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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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 - 结构理论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中对“抗震措施” 与 “抗震构造措施” 有不同的定义。抗震措施(规范 2.1.9 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 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2.1.10 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 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不包括丁类建筑)1.1. 抗震措施(规范 3.1.3 条)甲类建筑,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 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乙类建筑,

2、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 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 应允许仍按本地区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1.2.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3.3.2 条及 3.3.3 条)建筑场地为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 度不降低。 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

3、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 (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 据2.1. 丙类建筑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

4、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2.2. 甲、乙类建筑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5、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2.3. 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另,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2004)第 6.0.8 条,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 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

6、施。3. 分析与讨论3.1. 对定义的理解“抗震措施” 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 规范中对“抗震措施” 与“抗震构造措施” 的定义来看, “ 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 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抗震措施” 中的“抗震构造措施” 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 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 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我理解,丙类建筑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此时, “抗震措施”与“ 抗震构造措施” 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类场地,并 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

7、 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 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3.2. 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 得到本文 2.1 中的结果。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 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类场地不变;类场 地降一度(6 度不降) ;、类场地中的 7.5 度和 8.5 度升至 8 度 和 9 度,其余不变。3.3.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3.3.1. 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 ,其抗震 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 度时,应

8、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 要求(在 2.2 中用 9+ 表示) 。3.3.2. 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 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 烈度相同。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 为基准降低一度。、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 措施为基准,在 7.5 度和 8.5 度时,理应加强。但规范的规定是, “宜 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 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因为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 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但从概念设计上看,、类场地与 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 7.5 度和 8.5 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 为此,在 2.2 中用 8+ 和 9+ 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3.3.3. 8+ 和 9+ 等的处理8+及 9+ 表示其“ 抗震措施” 或“ 抗震构造措施” 应符合比 8 度及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 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 当为 7.5 度类场地时,如采用 8+ 不好处理时,可用 9 度来代替。 至于 9+,代表的是 8.5 度以上、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 难遇到,这里可以不必认真考虑,遇到之后再做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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