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秀创业企业家评选活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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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优秀企业家、北京优秀创业企业家 评选活动章程 (2009 年 2 月 27 日经北京地区十一家主办单位社团组织审议通过)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一条 为激励首都企业家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节 能减排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组织推选、 表彰“ 优秀企 业家” 、 “ 优秀创业企业家” 活 动。在全社会宣传企 业家艰苦创业、锐意改革、勇于创新、 奋发向上的精神,为企 业家发挥聪明才智,为首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二条 评选活动 由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 会、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2、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北京外 商投资企业协会、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北京市女企业家协 会、北京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北 京福建企业商会、北京山东企业商会联合主办,由北京企业 联合会承办。 第三条 成立由主办单位领导组成北京“优秀企业家” 、 “优 秀 创业 企业家” 评选 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 公室,设在北京企业联合会,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成立由十一家主办单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组成的 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察、 评审工作。2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对象 北京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企业家评选条件:在北京 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的董事长(董事

3、局主席)、 CEO、总经理(总裁、厂长)等企业的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 常务或执行副总经理等副职;含在京工作的外籍企业家)。任 职期在 3 年(含)以上者,任期不满 3 年,但有特别突出贡献 的可酌情考虑。 第五条 评选名额 北京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名额为 20 名左右;北京优秀 创业企业家每年评选名额为 40 名左右。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品德高尚,具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在推进改革开放、促 进首都经济开发、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 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曾主持或参与企业建立、 兼并、重组、 结构调整、科技自主创新、开展循环经

4、济等重大 活动,在企业改革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重点是在 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做了重 要贡献,并取得了明显进展,企业的经营实效和管理水平发 生了重大变化。 第八条 自担任企业主要领导以来,企 业规模扩大,经济 效益显著增长。企业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3 入、利润总额、上 缴税金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有显著提高;主 要经济指标位于行业前列(优秀企业家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6 亿元以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荐与申报 1、北京企业联合会等十一家协会、各控股公司、各行业 企协、各区县工业局、 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各区县企联均 可推荐 35 名;中央在

5、京大型企业可推荐 35 名、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可自荐 12 名。 2、被推荐人由所在单位提供业绩材料报北京优秀企业 家评选办公室。 业绩材料包括:(1)被推荐人个人简历及说明,工作简历 要真实、准确、连续,在本企业改制前就已担任主要领导的, 要注明改制后的企业和原企业为同一企业,任职年限可合并 计算。 (2)本人在企业创业、改革和发展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 获得的成果、奖励和荣誉(如全国人大代表、政办委员、全国 劳模等)。 (3)在科技自主创新中的作用、贡献及成果(科技奖 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管理、循环经济、节能、环 保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突出贡献和成果。 3、被推荐人在

6、本企业担任主要领导时间不足 3 年者,需 加报一份补充材料,作为评选参考。 第十条 初审、公示 评选办公室收到被推荐人业绩材料后,评审委员会依据 候选人基本条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出公示名单后4 在“ 北企联合网” 和 北京企业会刊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全 社会和企业界意见,进行评审,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 过。 第十一条 审定 评审委员会依据候选人创新业绩材料、网上公示情况, 对照实地考察候选人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名 单,上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表彰与宣传 1、在当年的“ 北京企 业家活动日” 大会上 进行表彰(每年 的 4-5 月份),并邀请获奖企业家代

7、表做事迹报告; 2、在北京日报、首都建设报和北京企业杂志、 “北企联 合网” 等媒体上宣传报导 。并编辑出版 企业家风采或印制 宣传画册,宣传获奖者的事迹、推广创业经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项评审活动不收费。 为了扩大影响,表彰 先进,宣传优秀,我 们将通过部分媒体对优秀企业家及优秀 创业企业家获得者进行宣传、介绍,并召开大会进行表彰、 颁奖;借此扩大优秀企业家本人及所在企业的社会影响,获 得更好的社会效益,有效地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由被评审 通过者所在单位向主办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宣传费,用于印 制宣传画册,报纸宣传,制作奖章、 奖牌、证书等。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优秀企业家、优秀创业企业家 评选领导小组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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