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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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区人民政府:(3 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3 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17 条 (20 亩以下由县级审批,2040 亩由设区区审批) 2、核减或者限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取水量 设定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2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 者限制 3、在森林防火期内,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21 条:地方

2、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 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 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区财政局:(2 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2 项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38 条:从事会 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36 条:各单位 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 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 当委托并批准设立从事会计

3、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记账。- -2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 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3 项 1、事业单位登记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1 条)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9 条:因生产 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 部门批

4、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项目 1 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区地方税务局:( 4项)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3 项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 23 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 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 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 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

5、装置。 2、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3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3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第 16 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应当提出购票申 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有关证明, 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 3、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含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 称的发票) 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

6、院批准 1993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第 18 条:临时到本省、自治、直辖区行政区域以外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 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 24 条使用 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 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内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 装订成册。第 25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 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 27 条第 1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 寄、运输空白发票。第 7 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 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

7、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刷印 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区)以上 税务机关批准。 二、国务院以决定方式保留的许可项目 1 项 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 -4细则(88财税字第 255 号)第 32 条区商业局:( 1项) 、 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1 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3 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 5 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区

8、、县人 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 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区交通局:( 1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1 项 1、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37号)第7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 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第8条:设 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

9、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 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般舶运输的审批办 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5项) 一、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项目(5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5第406号)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县级 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 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日内审查完毕

10、,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22条、第24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物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设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

11、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 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 合本条例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9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区公路局(5 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5 项 1、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 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 -6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

12、 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 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 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 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程度给予补偿;第47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 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 行

13、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的活动;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 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 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 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 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55 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 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 需要以

14、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 有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 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7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更

15、新砍 伐路树许可。 设定依据: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 外的其他标志;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42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 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4、 专用公路规划审核 设定依据:公路法第15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 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审核。 5、公路工程项目核准 设

16、定依据:公路法第25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区区建建设设局局:(4项) 、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2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7 条:建筑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8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 19 条:兴建乡(镇)村,必 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 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 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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