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工作者培训班复习提纲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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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专利工作者培训班复习提纲上海市专利工作者培训班复习提纲 一、填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的起始日期 1985.04.01 2、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专利法所称的发明的定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 我国三种专利的法定期限法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 先申请制的概念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6、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

2、性和实用性 7、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和受理机关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9、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除了对进口限制外的其它限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0、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

3、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是非 1、所有与专利有关的费用是否均可减缓? 减缓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实审费,授权后 3 年内的年费,发明维持费,复审费 申请减缓的期限: 相应费用届满前两个半月提出请求。 若部分专利费用超过期限了, 这部分不予减缓,而其余费用依然可以申请减缓。 2、何为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是指

4、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即“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能把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应当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怎样确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4、专利的标记权指什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5、专利的申请日怎样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5、6、中国人怎样申请外国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 4 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

6、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 6 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7、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其法律效力如何解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8、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归谁 9、何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要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

7、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10、各种与专利有关的费用可经何种途径缴纳? 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三、选择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期有何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3、调动工作一年内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原单位为专利权人 4、对哪种专利的复审不服,专利申请人可向去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为多长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

9、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6、在侵权纠纷中涉及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在何方?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7、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向专利局提出退款的时限为多长 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 3 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8、一项发明专利提出后,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

10、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9、哪些技术主题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建于实用的断的技术方案 10、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当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

11、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 、问答 1、专利权的特点是什么:请简述之。 专有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拥有对专利技术利用的禁止权。 时间性:专利权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并可提前终止或声明放弃。 地域性:专利权在授权国法律管辖的地区有效。 2、专利被侵权可通过哪能途径投诉?时效多长,怎样计算? (1)行政 (2)司法 (3)时效两年 (4)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独占许可:在一定范围内专利实施权由受让人独占,让

12、与人在该范围内也无权实施。 排他许可:专利实施权为让与人和受让人共有,让与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实施。 普通许可:权利人可同时或先后许可多方实施,并保留自己的实施权。 分许可:经权利人的特别许可,受让人还可以许可第三方实施。 4、检索专利文献可通过哪能入口? IPC(国际专利分类号)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权人 发明(设计)人 主题(关键)词 五、辨析 1、要求掌握关于特定展览会上首先展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宽限规定与新颖性的关系,申请专利前他人已经作好相同产品、方法,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优先权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13、)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

14、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专利前他人已经作好相同产品、方法,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优先权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2、要求掌握当事人未及时办

15、理登记手续和未按期缴纳年费,能否补救,有何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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