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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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 款 UAAR1510 招商信诺2015 年金保险 066 号 招 商信 诺附加 年 金保 险 A 款 (万 能型) 条款 阅读 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 解条 款,保险合同的内容 以条 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 附加 合同 自您方 签 收之 日起 15 天 内为 犹豫 期, 如 果 您方 在犹 豫期 内要 求解 除本附加 合 同, 我方 将 向 您方 无息 退还 已支 付的 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方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签收 本附加 合 同之 日 起 15 天后 ,您 方仍 然有 解 除本附加 合 同的 权利 ,但 会存在 一定

2、的退 保损 失。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 样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 果本 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 同的 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 为准 。 1. 结算利率超过 最低保 证利 率的 部分是不确定的。 13.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 导致 被保险人 身故的, 我方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 责任 。 6. 请 留意本附加合同中 关于 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 的条 款 。 2. 7.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 特 定用 语的脚注及其 释义。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 与效 力 1. 合同 的 构成 2. 合 同的 效力 3. 您 方解 除合 同的 手续 及 风险 第二章 保障

3、范围及 责任 免除 4. 投 保范 围 5. 保 险责 任 6. 责 任免 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及 保险 费 7. 保 险期 间 8保 险费 的支 付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9. 诉讼 时效 10. 受 益人 11. 保 险金 申领 资料 第五章 个人账户 12. 个人 账户 和个 人账 户 价值 13. 个人 账户 结算 14. 费 用收 取 15. 个 人账 户部 分领 取 16. 退 保手 续费 17. 保 险单 借款 UAAR1510 招 商信 诺附 加 年 金保 险 A 款 (万 能型) 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 与效 力 1. 合同 的构成 招商 信诺 附 加 年金 保 险 A 款

4、(万 能型 ) (以 下 简称“ 本附 加合 同” ) 依 您方 的申请 ,经 我方 同意 后, 附加在 主合 同上 。 主 合 同 的 共同 条 款同 样 适用 于 本 附 加合 同 ;如 果 本附 加 合 同 条款 与 主合 同 的共 同 条款有 不一 致的 ,则 以本 附加合 同条 款为 准。 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 效力 终止 (或 中止 )的, 本附 加合 同效 力同 时终止 (或 中止 )。 主合同 效力 中止 期间 ,本 附加合 同效 力不 能单 独恢 复。 主合同 无效 的, 本附 加合 同亦无 效。 您方可以 要 求单 独解 除本 附加合 同。 3. 您方 解 除 合 同

5、的手续及风险 您方 要 求 解除 本 附加 合 同的 , 应 向 我方 提 出申 请 ,并 提 供 保 险合 同 及有 效 身份 证 件。 本附加 合同 自您方 签 收之 日起 15 天 内为 犹豫 期, 如 果 您方 在犹 豫期 内要 求解 除本 附加 合 同, 我方 将向 您方 无息退 还已 支付 的保 险费 ,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 发生 的保 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 付保 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 方在 犹豫 期后 要求 解除本 附加 合同 , 我方 自 收到解 除合 同通 知之 日 起30 天 内向您 方退 还本 附加 合同 在合同 解除 之日 的 现金价值 1 。 您方在 犹豫 期后 解除 合

6、同 会遭受 一定 损失 。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 责任 免除 4. 投保 范围 本附加 合同 投保 范围 同主 合同投 保范 围。 5. 保险责任 在本附 加 合 同保 险期 间内 ,我方 承担 以下 保险 责任 : 一、身 故保 险金 如 果 被 保 险人 身 故 , 我 方将 按 被 保 险人 身 故之日的个 人 账 户 价值 向 受益 人 给付 身 故保险 金, 本附 加合 同自 被保险 人身 故之 时起 效力 终止 。 二、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 的第五个保单 周年日 2 起 ,年金受益人可以 向我方申请年金。 如果年 金受益 人申 请年 金, 且 被 保险人 在 年 金受 益人 提出 申请

7、后 的 保 单周 年 日24 时 生存 的, 我方 将按 该保 单周 年 日 个人 账户 价值 的 1% 给付年金 , 个 人账 户价 值等 额 减少 。 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 被保 险人身故的 ,我方将 不承 担给付 身故 保险金的 责任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的 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 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 措施; 三、 被保险人 在 本附加合 同生效 (或最 后一次复效 ) 之日起两年 内自杀, 但 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 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 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 加 合同效力终止; 您方已 交 足两年

8、以上保险费的 , 我方向受 益人 (不包括 您方) 退 还 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 值 。 若您方1现金价值: 指 本附 加合 同 终止或 解除 之日 的 个 人账 户价值 扣除 按本 附加 合同 约定计 算的 退保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 2保单周年日: 指 每年 与本 附加 合 同生 效日 期相 对应 的日期 。如 果该 月份 无对 应的同 一日 ,则 以其 最后 一日 作为保 单周 年日 。 UAAR1510 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 人, 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 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 致被 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 合 同效力

9、终止, 我方向您 方 退还 本 附加 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期间 及 保险 费 7. 保险期间 除另有 约定 外, 本附 加合 同的 生 效日 期、 保险 期间 与主合 同相 同。 8 保险费的支付 除另有 约定 外, 本附 加合 同的 保 险费 分为 转入 保险 费和追 加保 险费 。 一、转 入保 险费 经 您 方 申 请且 我 方同 意 后, 主 合 同 及其 依 附的 附 加合 同 所 约 定给 付 的生存类保险 金及红 利( 如有 ) 将 作为 转入保 险费 , 计 入您 方的 个人账 户。 二、追 加保 险费 我方 不 接受 追加 保险 费 , 除非双 方另 有约 定 。 第

10、 四 章 保险金申 领 9 诉讼时效 受益人 向我 方请 求给 付 本 附加合 同 保 险金 的诉 讼时 效期间 为 5 年, 自其 知道 或应 当知道 保险 事故 发生 之日 起计算 。 10. 受益人 一、身 故保 险金 受益 人 本附加 合同 身故 保险 金受 益人与 主合 同的 身故 保险 金受益 人相 同。 二、年金 受 益人 除另有 约定 外, 年金 受益 人为被 保险 人本 人。 11 保 险 金 申 领资 料 一 、 本 附 加合 同 的身 故 保险 金 申 领 资料 要 求与 主 合同 的 身 故 保险 金 申领 资 料要 求 相同。 二、 申领 年 金时, 申领 人 需填写

11、 领 取保 险款 项申 请书 , 并提 供下 列所 有证 明和 资料原 件: 1. 保险合 同; 2. 被保险 人户 籍证 明及 身份 证明; 3. 与本项 保险 金申 领有 关的 其他 我 方要 求提 供的 证明 、报告 和文 件。 如果被 保险 人身 故时 仍存 在未向 我方 申领 的 年 金 , 且年金 受益 人为 被保 险人 本人, 则未领取的 年 金 将作 为 被保 险 人 的 遗产 , 由我 方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继 承法 的规定 处理 。 如 果 被 保 险人 身 故, 您 方或 受 益 人 应及 时 告知 我 方。 如 果 任 何人 在 被保 险 人身 故 后仍然领

12、取 年 金 的, 则 受领 人 应 当 立即 向 我方 返 还已 领 取 的 年金 , 否则 我 方将 向 该受领 人提 出索 偿。 第五章 个人 账户 12. 个 人 账 户 和 个 人账户价值 一、个 人账 户 我方根 据保 险监 管机 关的 有关规 定设 立了 万能 账户 , 该账 户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及运作 方式由 我方 决定 。 为履行 本 附 加合 同的 保险 责任, 我方 在本 附加 合同 生效时 在万 能账 户中 为您 方 建立UAAR1510 个人账 户 , 用 以记 录本 附 加合同 的账 户价 值 。 每一个 保单年度 3 , 我 方 向 您方 提供保 单状态 报告

13、,告 知您 方个 人账户 价值 及结 算的 相关 信息。 二、 个 人账 户价 值 个人账 户 建 立时 ,账 户 价 值等于 您方 已支 付的 保险 费。 在 本附 加合 同保 险期 间内, 个人账 户价 值随 着转 入 保 险费 、 追加 保险 费的 支付 或个人 账户 利息 的计 入而 等额增 加;随 着个 人账 户部 分领 取或年金 的 给付 而等 额减 少。 本附加 合同 效力 终止 或保 险期间 届满 时, 我方 将注 销您方 的 个 人账 户 。 本附 加合同 保险期 间届 满的 ,我 方 向 您方退 还 个 人账 户价值 。 13. 个人账户结算 一、 结算日 每个自 然月 为

14、一 个结 算期 间。 每 个自 然月 第一 日为 结算日 , 我 方在 每个 结算 日对个 人账户 价值 进行 利息 结算 并计入 个人 账户 。 二、 结算利 率 我方根 据中 国保 险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相 关规 定, 结合 万能保 险账 户的 实际 投资 情况, 在每个结算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的 结 算 利 率 4 , 并自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 公 布。 我 方公 布的 年结 算利 率不低 于 最低保证利率 5 ,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 证利 率的部 分是不确定的。 三、账 户利 息 结算利 率用 于计 算在 结算 日个人 账户 价值 在上 月的 账户利 息, 计息 天数 为本 附加合

15、 同在上 月的 实际 经过 天数 ; 如果 在上 月有 结算 过账 户利息 的, 计息 天数 为本 附加合 同从上 月最 近一 次结 算账 户利息 之日 至上 月最 后一 日的实 际经 过天 数。 如果本 附加 合同 效力 中止 、 终止 或给 付年金 的 , 我 方将会 在上 述事 项发 生时 按最低 保证利 率对 应的 日结 算利 率计算 账户 利息 , 计 息天 数为本 附加 合同 从当 月最 近一次 结算账 户利 息之 日至 上述 事项发 生时 的实 际经 过天 数。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期 间,个人账户停止计 息。 14. 费用收取 我方不 收取 本附 加合 同的 初始费 用、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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