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战斗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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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概述 一、警察执法战斗的概念 在我国,警察执法战斗一词是近年来在查缉战术等警察战术学科的研究中逐 渐被提及并使用的一个概念。考其缘起,不难看出其与军事学上的战斗一词有着 紧密联系。 战斗一词,按我国一九八九年版的辞海解释,是指敌对双方的兵团、部队、分队 (飞 机、舰艇) 进行的武装冲突。是达成战争目的的主要手段。警察执法战斗作为战 斗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有其自身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它是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 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环节,是人民警察基于自身职责与权力。在预防、制止和 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与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武力冲突。与战斗或其 他类似

2、于战斗的冲突相比较,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警察执法战斗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人民警察,另一方是违法者或者犯 罪嫌疑人。按我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警察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 察。其他依法配备有枪枝、警械的人员与违法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武装冲突, 原则上不在本概念的观注视域。 第二,警察执法战斗在性质上属于执法行为。是人民警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 力,履行自身职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与人民警察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因民 事、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而发生的冲突,甚至武装冲突是根本不同的;而公民基 于自身权利与犯罪嫌疑人发生的搏斗

3、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警察的执法 战斗行为在性质上亦判然有别。第三,在警察执法战斗中,双方的地位存在明显差异。人民警察代表国家、 法律与正义,立于主动地位。他们不仅可以得到国家其他武装力量的支持,而且 可以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援与帮助;不仅可以使用依法装备的武器、警械,而且可 以选用、调用、征用各种用于战斗的其他就便器材,而违法者、犯罪嫌疑人则处 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被动地位。第四,警察执法战斗有严格的法律要求。这种要求,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 人民警察应当严格依照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任务的规定来确定自己战斗的目的与 宗旨;在战斗中,应当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确定战术形式;战斗结束后,则应 依法

4、处置战后事宜等等。 二、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概念 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们把警察执法战斗法律的概念界定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活动的各种行为 规范的总和。同理,警察执法战斗法规则是指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规范 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活动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把握以上两个概念,必须注意深刻理解以下几点: 1人民警察执法战斗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民警察这一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的 行为规范,它既不同于调整人民解放军战斗活动的行为规范,也不同于调整人民 警察非执法战斗活动的行为规范。在人民警察应当遵守并执行的

5、所有法律规范中, 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2从形式上看,人民警察执法战斗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无象刑法 、 民法通则等专门的法典或专门的法律文件出台。它只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因此, 本书所称之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是对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范 的抽象和概括,并不专指某一专门法律文件。 3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作为自己的外在存 在方式,但仍然是成体系且有层次之分的。在体系上,从巡逻、盘查、到人质解 救,从遭遇战斗到反袭警战斗,从平息骚乱、暴乱到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等等 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层次上,既有国家最高权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国 务院暨公安部等部委

6、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更有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战斗中指挥员 的命令。虽然本书考虑到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指挥员命令的即时性、多样性而未将 其纳入研究视域,但其对人民警察执法战斗的规范作用仍然是毋庸置疑的。显而 易见,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层次性也是非常明晰的。 4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律与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规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 制定机关不同并由此导致的法律效力的差异。人民警察在执法战斗中,首先应该 考虑遵守法律的规定。 (二)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范围 对于警察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范围,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从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层面看,既有法律,如人民警察法 ,也有法规, 如公安机关办

7、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还有地方性法规和公安部等机关领导 人的讲话。 其次从存在方的式看,主要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及领导人的讲话之中。 最后,从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 、 戒严法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居民身份证条例 、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 城市人 民警察巡逻规定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等等。 三、警察执法战斗法规适用的范围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一般是指这些法律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 人适用的效力。但在此处,我们讨论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适用范围,则着重是研 究哪些人能够适用这些法律,以及在怎样的情形下才能够

8、适用这些法律的问题。 首先,警察执法战斗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它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 即我国警察法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 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也包括作为人民警察 一个新建警种的海关缉私警察。除此之外,任何公民个人或组织无权适用这些法 律,当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更不能成为我国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适用主体。 人民警察作为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适用主体,在执法战斗中,有权依法使用警械、 武器。有权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国家则在法律上予以认 可。当然,人民警察在适用这些法规的过程中,也要接受来自公安机关自身及人 民检察

9、院等方面的种种监督,并承担因不当适用法规而产生的责任。据此,我们 可以明确地认识到,那些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合同制民警, 除非在正式的人民警察的直接领导与指挥下,不能单独成为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 适用主体。 其次,只有在出现特定的情形下,人民警察才能够适用这些法规。 关于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适用执法战斗法规,我国法律、法规有许多具体的规定; 概括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允许警察适用战斗法规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 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或其他民主权利的违法或犯罪 行为,可以适用战斗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10、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第九条 第六项规定:“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等,法律都 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服。 第二,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正在实施放火、决水、爆 炸的;劫持航空器、航海器、车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枝弹药、爆 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安安全的;使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犯罪危害公共公 安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等,都 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 第三,对正在实施的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聚众扰乱车 站、码头、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聚众

11、械斗、暴乱等,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 第四,对正在实施的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暴力抗拒盘问 检查的;暴力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暴力阻碍,抗拒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 查、抢险、救人等任务;暴力抗拒、阻碍人民警察纠正违法行为的等,可以适用 执法战斗法规。 第五,对正在进行的逃避处罚监管、袭警的行为,如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 暴乱或者脱逃的;劫杀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严重刑事犯罪后拒捕逃跑的;袭 击人民警察等行为,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 第六,对正在进行的暴力袭击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的行为,或者 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执行任务而设置的警戒线的行为,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

12、第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的其他情形。 总之,我国人民警察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我国刑事诉 讼法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 关的人民警察在侦查这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 证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都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我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 、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了人民警察制止、处罚违法行为的范围。人民警察在制止、处罚这些违法行为的 过程中,如遇暴力阻碍、抗拒等行为,可以适用执法战斗法规,同时,人民警察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暴力阻碍、抗拒、破

13、坏的或遇到暴力袭警的,都可以适 用执法战斗法规。 四、 研究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意义 研究警察执法战斗法规,不仅是制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更是预防和减 少执勤民警伤亡的迫切要求。因此,较之其他法律的研究,其意义更为明显和直 接。具体说来,研究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减少值勤民警的伤亡。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刑事犯罪仍呈上升之势,暴力化的倾向 日趋突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枪、持械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民警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 “ 据统计,1998 年

14、全国牺牲民警 58 名,伤 3314 名;1999 年牺牲 65 名,伤 2685 名”;2000 年 19 月,就有 31 名公安民警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而英勇 牺牲。以上数字,仅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伤亡情况的统计,如果加上其他机 关人民警察的伤亡,其数字就更为怵目惊心。而引起这些的原因除犯罪分子丧心 病狂外,执勤民警执法战斗的素质不高更是一个重要因素。有的民警 执行任务 时, “该带的警械没有带,该带全的武器、警械没有带全,有的虽然带了也没有按 照规定正确使用” : 有的滥用警械、武器,造成自身或无辜群众的伤亡;有的技、战术水平太差,对执法战斗法规缺乏基本了解,不知道什么情形下该使用警 械

15、,什么情形下该使用武器,从而错失战机,使犯罪分子逃脱甚至带来自身伤亡。 为了尽快改变这些现状,贾春旺部长、罗锋副部长在 2000 年 9 月 6 日的电视、 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都一再强调了要“千方百计提高一线民警的实践技能”;要 “抓紧规范民警的执勤行为,要加强对民警的教育训练,要组织派出所、巡警、 刑警、交警等部门的民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并熟练掌握。 ”很显然,我们研究警察执法战斗法规,对于落实领 导指示,打击犯罪,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的伤亡,无疑是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 (

16、二)有利于人民警察系统、全面地学习执法战斗法规。正如我们在前边所讲, 人民警察执法战斗法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非集中存在于一部统一 的法律文件之中,而是散存于刑事诉讼法 、 人民警察法 、 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条例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它又和刑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居民身份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着紧密联系。因此, 人民警察要在繁忙的业务中抽出时间来系统、全面地学习执法战斗法规,并不是 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现在,我们把这些执法战斗法规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抽出 而加以集中研究,并编撰成书,一方面,它可以填补我国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的研 究空白,为我国开展此项研究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它可以为人民警察系统、全 面地学习执法战斗法规提供一本简便的教材,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战斗水平。 贾春旺部长讲话 罗锋部长讲话 (三)有利于警察执法战斗法规自身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我国警察执法战斗法规 散存于不同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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