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责任保险附加管道爆裂渗漏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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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 房主型家庭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1 页 共 7 页 “全能卫士”家庭责 任保 险 附加管道爆裂渗漏责 任保 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 只有 在已 投保 “ 全 能卫士 ” 家庭 责任 保险 ( 以下简 称为 “ 主险” ) 后 , 方可投 保 附加 管道 爆裂 渗漏责 任保 险 (以 下简 称 为“本 附加 险” ) 。 第二条 本附加 险与 主险 相抵 触之 处, 以本 附加 险 为 准; 本 附加 险 未尽 之处 , 以主 险 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 同效 力终 止 , 本附 加 险效 力即 行终 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

2、保险 期间 内, 主 险合 同载 明的 被 保险 人居 所的 管道 ( 特指自 来水 管 、 暖 气管 、 排水管 、 排污 管 ) 发 生爆 裂或渗 漏 , 致 使第 三者 遭 受财产 损失 ,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不 含 港、 澳、 台地 区) 法律 应由 被保险 人 或 其家 庭成 员 承 担经济 赔偿 责任 的 , 保 险 人将根 据本 附 加险 的 规定 ,在 保险 单载 明的赔 偿限 额内 负责 赔偿 。 第五条 保险事 故发 生后 ,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 因 保险 事故 而被提 起仲 裁或 者诉 讼的 , 对应由 被保 险人 支付 的仲 裁或诉 讼费 用以

3、及事 先经 保险人 书面 同意 支付 的其 它必要 的、 合 理 的费用 ,保 险人 按照 本 附 加险 约 定也 负责 赔偿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 下列原因造成的 损失 、费用和责任,保险 人不 负责赔偿: (一)管道试 水、试 压; (二)私自改动原管 道设 计 ; (三)违规安装管道 、安 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或有 重大过失 。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 , 未 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的 ,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 本 附加 险 的 累计 赔偿 限额 、 每 次事 故赔 偿限 额 由 投 保人与 保险 人协 商确 定 , 并 在保险 单中 载明 。 本 附

4、加 险 的 每次 事故 免赔 额 ( 率) 由投 保人 与保 险 人在签 订保 险合 同时 协商 确定 , 并 在保 险 单 中载 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 房主型家庭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2 页 共 7 页 “全能卫士”家庭责 任保 险 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 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 只有 在已 投保 “ 全 能卫士 ” 家庭 责任 保险 ( 以下简 称为 “ 主险” ) 后 , 方可投 保 附加 监护 人责 任保险 ( 以下 简称 为“ 本 附加险 ” ) 。 第二条 本附加 险与 主险 相抵 触之 处, 以本 附加 险 为 准; 本 附加 险 未尽

5、 之处 , 以主 险 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 同效 力终 止 , 本附 加 险效 力即 行终 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 期间 内, 被保 险人 家 庭成员 中 的 无民 事行 为能 力 人或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的行为 造成 第三 者 的人 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不含港 、澳、台 地区 ) 法律应 由 作 为其 监护 人的 被保险 人 或 其家 庭成 员 承 担经济 赔偿 责任 的, 保险 人 将根据 本附加 险 的规 定, 在保 险单 载明 的赔偿 限额 内 负 责赔 偿。 第五条 保险事 故发 生后 ,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 因 保险 事

6、故 而被提 起仲 裁或 者诉 讼的 , 对应由 被保 险人 支付 的仲 裁或诉 讼费 用以 及事 先经 保险人 书面 同意 支付 的其 它必要 的、 合 理 的费用 ,保 险人 按照 本 附 加险 约 定也 负责 赔偿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监 护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 犯 罪 行 为 、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损 失 、 费 用 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 偿。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 , 未 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的 ,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 本 附加 险 的 累计 赔偿 限额 、 每 次事 故赔 偿限 额 由 投 保人与 保

7、险 人协 商确 定 , 并 在保险 单中 载明 。 第九条 本 附加 险 的 每次 事故 免赔 额 ( 率 ) 由 投保 人与 保险 人 在签订 保险 合同 时协 商确 定,并 在保 险 单 中载 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 房主型家庭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3 页 共 7 页 “全能卫士”家庭责 任保 险 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 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 只有 在已 投保 “ 全 能卫士 ” 家庭 责任 保险 ( 以下简 称为 “ 主险” ) 后 , 方可投 保 附加 宠物 责任 保险 (以 下简 称为 “本 附 加险” ) 。 第二条 本附加 险与 主险 相

8、抵 触之 处, 以本 附加 险 为 准; 本 附加 险 未尽 之处 , 以主 险 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 同效 力终 止 , 本附 加 险效 力即 行终 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 期间 内 ,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豢 养或 受他 人委托 临时 看养 的 、 有合法 准养证 的宠 物造 成第 三者 的人身 伤亡 和财 产损 失 , 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不 含港 、 澳 、 台 地 区)法律 应由被保 险人 或 其家庭成 员 承担经 济赔偿 责任的, 保险人将 根据本 附加险 的 规定 , 在保险 单载 明的 赔偿 限额 内 负责 赔偿 。 第五条 保险事 故发 生后

9、,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 因 保险 事故 而被提 起仲 裁或 者诉 讼的 , 对应由 被保 险人 支付 的仲 裁或诉 讼费 用以 及事 先经 保险人 书面 同意 支付 的其 它必要 的、 合 理 的费用 ,保 险人 按照 本 附 加险 约 定也 负责 赔偿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 家庭 成员不具有合法、有 效的 准养证或 违反当地宠 物管 理规定; (二)保险事故发生 时, 该宠物已 连续三天以 上( 含三天) 处于无人看 管状 态; (三)保险事故发生前, 该宠物已出现患病症状或 具有疑似症状,但 被 保 险人 或其家

10、庭成员 未及时 将其送 交相 关机构 检疫; (四)保险事故发生 时, 受害第三者存在违法 行为 、犯罪行为。 第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 员放 任宠物伤人、毁坏财 产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 , 未 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的 ,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 本 附加 险 的 累计 赔偿 限额 、 每 次事 故赔 偿限 额 由 投 保人与 保险 人协 商确 定 , 并 在保险 单中 载明 。 第十条 本 附加 险 的 每次 事故 免赔 额 ( 率 ) 由 投保 人与 保险 人 在签订 保险 合同 时协 商确 定,并 在保 险 单 中载 明。 中

11、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 房主型家庭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4 页 共 7 页 “全能卫士”家 庭责 任保 险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 任保 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 只有 在已 投保 “ 全 能卫士 ” 家庭 责任 保险 ( 以下简 称为 “ 主险” ) 后 , 方可投 保 附加 家政 服务 人员责 任保 险 (以 下简 称 为“本 附加 险” ) 。 第二条 本附加 险与 主险 相抵 触之 处, 以本 附加 险 为 准; 本 附加 险 未尽 之处 , 以主 险 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 同效 力终 止 , 本附 加 险效 力即 行终 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

12、保险 期间 内, 被保 险人 雇 佣的家 政服 务人 员在 从事 家政服 务过 程中 发生 意外 造成人 身损 害 , 依 照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 不含 港 、 澳 、 台 地区 ) 法律 应由 被保 险人 或 其家 庭成 员 承担 经济 赔偿 责任 的 , 保险人 将根 据本 附加 险 的 规定 , 在 保险 单载 明的 赔 偿限额 内 负 责赔 偿。 第五条 保险事 故发 生后 ,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 因 保险 事故 而被提 起仲 裁或 者诉 讼的 , 对应由 被保 险人 支付 的仲 裁或诉 讼费 用以 及事 先经 保险人 书面 同意 支付 的其 它必要 的、 合 理 的费

13、用 ,保 险人 按照 本 附 加险 约 定也 负责 赔偿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 下列原因造成的 损失 、费用和责任,保险 人不 负责赔偿: (一) 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 、犯 罪、故意行为或重大 过失 行为; (二)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 险人 或其家庭成员的 生产 、经 营性 工作提供服务; (三) 家政服务人员罹患 疾 病、 分娩、流产以及因此 而施 行手术; (四) 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 、毒 品或药剂影响; (五) 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 、自 残行为 。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 , 未 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的 ,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 本 附加 险 的 累

14、计 赔偿 限额 、 每 次事 故赔 偿限 额 由 投 保人与 保险 人协 商确 定 , 并 在保险 单中 载明 。 第九条 本 附加 险 的 每次 事故 免赔 额 ( 率 ) 由 投保 人与 保险 人 在签订 保险 合同 时协 商确 定,并 在保 险 单 中载 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 房主型家庭保险- 家庭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 5 页 共 7 页 “全能卫士”家庭责 任保 险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第 三者 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 只有 在已 投保 “ 全 能卫士 ” 家庭 责任 保险 ( 以下简 称为 “ 主险” ) 后 , 方可投 保 附加 家政 服务

15、人员 第 三者 责任 保险 ( 以 下简称 为“ 本附 加险 ” ) 。 第二条 本附加 险与 主险 相抵 触之 处, 以本 附加 险 为 准; 本 附加 险 未尽 之处 , 以主 险 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 同效 力终 止 , 本附 加 险效 力即 行终 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 期间 内, 被 保险 人 雇佣的 家政 服务 人员 在从 事家政 服务 过程 中 , 由 于 过 失造成 第三 者人 身伤亡 或 财产损 失 , 依 照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 不包 括港 、 澳、 台地区 ) 法律 应 由被保 险人 或其 家庭 成员 承担经 济赔 偿责 任的 , 保 险人将 根据 本附

16、加险 的约 定, 在保 险单 中 载明的 本附 加险 赔偿 限额 内负责 赔偿 。 第五条 保险事 故发 生后 , 被 保险 人 或其家 庭成 员 因 保险 事故 而被提 起仲 裁或 者诉 讼的 , 对应由 被保 险人 支付 的仲 裁或诉 讼费 用以 及事 先经 保险人 书面 同意 支付 的其 它必要 的、 合 理 的费用 ,保 险人 按照 本 附 加险 约 定也 负责 赔偿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 下列原因造成的 损失 、费用和责任,保险 人不 负责赔偿: (一) 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 、犯 罪、故意行为或重大 过失 行为; (二)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 险人 或其家庭成员的生产 、经 营性 工作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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