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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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已由广州城建职业 学院学生会全体委员会于 2011 年 4 月 9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 法自 2011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会委员行使选举权利,规范学生会主席选 举工作,根据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应当坚持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会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每届任期 1 年,届满后应当在 1 个月内进 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

2、换届选举的,应当报 院党委、团委,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完 成。 第六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应当支持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 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 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工作领导小组表决通过成立第二届学生会 临时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三)确定选举人; (四)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五)组

3、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有序开 展选举宣传工作;审查正式候选人资格,并组织对正式候选人开展 民意调查(超过三分之一调查对象投反对票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选举人询问,受理选举人申诉;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举人 第十二条 具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 不限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除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 第十三条 选举人名单由学生会临时秘书处依据学籍资料确定, 并于选举日的 20 日前将选举人名单公布。对公

4、布的选举人名单有 异议的,应当在选举人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学生会临时秘书处 提出。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 起 2 日内向学生会临时秘书处申诉。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选举 日的 3 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学生会临时秘书处会应当在选举日的 3 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举人名单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大一专科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 的政治觉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

5、学习成绩良好,在读期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文字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和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五)大一期间担任过各类各级团干部、学生干部或班干部, 且任期满一年;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选举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席候选人。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在选举日 30 日前接受候选人报 名,报名方式两种:第一,由各院(系)推荐;第二,自由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截止后,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征求候选人所在学院党、团组织意见。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审议后将 候选人名单(草案)与相关材料上报校团委,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在选举 20 日前

6、将候选人名单公布。 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 内向学生会临时秘书处提出。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提出异议之 日起 2 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学生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向学生会临时秘书处申诉。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选举日的 15 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上 报党委、团委。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选举日的 15 日前,将重 新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布。 第五章 选举活动 第十八条 选举活动期自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始,至选举日前 1 日止。每日竞选活动时间,自 8:00 时起至 22:00 时止。选举 日前 24 小时内禁止任何

7、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候选人应当提前 2 日向学生会临时秘书处提交选举 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选举活动。 第二十条 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时使用扩音设备应当向学生会 临时秘书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使用;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将根据 实际情况,择期在校举办候选人集中公开演讲及辩论会。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在开展选举活动时可以对选举人作出承诺, 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 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临时秘书处,由学生会 临时秘书处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 规校纪,不得干扰正常的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出

8、现商业机构、 校外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品牌、标识,不得出现城建职院现任教职 员工的支持语句,不得攻击他人,不得向选举人派发礼品、现金、 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解读广 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选举活动开展办法 。第六章 投票和开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在学生代表大会进行。投票工作人员设登记 人、监票人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负责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唱票人和登记人名单的审核;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发票人、 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登记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在投票前将选票发至选举人手 中并向选举人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

9、条 选票由学生会临时秘书处统一印制,加盖学生会 印章。 第二十八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应当设立秘密写票 处;监票人在投票前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投票前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进行 身份登记。 第三十条 选票应当由选举人本人填写。选举人外出或者因 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做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计票工作现场完 成。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 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由学生会临时秘书处组织重新 选举。 第三十三条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 1 人的,选票 有效;多于 1 人的,选票无效。选

10、票内容无法辨认或签名、盖章、 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非选票规定符号的,经学生会临时秘书处 确认,选票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七章 选举结果 第三十四条 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新一届学生会主席。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再次组织投票,以得票多的当 选。 第三十五条 选举结束时,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封存选票, 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举人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等选举资料在内 的选举档案,交学生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书面上报临时秘书 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临时秘书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 7 日内 向学生会委员会申请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确定学生会主席当选人。 第八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

11、选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 1/4 以上委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 学院学生会当然委员)提议,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要求罢免学 生会主席;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秘书处提出,并写明 罢免理由。学生会主席应当在学生会委员提出罢免后 3 日内向学生 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 3 日内向全体 学生公布罢免书和答辩书,组织学生会委员推选产生学生会主席罢 免委员会。 第三十九 学生会主席罢免委员会在成立后 15 日内组织全 校有选举权的学生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条 学生会主席罢免委员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有支持 罢免或阻止罢免的宣传活动。第四十一条罢免学

12、生会主席,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不得委托投票。 第四十二条 罢免学生会主席,应当经有选举权的学生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三条学生会主席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 生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 3 日内向全体学生公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会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连续 3 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 1 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四)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学生会主席职务终止

13、后,学生会应当在 3 日内向全体学生公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在一届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当在 1 个 月内由本届学生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学生 会主席,其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 由学生会委员会书面上报党委、团委、上级学联。 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候选人或选举人有权向学生 会临时秘书处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二)擅自指定、委派、调整、变更候选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多次投票、毁 坏选票或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学生行使选

14、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学生会主席选举中的违规行为或者对学生会主席 提出罢免要求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干扰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学生会临时秘书处 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贿选使用的现 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 第四十九条 有四十八条规定行为而成为候选人的,学生会临 时秘书处有权决定取消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条 有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当选人,学生会临时秘书处 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析权归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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