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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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 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12-03【实施时间】1994-02-01【时 效 性】已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健康地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企业是指乡(镇)办,行政村、办事处、自然村办,合作社办企 业和农村的户(个体、私营)办、联户(农民合作)办、联营、中外合资、中外 合作企业等

2、。第三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第四条发展乡镇企业,坚持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开放与开发结合、 农工商技贸一体化的发展路子。第五条乡镇企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鼓励户办、联户办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乡镇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或其它形式的分配制度。第六条发展乡镇

3、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人才作用,采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加速企业现代化。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领导和组织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 门要把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工作。第八条对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企业和个人,由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设立乡镇企业,须经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再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 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十条乡镇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更名等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关善 后事项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破产,依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章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第十二条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镇)、行政村、办事处、自然村、 合作社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5、乡、村、社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 )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 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财产属该企业的内部职工所共有的,由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属全体股东按股共有,由股东大会行使企业 财产所有权。其他企业的财产属投资者所有,由该企业的投资者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一)获得投资收益;(二)作出关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决定;(三)决定企业的发展规模;(四)选择经营责任制形式;(五)确定厂长(经理),并监督厂长(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6、和企业的有关决议;(六)充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发包人或者充任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的 出租人;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七)审议企业财务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八)确定企业利润的分配;(九)拒绝平调乡镇企业财产和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行为;(十)决定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企业所有者的义务:(一)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按规定承担投资风险;(三)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所有者确认的经营者。对企业所有者负 责,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第十六

7、条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二)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三)确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四)依照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开展进 出口贸易等各种涉外经贸活动;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五)自主订立经济合同,进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联合;(六)在生产经营决策、产品定价、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投资决策、资金 支配、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内部机构设置、选择保险单位等方 面享有自主权;(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八)拒绝各

8、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缴纳税金及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二)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 计报表;(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四)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五)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六)保护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七)依法履行合同;(八)加强职工政治思想、科学文化、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搞 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

9、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九)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 生活;(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乡镇企业可以依据不同情况,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民主管理、职能管理和监督 机构。第十九条乡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培养、使用、保护和奖励各种 人才。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企业招聘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招聘和使用未满 周岁的童工。第二十三条乡镇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

10、为其向保险单位投保 。乡镇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和其它需要的保险。第五章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乡镇企业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 依法监督,组织有关部门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 人随意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保护乡镇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 则,同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

11、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 供税收、资金、信贷、人才、流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负责对这些政策的执行 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信贷支持、财政扶持 、外引内联、多方集资等办法,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各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把发展 乡镇企业作为资金投放的一个重点。各级财政要增强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扶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列入财政 年度预算,还要按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新办和技改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

12、策,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 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到乡镇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 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的原则对企业进行管理。网址:http:/ - 当前页码:8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会同乡镇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项目、资金筹措、资源利用、交通运输、出口创汇、人 才培训等

13、方面进行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 企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提出发展乡镇企业的具体建议,经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为政府提供乡镇企业的经济资料和预测 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三)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开展经济技 术交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促进横向经济技术的联合与合作;(四)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五)组织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六)组织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

14、质量检测及供销等服务;(七)协调综合经济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互相配合,对企 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八)开展乡镇企业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九)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网址:http:/ - 当前页码:9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 审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护乡镇企业的主要职 责是:(一)依法保护乡镇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二)受理乡镇企业的申诉和控告;(

15、三)查处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勒索企业,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等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三条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企业的管理组织,在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履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产品质量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厂长(经理)和职工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 大人身伤亡事故及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或者其他人员阻挠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企 业正常秩序,致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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