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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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四、(本题20分)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 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 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 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 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 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 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

2、元, 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 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 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 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 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 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 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 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

3、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 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 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 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 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

4、绿豆?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 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 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 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 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

5、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 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 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 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六、(本题22分)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 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 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 有利润,

6、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 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 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 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 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 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 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 就归还银行,到时

7、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 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 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 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 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

8、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 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 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 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 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六、参考答案: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 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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