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5018106 上传时间:2018-03-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南宁 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南宁市 代理人: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 联系电话:13987665517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编号为:X 关补(2011)001 号海关 补征税款告知书补征税款的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2011 年 3 月 14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下简称 XX 海关)向 申请人下发腊关补(2011)001 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告知申 请人: “申 请人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申报进口的货 物,因 归类错误,少(漏) 缴关 税 750000 元、增

2、值税 975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关税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申 请人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 ” 对此,申 请人 认为 XX 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依据 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 一、申请人向海关申报01061110 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无误, XX 海关认为应归入01061190 编码(税则号)无依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 一的原则。 首先,申请人代理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客观用途 为:“ 种用”。 商品名称及 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

3、公约的协调制度的列目 中,有些商品是按商品用途进行归类确定编码的。申请人代理昆明 XX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申报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灵 长类动物) 正属此类商品, 应根据其用途来确定其应归入 01061110 (改良种用) 还是归入 01061190(其他)编码(税则号)。在昆明 XX 公司向林业主管 行政申请进口的申请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向 XX 海关出具的委托方 证明、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云南省林 业厅云林保护(2009)134 号文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向 XX 海关出具 的证明,国家林业局林护许准(2010)181 号准予行政许

4、可决定书等 文书中申请人申报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的用途均为“种用” 。事实上, 昆明 XX 公司也具备驯 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格(驯养繁殖种类包括食 蟹猴)、能力和条件,其此次进口该商品的目的为 种源引进。根据其进 口用途应归入 01061110 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是客观、准确的。 其次,该商品的归类与其他商品归类不同,其用途是经过行政机 关先行审查并确认、许可的。申请人代理进口 2000 只食蟹猴的用途为 “改良种用” 以经国家有 权机关审查并被国家行政 许可行为认定。按照 海关监管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规定,进口 濒危野生动植物前应取得允许进口证明书。

5、颁发允许进 口证明书其实质为国家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3 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 须具备条 件之一就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条例第十条 规定, 进口或 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 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料应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 类、数量和 用途;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濒 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昆明 XX 公 司在申请进口 2000 只食蟹猴时已按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 例的

6、规定,向昆明市呈 贡县林业局、昆明林 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 材料。其进口 2000 只食蟹猴用途为“ 种用” 。 经过云南省林业厅、国家 林业局相关审查,才准 许以昆明 XX 公司“ 种用” 进口该商品,并向其 发放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中根据商品用途也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为 01061110(改良种用) 。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证书禁止重复使用, 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 动植物。即若昆明 XX 公司若是不以改良种用进口食蟹猴则不能使用 该允许进口证明书。故 2000 只食蟹猴用途为“ 种用” 是

7、经过国家相 关机关审查、确认的。 对此,XX 海关也应认可。因 为根据 1997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 总署联合 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第一条规 定:“目录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名录、 公约所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4 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 制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 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有关野生 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 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 该规定说

8、明 濒危办审查认可进口物种与海关商品编码是对应统一的,那么濒危办 审查认可的 2000 只食蟹猴为“ 改良种用” 当然也 应得到海关的认可, XX 海关应根据此用途将该商品归入01061110(改良种用) 。 第三、XX 海关 认为不能出具 种用野生动植物证明则应归入 01061190 编码(税则号)依法无据。 种用野生动植证明是由濒危办出 具的用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清关时申请免征关税及增值税的证明文 件,其申报 程序为:当年 12 月 1 日前申报、 获批,次年 进口清关时凭文 件免缴关税及增值税,其在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免税之用,而非唯 一的、法定的证明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用途为“ 种用

9、” 的文件。 允许进 口证明书同为濒危办出具的文件,其同样具有证明“ 种用” 的效力,且 其证明效力为法定的,并高于种用野生动植证明的证明效力。申请人 认为若有该证明,可进一步 说明申请人代理进口 2000 只食蟹猴为“ 改 良种用”,但若申请人不能提交该证明,也不能否定进口 2000 只食蟹猴 为“ 改良种用” 的性质及濒危办审查的进口用途 为“ 改良种用” 的结果。 另外,既然 XX 海关认为濒 危办出具的种用野生动植证明可以证明 商品的“种用” 用途,当然也应认可濒危办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作为证 明商品的“ 种用” 用途的效力。 综上,XX 海关申 请人代理 进口的 2000 只食蟹猴 01

10、061110 商品5 归类编码(税则号)错误, 应归入 01061190 编码(税则号)依法无依据。 二、XX 海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决定向申请人补征关税750000 元、 增值税97500 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XX 海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决定向申 请人补征关税 750000 元、 增值税 97500 元,涉及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及昆明 XX 公司的巨大利 益。根据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任何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 和合理性原则。按其原理,一般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 为必须做到合法又合理。若违反合理性原则其行 为就是行政不当行为, 其虽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

11、但若违反了客 观、适度、公平、公正、 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合理性原则,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衡 量。 1、正当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当的目的、动机。按海 关法规定,海关行政应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当然也包括 应促进东盟自 由贸易区的商品交易,也应体现依法行政、行政 为民行政的执法精神。 2、情理性标 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客观规律、法律价 值取向原则, 符合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社会、道德、生活常理。在本归类 争议中,并非由于申请人自身的申报失误为导致,申请人是按商品的 实际用途和前置行政许可审查、确 认的用途进行商品 归类编码申报的。 申请人的申报行为不存在过失,若 XX 海

12、关认为商品归类错误应采取 措施,积极的 为申请人解决实际问题, 处理归类 争议,而非简单的作 出补征决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海关经审核 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6 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 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 删除。 据此,即使按 XX 海关认定的商品归类 01061190 编码(税则号) 重新归类也应通知申请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删除,并允许申请人选 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 定提供有关单证和协定税率进行报关,而不是作出 补征税款决定。综上所述,XX 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 为明显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 申请人:南宁 XX 公司2011 年 3 月 21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