。但现代经济学则认 为交易是有成本的。何谓交易成本?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 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 结合同,督促合同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17 总之,交易成本是整

16、个合同过程 的成本,包括事先的成本和事后的成本。由于市场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交易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搜寻信息;加之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也使得交易双方为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花费一定的成本,所以,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假定。 三、合同的完备性与合同法目标 正因为合同是不完备的,所以才使得合同产生了争议。那么合同法的任务就是弥补不完备合同的缺陷,使之接近完备合同(不是绝对达到),这样,则可带来效益, 并实现公平与正义。合同法如何弥补不完备合同的缺陷呢?依次叙之。 (一)对市场失灵的补救。上面说过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的假定是不现实的,如 何在要市场充分发挥效用的情形下而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并使之成为常态,便是合 同法首先应担当的任务。例如,由于强迫性交易很可能会损坏现有价值,所以从经 济学角度看来,就应该禁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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