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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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约标题一阐述了哪些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一中,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公约规则 1.1 至 1.4 及相应的守则规定中,阐述了有关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等方面的要求,船东或海员招募安置机构在招聘海员和安排海员工作时,应符合 ILO 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的实施措施。2.公约规定海员最低年龄是几岁? 公约规则 1.1 和标准 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 16周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公约明确了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小于 16

2、 周岁,包括船上与航行操作有关的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等。 ILO 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海员的公约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当时规定了在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为 14 周岁。如果船上人员是同一家庭成员的时候,则不受该规定的约束。1936年 ILO 修订了该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最低年龄要达到 15 周周岁。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从公约生效时起,船上工作人员最低年龄的要求为 16 周岁。 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国家,对于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都有具体规定。在现有规定中,有些国家要求海员最低年龄须达到 15 周岁,也有国家要求须达到 16 周岁或 16 周岁以上。我国在 2007 年9 月 1 日起

3、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于船上海员最低年龄的规定: 申请注册海员的人员应年满 18 周岁; 在船上实习、见习的人员应年满 16 周岁。3.公约标准 A1.1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公约标准 A1.1 要求中,对于 18 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规定: 禁止 18 周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但经认可的夜间培训项目可除外(夜间范围按国家的法律或惯例,一般至少为 9 个小时的时间段,起点不迟于午夜,终点不早于早晨 5 点)。 18 周岁以下的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应由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这些工作的类型,或由主管当局根据国际标准与有关的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4、后确定。4. 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海员最低年龄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对新聘海员最低年龄核查的规定,海员年龄不小于 16 周岁;当船旗国规定船上海员的最低年龄超过 16 周岁时,按照船旗国规定实施; 根据船旗国主管当局制定的有关禁止 18 周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禁止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工作的具体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完善海员在船上接受培训的制度,包括对于 18 周岁以下海员培训的规定; 把有关海员最低年龄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 部分; 保持船员清单;海员证有关信

5、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最低年龄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员清单; 海员证; 船上工作安排表; 由船长或授权人员及海员签字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记录; 海员船上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5. 谁有资格签发体检证书? 为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应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公约标准 A1.2/4 规定,体检证书应由具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对于只涉及视力的证书,由经主管当局认可、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6.公约规定体检证书应有哪些特别说明? 公约标准 A1.2/6 指出海员体检证书应特别载明: 海员的

6、听力、视力及色觉视力(海员受雇从事的工作不会受到不良色觉视力的影响)全部符合要求; 海员未患有由于在海上工作而可能会加重的疾病;或患有会使其变得不适合所从事的工作、或危及船上其他人员健康的疾病。7. 按照 STCW 公约要求所签发的体检证书能否被接受? 可以。公约标准 A1.2/3 指出,主管当局接受按照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所签发的体检证书。对于 STCW 公约未包括的海员,其体检证书满足 STCW 公约要求,同样予以接受。8. 未获得体检证书的海员还可要求再做一次检查吗? 可以。公约标准 A1.2/5 规定,对于被拒绝发证的海员,或在

7、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或航行区域等方面被施加了限制的海员,应给予他们由另一位独立的医师或独立的鉴定人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9.公约规定体检证书最长有效期是几年? 公约标准 A1.2/5 规定,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当海员年龄低于 18 周岁,其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一年;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六年。 我国主管当局现对体检证书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一年,每年都要进行检查,且色觉视力检查项目包含在体检证书的检查项目中,故满足公约要求。由我国沿海城市指定医院、有资质医生所签发的海员“健康证明书”,能够满足公约对有资质医师签发体检证书的要求。10.海员持失效的体检证书能否被允许在船上工作? 海员在

8、船上工作,应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但公约标准 A1.2/8 和标准 A1.2/9 说明了以下二种情况可以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海员上船工作,直至该海员在下一停*港,通过检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获得体检证书,所允许的期间不能超过 3 个月,并且该海员持有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如果在航行途中某海员体检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在下一停*港,通过检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获得体检证书,该段时间不能超过 3 个月。11.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体检证书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体检制度,包

9、括海员体检安排的一般规定;对船舶各岗位人员的体检要求;国际航行船舶上海员体检证书至少为英文;体检证书在航行途中过期,安排海员在下一港口进行体检的规定等; 保持由主管当局认可、可签发体检证书医师(医院)和可签发色觉视力证书人员清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把有关体检证书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 部分; 保持海员体检证书和色觉视力证书(如适用)有关信息;船员清单;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体检证书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员清单; 海员体检证书; 色觉视力证书(如适用); 保持由主管当局认可、可签发体检证书医

10、师(医院)和可签发色觉视力证书人员清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主管当局同意临时免除海员体检证书的函件(如适用)。12.公约规则 1.3 对海员培训和资格提出哪些要求? 规则 1.3 指出,海员在船上工作,须经过培训、经证明其具备履行船上职责的资格,并完成船上个人安全培训。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STCW 公约规定所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视为满足公约相应的要求。 公约规则 1.3 中就培训和资格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 STCW 公约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规定。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加入 STCW 公约,已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

11、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海员管理、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条例和规则,使我国船员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 13.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培训和资格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规定,明确船上海员的资格要求;明确海员必须经过船上个人安全培训并合格;制定海员培训计划并有相应实施记录;对于非 STCW 公约所述的船上工作人员,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的规定及相应记录等; 把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 部分; 保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根据 STC

12、W 公约要求签发的海员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的信息;海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船员清单;培训手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培训和资格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员清单; 根据 STCW 公约要求签发的海员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 海员船上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供海员使用的培训手册。14.公约对于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运营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约标准 A1.4/5 对于规范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运营,提出具体的实施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诸方面: 为海员提供船上就业的机会,不向海员收费; 核实海员的资质合格、海员持有必

13、需的证书; 核实海员就业协议应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核实构成就业协议一部分的集体谈判协议; 确保海员在签署海员就业协议之前和之后能进行核阅; 保持一份记载招募或安置所有海员、并及时更新的登记册; 应禁止采取不恰当的方式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 对任何投诉进行核查并答复; 应尽实际可能确保船东有保护海员免于流落外国港口的手段; 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建立保护机制,赔偿由于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经济损失。15. 主管当局对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公约标准 A1.4/6 规定,ILO 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密切监督和控制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所有海员招募和安置服

14、务机构。只有经过核查,证明私营海员机构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和条例的要求后,才能为其核发或换发在该领土内的经营许可或证书或类似的授权。 我国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加大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16. 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招募和安置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对于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选用制度,证实所选用的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服务机构为海员提供就业,不得向海员收取费用;使用私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应持有主管当局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使用设在非公约缔约国的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有资料证明,这些服务机构符合公约的要求; 完善直接聘用海员的制度; 把有关招募与安置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 部分; 保持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服务机构运营的许可证或证书的复印件;聘用海员的记录;海员就业协议;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招募和安置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员清单; 海员就业协议; 提供服务的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许可证或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若船东使用未批准公约国家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服务,应有船东验证该机构的经营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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