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复习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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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的含义:风险是一种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的特点: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是促使和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条件,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 因素两类。有形风险因素是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物质性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是文 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非物质的、影响损失发生可能性和受损程度的因素,它又可进一步 分为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使风险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 的媒介。损失是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消失。 损失管理是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

2、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 它的目标分为两种:一是损失发生之前,全面地消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尽量减少损失发生 频率;二是在损失发生之后努力减轻损失的程度。 风险的分类: 根据风险所致后果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根据风险起源与影响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根据损害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办法: 风险规避是风险应对的一种方法,是指通过计划的变更来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保 护目标免受风险的影响。 损失控制指企业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 发生的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 损失融资指获取资金、用来支付或抵偿

3、外汇风险损失的各种手段。 第二章:保险制度 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与储蓄、赌博、救济的区别: 保险与赌博:前者规避风险,后者创造风险 保险与救济:前者商业险,后者是公益性。(社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之一) 保险与储蓄:都是风险处理方法。保险不出险就没得赔。储蓄到时返还。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

4、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 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 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 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 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数学方法计算,或可根据以往的记录统计出来。保费的计算即建 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之上。 (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有意造成的损失或必然发生的损失不适宜保险。人们可以预测在某个群体中损失出现的概率,但无法知道损失将出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

5、金额,这才有分担风险的必要。 (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否则保险分担损失的职能会因无力承担而丧失。实 际生活中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会造成巨额损失,战争或政治事件可能造成普遍性损 失。对此,应由国家出面承担,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再保险转移一部分风险,或者分散保 险业务。 影响保险需求与供给的要素: 影响需求要素:风险因素、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价格因素、经济因素、人文社会环境因素、 政策因素。 影响供给要素: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整个社会用于保险产品的市场容量、保险产 品的市场价格、互补品和替代品的数量、保险人的经营技术与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的 效率)、制度和

6、政策环境、保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保险产生的种类: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 保险的基本分类: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保险人不同:个人保险、商务保险 保险实施形式不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业务承包方式不同:原保险、再保险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第 3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共性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 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

7、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 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 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性 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 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 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

8、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就是 2楼所说的,附 加条款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的条款。 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中止、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 险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义 务或享有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 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

9、权益,并给 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 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协商,仲裁和诉讼。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 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

10、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 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 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 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 险人因

11、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 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定义: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 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成立条件: 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

12、保护的利益。 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 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 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承保的重要事实,告知的 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 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

13、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 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 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 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 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 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

14、等派生 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 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 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5、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第一危险损失补偿和比例补偿保险方式) 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有四种:不同方式所计算的保险赔偿金额的结果是各不相同 的,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赔偿方式。 比例责任

15、赔偿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 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而且取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额=损失金额 x(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底内按实际损失 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之中,一般双方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 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实际收益到不到规定额度,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 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之间的差额;反之,实际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的,视为未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16、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 免责限度赔偿方式是对一些保险标的的损失,参考它的自然损耗,规定一个最小限度,损 失额不超过这个限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限度又称为免赔额。其又分为相对免 责限度赔偿和绝对免责限度赔偿。 6、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权利代位和物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 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 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 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 第三者要求赔偿。 7、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定义及条件 定义:重复保险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 而且保险金额总额超过该保险标的价值的行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 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 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 重复保险有两个条件: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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