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356208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9.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7 简述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 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11 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12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

2、会根源是什么?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 简述 1950 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15 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16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 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18 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

3、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 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

4、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 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4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 一夫一妻制 ” 在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5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

5、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

6、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6 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2 )夫妻的法律地位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如为论述题,还应对上述趋势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原因、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等。)7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 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

7、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 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

8、责任和刑事责任。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 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8 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 六礼 ” , 婚姻离异方面的“ 七出 ” 、 “ 三不去 ” ,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以礼为婚姻家

9、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9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习惯等)构成的。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即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后者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和规范这种社会关系的。在阶级社会里, 特别是在社会变革、 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家庭关系同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并不一致。10 答:就调

10、整婚姻家庭关系而言,罗马亲属法中的规定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完备。它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罗马亲属法中的订婚制度、结婚方式、夫妻的法律地位、婚姻终止的原因和离婚的法定理由等。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欧洲中世纪各国在适用日耳曼习惯法和寺院法的同时,还按照属人主义的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疆域的居民有选择地适用罗马法,十二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到了十六世纪, 罗马法几乎成了欧洲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起着补充各国法律之不足的作用, 亲属法也不例外。 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 促进了欧洲各国

11、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中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罗马亲属法的一定程度的影响。11 答:( 1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 )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3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12 答: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根源,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等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它的经济根源, 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12、。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受着封建“ 四权 ” 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一直在我国实行了两三千年之久。13 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1 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 年婚姻法将改革的锋芒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14 答: 1950 年婚姻法的任务是废除

13、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这部法律的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15 答:( 1 )从经济关系看,封建杜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2 )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3 )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出生率。(4 )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 不孝有三,无后

14、为大” 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16 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 )以 “ 出妻 ” 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17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

15、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18 答: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 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 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最高类型,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只有通过社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