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副本-副本-副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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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 3500 税率表) 2011 年 09 月 13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 税率表 个人所得 税 点击 431585 次 8 条评论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 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 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 率 (%) 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不超过 145

2、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 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 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 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 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 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 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

3、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 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 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 除数1 不超过 15000 元 的 不超过 14250 元 的 5 0 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250 元至 27750 元的部分 1

4、0 750 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750 元至 51750 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1750 元至 79750 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 100000 元的 部分 超过 79750 元的 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 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 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5、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以下简称 税法)将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 ,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6、,无论 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 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 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 2011 年度应纳税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 算扣除数)8/12 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 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 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 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 号)所附“税率表一” 和“税率表二” 同时废止。 【全文法规: http:/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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