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学生宿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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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 9601月修定 9612月新修定 9711月14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9712月10日學務會議核備 985月26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986月22日學務會議核備 9812月4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9812月21日學務會議核備 995月17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996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9912月2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9912月23日學務會議核備 1006月3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06月17日學務會議核備 10010月20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012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105月18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106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2、 10111月12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112月19日學務會議核備 10205月20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206月13日學務會議核備 1035月19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36月26日學務會議核備 10311月24日學生宿舍管委員會修訂 10312月29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05月14日學務會議核備 10412月30日學務會議核備 一、本校學生進住學生宿舍應遵守本規則。 二、本校學生住宿權依下優先順序辦: (一)大學部 大學部宿舍以一級新生、二級學生優先分配住宿(床位足時,二級學生依電腦抽籤 順位優先遞補)。 (二)研究生 研究生宿舍以舊生優先分配住宿,新生次之。但需保適當床位

3、供新生抽籤,住宿組得視 每床位況機動調整分配之,惟仍以舊生優先辦宿舍抽籤作業。 (三)優先分配住宿學生 身心障礙生、低收入戶子及中低收入戶子(出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原住民、非本 國國籍學生、當宿舍自治幹部、當卸任齋長、校隊及學生會成員(依本校校隊及學 生會成員優先分配宿舍原則辦),以上學生得優先分配住宿。 (四)優先候補學生 清寒家庭子、孱弱生(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動者,經公地區醫院診斷證明, 且病情實需住校者)、家庭或個人況特殊者,以上學生需檢附相關佐證資經導師、系主 任簽章後送生輔組審查彙辦(詳情請洽生輔組網站),經呈核同意後,得優先候補宿舍。 (五)一般候補 大學部三、四級學生、研究

4、生具優先分配宿舍資格同學得登記候補宿舍。大學部每3 月份上網申請宿舍或登記候補,並以電腦抽籤決定之;研究生於每5 月初上網申請宿舍 或登記候補,並以電腦抽籤決定之。原享有住宿權同學於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宿舍,逾期再 提申請住宿時,即依一般候補方式辦候補。 三、申請住校以一學(學校事為準)為原則,如因特殊事故,欲辦下學期退宿者,須於每 12 月31 日前提出申請。每上學期1 月31 日;下學期6 月29 日為學期結束退宿日。暑 期自7 月1 日至8 月30 日止,欲申請暑期住宿者,需另案申請登記並繳交住宿費,一經繳費, 2 概退費。 四、學生寢室床位經編定後(一學辦一次),欲動者(動次一學以3 次為

5、限,第一 次收費第二次起每次動需收取手續費300 元) ,動至較低宿費者概退費,動至較高 宿費者,需補繳差額,並須先向住宿組提出申請且獲同意,得私自轉讓頂替(含寒假期間私 自借讓者),經發現,應即搬宿舍,予退費;轉讓或頂替者,雙方下一學均得再申 請住宿。 五、欲辦次學期退宿者,上學期於每7 月31 日前、下學期於12 月31 日前申請退宿手續者, 可免收次學期宿費;超過上述期限至上學期10 月1 日前退宿者、下學期3 月1 日前,依各齋 宿費收費標準扣款四分之一宿費(需先繳納註冊繳費單後才可退費) ;逾上學期10 月1 日退 宿者、下學期3 月1日,退費。 、非本國國籍學生及候補住宿生,於開學

6、後一個月內分配住宿者繳交全費,開學逾一個月者, 繳交四分之三宿費,逾二個月者,繳交四分之二宿費,逾三個月者,繳交四分之一宿費。進 住後再辦退宿者退費。低收入戶學生免收住宿費;進住其他較高價位宿舍時,需依住宿 組當公告之基本宿費為基準補繳差價。 七、進住宿舍前,應繳交押,並配合管員確實清點寢室各項設備;宿舍公物須愛惜使用,非 自然或人可抗拒因素損壞者,應照價賠償。押將退至學生於校務資訊系統中登學校 指定之銀或郵局帳號,學生如未登本人帳號或登錯誤致無法退款,將委請銀代為開 支票並以掛號信件寄回學生戶籍地,每筆押將代扣支票開手續費及掛號郵資。 八、大學部宿舍寢室內大燈應有管制時間,由各齋自制定管辦法

7、(以超過晨點為限), 小燈由學生自管制。基於安全由,學生得擅自在宿舍寢室內使用氣機、電冰箱、電 、電鍋、電暖器、電視、放影機、電暖氣毯或500W(含)以上(吹風機、手機、電腦週 邊器材除外)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 九、住宿學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安、環境清潔衛生和走淨空,宿舍內外窗戶、浴廁得任 意張貼廣告文宣。宿舍公共空間(個人寢室以外區域)得放置私人雜物,堆放於公共空間之 私人雜物,由齋舍管人員張貼公告經5個工作天,未做處者,則由管人員拍照 、造冊及 打包收存(負保管之責),並公告於住宿組網頁,經1個月未認視同廢棄物處 。 十、住宿學生得攜帶任何危險及違禁物品,如汽油、砷、鉈等傷害較強之物品或搖

8、頭丸、 安非他命等毒品進入宿舍,或在宿舍內養寵物。 十一、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和宿舍管人員,為執其職責,應會同齋長(或相關師生)進 入寢室檢查,遇緊急況時,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齋長或宿舍管人員得進入寢室處 ,處情況事後須向學務處提報書面報告;學生宿舍查核程序及學生宿舍修繕程及進出 人員管制辦法,另訂之。 十二、住校學生違反下規定,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外,並採違規扣點方式處: (一)、違反下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二五點。 1.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譁或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者。 2.在宿舍區晚上10 時後,一器停止彈奏(包括鼓、吉他、大聲唱歌等)。 3.垃圾未清、未分或妨害宿舍環境清潔衛生者。

9、 4.宿舍內外窗戶、浴廁任意張貼廣告文宣。 5.在宿舍內養寵物或餵食動物者。 6.公共區(如走、寢室門前、窗台)任意擺放私人物品(如鞋子、雨傘、垃圾、盆栽等) 者。 7.無人在寢室,電扇、抽風扇未關者。 8.未經住宿組同意,擅自加裝寢室門鎖者。 9.未辦妥動手續,私自換寢室者或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 (二)、違反下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五點。 3 1.未經允許駕駛汽機進入宿舍區者。 2.未經住宿組同意使用或放置電器用品,如氣機、電冰箱、電、電鍋、電暖氣、電 視、放影機、電暖氣毯或500W(含)以上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等違規物品(吹風機、 手機、電腦週邊器材除外);違規物品限二週內搬宿舍,複查未搬者,

10、得續扣點。 3.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4.故意損壞公物者或他人物品者。 5.宿舍區域內吸菸者。 6.未經報備核准從事具有安全顧慮或影響宿舍安之活動(施放煙火炮竹、營火晚會、 炊食等) 。 7.違反第一項之犯者。 (三)、違反下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點。 1.在宿舍內有賭博、打麻將、酗酒、鬧事或互毆為者。 2.未經住宿組同意,私自接第四台者。 3.未經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齋長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 妨害宿舍安者。 4.經分配住宿,進住又註銷者。 (四)、違反下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五點,即退宿、沒收住宿押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1.非經住宿組、齋教官或生輔組

11、輔導人員報備同意,帶非住宿生宿者。 2.帶性至浴室沐浴盥洗者。 3.在宿舍內養寵物或餵食動物,三次犯經查證屬實者。 4.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住宿者。 5.非住宿生或性滯逾晚間十二時者。 6.偷竊為經查證屬實者。 以上所違規事項,當考發生違規事件之動機、背景等相關因素,得由生輔組簽請學 務長核定,改以愛校服務或諮商輔導等方式實施。 十三、為鼓學生積極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主動與宿舍公共服務事宜,有下 各款情形者,住宿組、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上簽陳報酌予獎。 (一) 、主動維護宿舍秩序、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 (二) 、主動維護宿舍環境整潔、美化宿舍有具體事實者。 (三) 、主動

12、防止違法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 (四) 、主動積極辦學生宿舍活動及與宿舍公共事務者。 (五) 、其他對宿舍有具體事實貢獻者。 該學學生具有前獎事實,且無違反校規紀者,經齋長會議通過,得於次學 優先分配宿舍,名額由住宿組每檢討後,送生輔組辦(優先分配宿舍名額以10 人 上限,餘則予記功嘉獎表揚之。) 十四、 (一)、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各宿舍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住宿組承辦人員、 齋長執。對於扣點有議者,得依【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新實施要點】提出申覆。 (二)、對於新審查會議決議有議者,得於新審查會議後,七日內向宿委會提出申覆。 (三)、 一學內計扣點達十點(含)以上,取消其下一學期住

13、宿資格,逾十點仍然遵守宿舍 規則,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則必須在週內搬宿舍,予退費,並取消下一學 之住宿申請(含候補)資格。針對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且申請新消點計劃未通過 者,暫緩搬宿舍至本學期結束並簽具結書及每週愛校服務2 小時至學期結束(未執 者即搬宿舍) ,學期間再有違反宿舍規則即退宿。 (四)、於宿舍區內,曾因違反宿舍規則致受到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撤銷其在學期間住宿資 4 格。 十五、宿舍會客相關規定: (一)、會客時間:男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夜間十二時;生宿舍於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其它 時段非經值勤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管員同意,得進入性宿舍,違者依情節 輕重扣五十五點。 (

14、二)、訪客申請會客時,須親自向各區服務中心或傳達室以個人證件辦登記。 (三)、宿性或帶性沐浴盥洗者,除依規扣點懲處外,並通知其家長。宿舍區遇特殊 況,得由齋長提出,向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或住宿組報備後,始可開放於規定之宿 舍盥洗。 十、進住宿舍未繳交住宿費,經催繳而予會者,除應限時搬宿舍外,並依規定追繳其應 交之住宿費。 十七、各宿舍在違背本規則之規定,經齋民會議決議後,得自增加適當之規定送住宿組及生 輔組核備。 十八、宿舍搬遷及相關配合規定: (一)、遷出宿舍(含換寢室)時應辦遷出手續,清點繳還宿舍公物,並負責清私人物品, 恢原。 (二)、住宿生須於學期結束之公告期限內辦退宿手續後搬宿舍,未於公告期限內搬宿舍 者,管員得會同齋教官、生輔組輔導人員將其私人物品打包集中放置於儲藏室內, 負保管責任,且按日以NT100 元計費收取罰,逾一星期仍未回者,則視同廢棄物 處、沒收宿舍押、取消下學期住宿資格,並提交學生住宿組依規議處。 (三)、住宿生於各管中心借用手推時,需檢附證件如學生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並應當天 歸還。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以500 元扣罰,罰自宿舍押扣抵,逾2 日以上仍未 歸還者,則以宿舍押1,000元全扣抵退還。 十九、靜宿舍區申請,每四月由學生住宿組視宿舍容及學生實際需求擇期公佈。 二十、本規則經學生宿舍管委員會通過並送學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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