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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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农信循借字 第 号 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种类: 联社(银行)年 月 日 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农信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 民币贷款的本

2、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 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 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下称“额 度有效期间” )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 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

3、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 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 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期限不得短于 日, 不得长于 个月。 四、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三个月内未作任何提款,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 消,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单笔借款期内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4、,执行提款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存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 率月利率/3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借款发放的前提条

5、件 一、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 甲方支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其中单笔借款超过 万元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提交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额度支用 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

6、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 安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7.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方式 一、开户与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下列结算账户和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 (如有) ,并指定下列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下述账户实施监控。 1、结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资金回笼账户 1 :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 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核算甲方在乙方处申请的贷款资 金发放与支付。甲方确认,乙方应将其按合同约定所提取的

7、贷款资金划入结算账户或 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内。 (三)甲方确认,资金回笼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本合同 项下的借款本息的偿还从资金回笼账户划转。甲方的收入现金流或整体现金流应进入资金 回笼账户。甲方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乙方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当 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有权向甲方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支付方式 (一)甲方同意,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 式对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中的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监督贷款 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二)受托支付 1、甲方同意,符合下列条件

8、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实施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具体条件为: (1)在流动资金贷款中,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400万元(含) ; (2) ; (3) ; (4) 。 2、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具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 3、甲方向乙方申请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支付用途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 (2)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或真实反映甲方支付义务的书面文件; (3)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甲方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 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4)合法有效

9、的支付凭证; (5)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 额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结算账 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5、甲方向乙方支付因贷款资金的支付而产生的汇划费,在该汇划费发生时,乙方有权 按实际金额直接扣收。 (三)自主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书面用款计划,贷款资金可由甲方自 行支付,但需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甲方按 (频率)向乙方汇总报告贷款资 金自主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

10、查甲方的借款支 付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及支付方式约定。 (四)甲方支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借款额度支用申请书, 并提出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额 度支用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相关资料是否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对相应借款的支付方式具有决定权。 (五)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 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 第

11、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 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 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 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 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借款额度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

12、之款项并自行转款 还贷(甲方同意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 ,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 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 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最早到期优先的顺序还款, 利率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 利率执行。如提前归还了全部贷款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壹、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贰、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叁、按实际借款期限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合同签订时公布的实际借款期限所

13、对应的基 准利率并按本合同利率条款的约定浮动后的利率计收利息。 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二)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 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 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 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 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 ,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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