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红包的纳税问题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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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红包的纳税问题和核算 一个做服装生意的朋友,老板通过手机几天时间发了二十多万元红包,该怎么处理? 先解读一下税总函2015409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之前看过不少解读稿,都没有说到要害,或者说错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 简称网络红包)。 解读:注意其中的“随机”二字,后面会用到,非常关键的两个字。 所以,严格说,这个文件名应该是加强网络随机红包个税征管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2、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解读:从其制定依据看,此文件仅针对个人所得税及其征管,不直接涉及其它税种。其它 税种,主要指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该怎么办?还得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从本文件 中是找不到答案的。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解读:为什么是“偶然所得” , 个税法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是:“中奖、中彩等偶然性 质的所得” 。 正如前面我解读的,本文件的红包,全部为随机红包,网络红包发出来,能不能抢得到, 能抢到多少,是没有定准的,满足个税法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的定义,它

3、这样规定是 说得过去的。它关注于取得红包行为本身的偶然性。 有人问,如果是一对一的红包呢?如果红包的取得没有偶然性呢? 如果企业发的没有偶然性的红包,显然不适用于本文件。它属于个人在企业活动中取得的 收入。应该按“其他所得”来扣缴个税。可以参见财税【2011】50 号文。 该文件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结论出来了:如果红包是随机的,按偶然所得交税。这是基于对个税法实施条例的理解。 如果红包是确定的,则不能适用偶然所得,要按财政部的规定,适用“其它所得” 。

4、 当然,两个所得在结果上是一样的,都是 20%。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所得税上,能不能扣除呢? 发红包与取得收入相关,就能够扣除,属于一种销售费用。 注意,不能一股脑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费。它有可能是宣传费,也可能不是宣传,而是维 持一个网络目标群体的粘性等,所以,要据实进行分析。 首先,制作关于发放红包的公司文件,明确为什么发,什么情况下发,发多少,发的程序 等。以此证明其与收入相关性。同时也是完善内控的要求,不仅涉及税务问题。 其次,导出相关数据,形成会计凭证或备查资料。如果能够进行手机截屏配套就更完善了。 实际上,未来公司治理的提升,这类数据还可以进行深耕和分析。 第三,扣个税。入账。 比

5、如,发了 20 万元红包,则将其换算为含税金额。 销售费=20 万(1-20%)=25 万,应申报扣缴个税 5 万元。 借 销售费用-红包 25 万 贷 其它货币资金 20 万 贷 应交税费-扣缴个税 5 万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 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 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 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或提供服务的价格 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这一条讲得很清楚,因为红包只是代金券,只有未来消费了才有收效,但消费时形成一项 折扣,所以没有个税纳税义务

6、。 但要注意,这一条规定:“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 ,才适用这一条。 如果是“用于购买其它企业”的商品呢? 比如,网络平台发的红包,可以在其入驻各店铺消费,这个交不交个税呢?第一,不能按本文件第一条处理。因为不是“现金红包” 。所以,不按第一条规定,不交偶 然所得的个税。 第二,也不能按第二条处理。 “不按第二条处理,就是说要交个税?”错! 这是一个实务中,理解税收规则时的一个常见陷阱。不从规则角度学习税法,很容易掉进 去。 不少会计认为,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条件,就要征税” 。这是违反纳税法定精神的理解。比 如,拿出一个不征税的条款对你说:“你们不符合不征税条件,所以就要征税” 。这是错误

7、的。征税必须要有征税的理由。 对于这类购买其它企业产品服务的非现金红包,属于“本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没有规 定就不按本文件来,就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进行判断。 判断的时候,要考虑到红包对应的金额在网络平台、未来销售方、个人之间如何结算处理 的。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买谁的东西,都是一项折扣行为。消费前,并没有实际上取得 经济利益流入,消费时则构成了销售折扣。这种情况下,哪有个税纳税义务。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 解读:这一条是涉嫌违法的。 如果个人之间发实物红包,的确是不征税的。如果网络红包不是随机的,而是确定的,比

8、如甲发 200 元给乙,不存在手气问题,则的确也不纳税。因为不适用偶然所得。 但本文件讲的是随机红包,比如是群里发的“抢红包” ,麻烦了,那就是偶然所得,因为拼 的是手气、是偶然性,参见对第一条的解读。所以,要交个税。 那么,税务总局这一条是否说明,这个文件出来之后,个人之间无论怎么发红包,都不交 个税了? 税务总局把大家都罩住了? 税务总局可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它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授予总局有决 定减免个税的权力。如果这个文件是“财税”文号,即财政部参与发文,就可以免税了, 财政部被赋予了决定减免个税的权力。 当然,既然总局这样下文件了,如果未来纵有胆大的稽查认为总局这一规定错了,则没有 扣缴和纳税的责任也不在我们了。也算是把大家都罩住了。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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