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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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业部农医发(农业部农医发(20062006)7 7 号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第三条第三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可联合设站。第四条第四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2、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第五条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可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第六条第六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

3、主要职责:(一)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第七条第七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检查、消毒场地;(三)有夜间监督检查所需的照明设施、标志及人员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四)有消毒、检疫、监督等设施设备;(五)有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4、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第九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十条第十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查后,对符合规定、证物相符、检查合格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全国统一格式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需要补检、消毒收费的按国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机关、设站依据、执法依据及职责、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依据、上岗人员情况,以及省、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

5、监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提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停车接受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汇总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流通环节监督执法协作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积极与纠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严格履行职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路动物防疫

6、监督检查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当依照规定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本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相关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制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铁路、航空、港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站岗位责任制一、执行任务时,要统一着装,佩戴规定的标志和证件,使用统一规定的票证。二、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履行检疫、检验职责。三、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四、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五、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七、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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