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356296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66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一、总论:(一)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二)婚姻法的变迁:1、1950 年婚姻法: (目的:解放妇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2、1980 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农行成员的调整。增加老人的合法权益。3、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4、2011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三)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

2、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可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是一种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b、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离婚自由: a、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

3、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 是指第三人 (包括父母)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区别: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法院支持“忠诚协议”的理由:(1)婚姻法T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合同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婚姻法T19 (4)婚姻法T46 不支持的理由:内容违反婚姻自由(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

4、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保障措施:(1)禁止重婚。(重婚有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有登记;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的民事后果:A、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T10) ;B、判决离婚的依据(T32) ;C、无过错方可申请损害赔偿(T46)重婚的刑事责任:A、婚姻法 T45;B、刑法 T258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 (1)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生育、姓名、居住、财产处理、家庭义务等)(2)家

5、庭关系中, 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平等 / 父母子女关系平等/ 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男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尽家庭义务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申请补偿(婚姻法T40)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重点) 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

6、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a、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行为的方式是作为;c、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d、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e、后果的伤害性。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部分上课所提问题:1、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2、关注老年人的犯罪问题?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有何特点, 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给出哪些建议,应怎样完善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4、受虐儿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5、计划生育原则(五)亲属制度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主要

7、在于该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3、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宗亲: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人的妇女,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2)外亲( 3)妻亲4、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血亲的配偶(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的血亲(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其他的简单看一下:书P6381 二、婚姻制度:(一)结婚的概念、特征: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特征

8、: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早期型结婚的方式: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 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3、聘取婚(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补办结婚登记程序是指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输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程序。(五)婚约制度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

9、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彩礼”归还的条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六)婚姻无效与撤销:1、概念: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 名誉、 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宣

10、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无效宣告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注意: 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有关婚姻资金积累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

11、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区别:同居关系:共同共有(区分不了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婚后所得共有制(双方约定除外)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关系,具有公开性。男女双方在1994 年 2 月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其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证,结婚日期的算法应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1994 年 2 月之前同居双

12、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五)离婚的相关问题: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 。(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A、签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该协议无效;B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反悔的:(1)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2)财产分割反悔,法院会受理,但应在协议离婚后1 年内; (3)有隐匿财产行为的,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 (4)对小孩抚养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C 、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司法解释二T9。3、诉讼离婚制度:(1)概念: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

13、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A、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夫妻关系;B、双方离婚; C、调解无效, 一方坚持离婚, 另一方仍然持不同意见,依诉讼程序处理。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结果:A、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 B、双方达成同意离婚; C 、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3)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的,即行判决;签收后又后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A、一

14、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B、在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 年,自发起之日起计算;C、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D、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行为,诉讼时效为1 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E、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2 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4、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法定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15、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 止结婚疾病的, 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 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离婚的,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对于财产问题可

16、以申请再审,没有提起的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 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 周岁以上至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对于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 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6、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家庭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