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八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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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八章教案 同学们, 大家好! 现在我们开始讲 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 八章君 主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宋辽金元。 学习宋辽金元这章内容的关键是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在宋、 辽、 金、 元时期出现的新变化, 并关注这一时期政治体制变化对后世的重大 影 响。 由于时间关系, 不能讲所有的内容, 只能讲其中最重要的一些 问 题。 下面首先讲宋朝的政治制度。 宋朝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制空前加强的历史时期。 宋朝统治者总结了唐五代以来的历史 教 训, 为防止藩镇割据和文臣、 外戚、 女后、 宗 室、 宦官擅权, 镇压 人 民反抗, 防御外族侵扰, 维护 王朝统一和长治

2、久安, 采取了一系列 措 施, 最大限度地集中政治、 军 事、 财政大权, 使 全国各地的任何事权 都归于中央政府, 在中央则分权, 设中书门下掌行政权, 设枢密院 掌 军政大权,设三司掌财政大权。 北宋的政治制度,经过宋太祖、宋太宗 两朝的调整,至真宗朝, 呈现出权力过分集中; 机构重叠, 名不符实; 造成大量冗官等严重 弊 端。 神宗元丰改制时, 为了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 对政治制度做了 重 大调整。南宋的政治制度多沿 袭北宋,但也做了一定的调整。 一、宋朝中央行政体制 北宋前期,中央行政机构最重要的是中 书门下、枢密院和三司, 分掌行政权、军权、财权,合称“二 府(政府、枢府)三司” ,

3、三者 互不统属, 均直接隶属于皇帝。 原 来集行政权、 军权、 财 权于一身的 - 2 - 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 从而削弱了相 权, 皇帝的权力则得到空前 的 加强。 宋初循唐五代旧制, 在皇城内设中书门下, 简称中书, 俗称中书 门下内省,又称政事堂,是宰相处理政 务之所。以同平章事为宰相, 参知政事为副宰相。 中书门下所属有舍人院, 舍人院所行词命为中书制书, 通称为外 制,以区别于翰林学士代皇帝起草的内制。 中书门下所属还有制敕院,负责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枢密院是宋朝的最高军事行政机构, 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 枢密 院的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 事,常以文臣充任,以文制武。 北宋前期,

4、枢密院对中书有很大的牵制作用, 至神宗元丰改制时, 始稍有改变。这种 “二府”分立、两不相知的格局,常使中书与枢 密院在处理政务上发生矛盾。 为调整这 种矛盾, 在战争期间有时以 宰 相兼枢密使。 北宋前期循五代旧制, 设三司为管理经济的最高机构, 号称计省, 下设盐铁司、 度 支司和户部司。 宋 初, 三司曾先后以三司使、 三部使 等为长官,号称计相。 北宋前期, 三司所领事务, 囊 括了唐代 户部、 工 部、 殿中省、 光 禄寺、 司 农寺, 军 器监、 都 水监等十多个部门的有关职掌。 三 司的职 权超越了单纯财政的范围,变 成了总管经济事务的中央机构。 尽管北宋前期的民政、 军 政、

5、财政 已由中书、 枢 密院、 三 司分别 掌管, 但 同时又沿前代旧制, 另外设中书、 门下、 尚 书等三省、 六 部 - 3 - 和诸寺监等机构。 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 况下, 产生了冗官的弊端, 造 成了官僚队伍的恶性膨胀。 宋神宗元丰改制时, 改革官制, 省 、 台 、 寺 、 监 领空名的都予以 裁撤,依唐六典制度,设门下、中 书、尚书三省、六部和诸寺、 监; 废三司, 将其职责散入户部及诸寺、 监 ; 撤 销中书门下, 以尚书 省都堂为政事堂,但保留枢密院。 门下省是审议机构, 负责审核政令, 驳正违失; 中书省是决策机 构, 负责草拟、 颁 发皇帝的政令; 尚书省是执行机构, 负 责

6、贯彻执行 重要政令。 三省长官即宰相, 三省设侍 中、 中书令、 尚书令, 但以官 高不授人, 而以尚书省副长官左、 右仆射为宰相。 左仆射兼门下侍 郎, 行侍中之职; 右 仆射兼中书侍郎, 行中书令之职。 三 省长官互兼, 实 际上是尚书省侵夺了中书、门下二省的权力。 南宋初, 左、 右仆射加同中书门下平章 事衔, 改两省待郎为参知 政事。 宋 孝宗时, 又改左、 右仆射为左、 右丞相, 又令宰相兼枢密 使, 但战争结束则免去所兼枢密使职务。 宋 宁宗时, 以宰相兼枢密使成 为 定制。各部和寺监多有裁并,只有吏部、户部不裁不并。 二、宋朝地方行政体制 宋初,地方行政区划有道、府、州、军 、监

7、、县,其中府、州、 军、 监相当于唐朝的州、 府。 宋太宗时, 改 变节度使兼管其他州、 军 (称为支郡) 的制度, 各州直属中央, 实际上取消了道一级行政区 划, 仅存空名。 宋初全国分为十道, 宋太宗时又改为十五路, 作为府、 州以上的 - 4 - 行政区划。 真宗时增加为十八路, 神宗 以后, 或 设二十三路、 或设二 十四路。 宋初在路这一级, 并不设地方政府, 路只是监察区。 地方诸路以 中央的派出机构分治财赋、 司 法、 仓储 、 兵 政, 与中央分设中书、 枢 密、三司的体制相配合,大大 地加强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专制统治。 宋朝在路一级的官署有转运司、 提点刑狱司和常平司等。 这三

8、个 路一级的机构, 实际上是中央派至诸路 分掌某项事务的官署。 转运 司 设都转运使或转运使为长官,掌以财 赋输送中央,称“漕司” ;提点 刑狱司先后设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公事 、提点刑狱劝农使等为长官, 掌司法,称“宪司” ;常平司设提举常平官等为长官,掌常平、义仓 之法,称“仓司” ,都不是完整的地方政府。以上三个机构都有监察 地方官吏的职责,转运司为常设,其余时置时废。 路的兵政则领于钤辖司和路分都监。 钤辖司领一路或两路, 设都 钤辖、钤辖,路分都监领一路、两路或 三路,设都监、监押,钤辖、 都监,皆由枢密院委任。 宋仁宗时, 某些路开始设置较完整的地方政府。 当时令广州、 桂 州知州各

9、兼本路经略安抚使, 其官署称经略安抚司, 掌一路兵民之政, 但这种机构并不普遍设置, 只是设于边境地区。 经略安抚使因掌兵政, 又称“帅臣” ,其官署简称“帅司” 。 经略安抚司与转运司、 提刑司、 常平司, 因为都有中央派到地方 监督指挥某方面事务的职责,所以统称为监司。 宋朝州、 府的长官一般称为知某州事、 某府事等, 总 领财政、 司 - 5 - 法及兵民之政。若以地位较高的使相( 即亲王、枢密使等重臣) 出任, 则称判某州事。 各州府设通判, 为 副长 官, 有监视长官的职责, 州 府 所发文书要二者都签署才能生效。 各军、监设军监使或知军监事,职掌与各州府相同。 府州军监之下设县,

10、各县设县令或知县事一人, 县令之下有县丞、 主簿、 县 尉等。 县 丞辅佐县令, 主 簿掌管户口钱粮, 县尉负责治安等。 宋初, 县 之下设乡, 乡设里正掌管赋役, 州 、 县 城郭内设坊, 有 坊正主管科税。 太祖开宝七年(974 年) 废乡, 改 设管, 设 户长主纳赋, 耆长主治盗贼, 受理诉讼, 典 以主文案 。 王 安石变法后, 乡村实行保 甲制度,县之下设都保、大保和保。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特征, 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其原因是宋初实行“强干弱枝” ;而坚持“强干 弱枝”则造成了地方困弱的后果。 三、宋朝军事制度 (一)统兵制度 在北宋初年的一系列改革

11、中, 中心环节是军事制度改革。 宋太祖 赵匡胤在释兵权、 收精兵等措施的基础 上, 建立起枢密院三衙 体 制,逐步削夺了地方藩镇和禁 军宿将的兵权,将兵权集中于皇帝。 宋太祖即位之初,就将枢密院牢牢控制 在自己手中。宋太宗时, 逐步形成了枢密不用武臣的家法,进一 步削弱了武将对军队的影响。 对统帅军队的殿前司、侍卫司,则采取 了不设最高军职的办法, 废殿前都点检、 副都点检, 以 次一级的军职统兵。 又将侍卫司一分 为 - 6 - 二, 分别由马军都指挥使和步军都指挥使主管。 原来的两司, 开始 向 三衙转化。 宋代在法律上对军队的调发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把发兵之权紧 紧掌握在皇帝手中。 枢

12、密院有发兵之权, 却不能直接统领军队; 三 衙 统领军队, 却无发兵之权; 二 者互相牵制。 同时又加强中央兵权, 削 弱地方兵权。 这对于消除唐中期以来频 繁发生的兵变, 防止边将造 反 和内地动乱, 保障社会安定, 防 止北宋成为五代之后的第六个短命 朝 代, 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消极作用, 削弱 了 宋朝的军事能力, 使 其在与辽、 夏 、 金 、 蒙 古的战争中经常处于下风。 军事指挥权的高度集中造成军队战斗力低下, 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主 要 弊端。 (二)军队编成 北宋前期的军队按隶属关系和来源划分, 主要是禁军、 厢军、 乡 兵和蕃兵。 禁军又称禁兵, 是 中央

13、正规 军, 是 “ 天子之卫兵, 以守京 师,备征戍” ;厢军又称厢兵,是诸州的镇兵,是地方军兼杂役军, 乡兵是一般不脱离生产的非正规的地方兵, 蕃兵是由西北边区少数 民 族组成, 防守边地的军队。 宋 初, 尽收天下精兵补禁军, 使禁军成为 最精锐的部队。 宋代还有地方武装力量土兵和弓手,但数量都不多。 宋神宗时, 为改变积贫积弱的状态 , 裁 汰冗兵, 推行将兵法、 结 队法, 加 强军训, 实施保甲法, 并 校阅保甲, 使 北宋后期的军事制度 发生了一些变化。 - 7 - 南宋初年, 宋军经历了从大部溃散到重新编组的过程。 重组的南 宋军队按隶属关系和来源大致可分为屯驻大兵、 禁兵、 厢

14、兵、 土 兵 和 弓手等类。 屯驻大兵代替禁兵成为正规 军, 禁兵降为与厢兵差不多 的 地方役兵,厢兵、土兵、弓手的情况则大体与北宋相同。 (三)屯驻与更戍 北宋在开国伊始,即创设屯驻和更戍之法,造成内外相制的格 局,以此来巩固统治。 宋初, 军 队共 20 万人, 驻 守京师者 l0 万, 其余分驻诸道。 这 种 屯驻法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以防外 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当京师, 以防内变。以求“内外相制,无偏重之患” 。 宋代实行“更戍法” ,绝大多数禁军的驻地几年一变。统兵将领 大多是临时委派, 造 成 “ 兵无常帅, 帅 无常师” , “兵不识将, 将不识 兵” 的状况。 这种作法, 固

15、然有效地防止了武将的叛乱, 却极大地削 弱了宋军的战斗力。 (四)召募与养兵 宋朝的兵员大量来自招募。 宋朝的招募制与养兵政策, 是紧密相 联的。 由 于实行 “ 养兵” 政 策, 宋朝军队人数不断扩大。 到宋仁宗 时, 军队总数即由宋初的 20 万增至 120 万,国家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 分 用来供养军队。 国家财用匮乏, 于是加大剥削量, 迫使人民不断起 来 反抗。 关于宋朝的政治制度我们就讲到这里。 辽朝政治制度既有浓厚的契丹民族特色, 又因地制宜, 因俗而制。 - 8 - 辽地处长城内外, 境内民族众多, 长城以北各族以游牧经济为主, 长 城以南各族则以农业经济为主, 为适应各民族的不

16、同情况, 实行蕃 汉 分治的政治制度, 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需要, 其主要特点是 “一 国两制” 。地方行政体制分为部族制、渤海旧制、后唐旧制等三种类 型。 辽朝的政治体制是杂糅多民族政治 制度的多元结构, 还有明显 的 部落旧俗的痕迹。 辽的中央官制分为北面官和南面官, “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 汉人” 。 “国制” 即契丹官制, 统称北面官, 汉制主要采用唐代官 制, 统称南面官。 所谓北面官、 南 面官是因其官衙分别位于皇帝殿帐的 南 北而得名。 “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 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 北面官建制受唐后期制度的影响, 杂用汉官职名, 但含义不尽相 同。 枢密院是辽朝最高军事、 行政机构 , 枢 密院分为北、 南。 北枢密 院是北面官系统中实际的宰辅机构, 军 事、 行政, 事 无不统, 以北院 枢密使、知枢密院使事、知枢密院事等为长官。 辽朝除了枢密使这样实际上的宰辅之外 ,还设有名义上的宰相, 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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