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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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 山 星 期 六 鞋 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制 度 目录 第 一章 总 则 . 2 第 二章 信 息披 露的内 容及 披露标 准 . 3 第 三章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 7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 7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9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 10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 11 第 四章 信 息披 露责任 的追 究及处 罚 . 12 第 五章 保 密措 施 . 13 第 六章 财 务管 理和会 计核 算的内 部控 制及监 督机 制 . 14 第 七章 与 投资 者、中 介服 务机构 、媒 体

2、等信 息沟 通制度 . 15 第 八章 附则 . 16 2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本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 促 进 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 ) 、 公 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 本制度 ” ) 。 第 二条 企 业 及 其 全 体 董 事

3、 或 具 有 同 等 职 责 的 人 员 , 应 当 保 证 所 披 露 的 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 息 披 露 是 公 司 的 持 续 责 任 , 公 司 应 该 忠 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 三条 内 幕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前 , 任 何 知 情 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 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 四条 本 制 度 所 称 “ 信息 ” 是 指 :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准 备 发 行 或 已 发 行 且 尚 未 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

4、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 “ 公开披露” 是 指 公司 及相 关 信 息 披 露责 任 人 按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 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商协会 ( 以 下 简 称 “ 交易商协会” ) 认可的 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 当 使 用 事 实 描 述 性 语 言 , 保 证 其 内 容 简 明 扼 要 、 通 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 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3 第 二章 信 息披 露的内 容 及 披露标 准 第 六条 在 公

5、司 准 备 发 行 或 已 发 行 且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存 续 期 间 , 公司需要依据本 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 第 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 融 资 工 具 的 , 应 至 少 于 发 行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公 布 发 行 文 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6、会认可的网 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 八条 在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存 续 期 内 ,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1)每年4月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 )每年8 月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 (3 )每年4 月30 日和10 月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 九条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上 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 晚 于 企 业 在 证 券

7、 交 易 所 、 指 定 媒 体 或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间。 第 十条 本公司为上市企业,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 财务信息,但须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 过 交 易 商 协 会 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 十一 条 在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存 续 期 内 ,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偿 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 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 (二) 公司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8、的重 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 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五) 公司 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 公司 发生超过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 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 涉及需要说

9、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重 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资 产 被 查 封 、 扣 押 或 冻 结 的 情 况;公司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六)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

10、项发生之日起,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且披露 时 间 不 晚 于 企 业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定 媒 体 或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露的时 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告时; 5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 十二 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

11、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 十三 条 公司披露 重 大 事 项 后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出 现 可 能 对 公 司 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 十四 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 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 二 ) 变 更 事 项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并 经

12、 企 业 有 权 决 策 机 构 同 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 业意见; ( 五 ) 与 变 更 事 项 有 关 且 对 投 资 者 判 断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投 资 价 值 和 投 资 风 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 十五 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 二 ) 更 正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告 的 , 应 同 时 披 露 原 审 计 责 任 主 体 就 更 正 事 项 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13、,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 三 ) 变 更 前 期 财 务 信 息 对 后 续 期 间 财 务 信 息 造 成 影 响 的 , 应 至 少 披 露 受 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 务 报 告 ( 若 有 ) 和 最 近 一 期 变 更 后 的 季 度 会 计 报表(若有) 。 第 十六 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 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6 第 十七 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 十八 条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7 第 三章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第 一节 信 息披 露 责任 人与 职责 第 十九 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为证券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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